全家保综合意外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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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元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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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残疾 30万/30万
意外医疗 无/1万

保险责任(详见条款)

保险责任 保障金额(元) 说明
意外身故、残疾 30万/30万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或残疾,保险公司依照约定给付保险金,残疾根据伤残等级赔付,最高不超过保单载明的金额。
意外医疗 无/1万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接受必要治疗,实际支付的符合保单签发地(上海)政府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报销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额后,保险公司依照每人每次免赔额300元,100%赔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如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该项保险责任期限最长可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止。

重要告知与声明

1. 保障年龄:20-60周岁,能正常工作和生活,身体健康的自然人。

2. 保障金额:详见保障内容。

3. 购买份数:每位被保险人限购1份(无论被保险人持有几份本保险,同一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其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以壹份为限,超过部分无效)。

4. 保障期间:1年。

5. 职业要求:本产品仅保障1-3类职业人士,职业等级明细表见条款区域《太平财险-职业分类表》。如从事风险高于其保单载明职业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不属于承保责任。

6. 连带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默认为本保险合同的连带被保险人,配偶需为20周岁至60周岁,能正常工作和生活,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子女需为6个月-60周岁,身体健康的自然人。本保单各项保额由所有被保险人共享,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额度时,本保险合同对该家庭所有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7. 意外医疗:按照治疗所支出的符合保单签发地(上海)政府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报销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额后,每人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300元,超过免赔额300元以上部分按100%比例赔付。

8. 本保险仅承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发生的意外。

9.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10. 本产品所指的医疗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含)以上医院。

11. 保单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 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类型、号码等客户个人信息,是与计算保费、核保、客户回访等事项直接相关的重要客户信息,请您如实完整提供并正确填写。

13. 信息安全:我们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充分的技术手段和制度管理,保护您提供给我们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