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无忧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太平财险)(备-意外)【2013】(主)46号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年龄在 6 个月至 65 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经保险人同意,并在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的配偶(18 至 65 周岁)、子女(指 6 个月至 18 周岁的子女,在全日制学校就读可放宽至 23 周岁)和父母(18 至 65 周岁)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连带被保险人。

第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应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二)款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意外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残疾评定标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于二零一三年六月八日联合发布,以下简称《残疾评定行业标准》)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根据《残疾评定行业标准》中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即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每级相差 10%。下同)。。如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如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保险人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如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保险人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给付残疾保险金,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仅按一处伤残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残疾评定行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残疾评定行业标准》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殴斗;

(四) 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宫外孕)、流产(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堕胎、安胎、分娩、疾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五) 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容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六)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 各类疾病,以及高原反应、中暑、猝死;

(八) 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九)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十) 恐怖袭击。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 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 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四) 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五)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活动期间;

(六)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热气球、滑翔器等航空装置(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不在此限)期间;

(七) 被保险人作为职业运动员或专业运动员参加训练或比赛期间;

(八) 被保险人作为军人(含特种兵)、警务人员(含防暴警察)在训练或执行公务期间;

(九) 被保险人从事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服刑期间;

(十) 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期间。

(十一)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 呈阳性)期间。

上述情形下或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九条 本合同保险期间以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若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按照续保当时保险人执行的条款和费率向保险人交纳续保保险费,则本保险合同将延续有效一年。本合同可按前述续保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已达到本合同投保单上所约定的最高承保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满期日。

保险人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续保当时的情况决定是否调整续保费率或有条件续保。本保险续保前被保险人应将其已知或已患的疾病或其它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保险人。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人依据第十七条、十八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

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三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二条的约定,认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责任的核定必须依赖于特定证明、鉴定、判决、裁定或其他证据材料的,保险人应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或自行取得上述证据材料起三十日内作出核定。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按约定及时足额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八条 投保人申请投保时,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照接到通知之日退还原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未满期净保费;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危险程度增加但仍可承保或在拒保范围内但保险人认定可以继续承保的,保险人自接到通知后,自职业变更之日起,增收变更前后职业或工种对应的未满期保险费差额;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危险程度降低的,保险人自接到通知后,自职业变更之日起,退还变更前后职业或工种对应的未满期保费差额。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增加,且未依本条约定通知保险人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其原交保险费比新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48 小时内或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二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申请人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正本;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申请人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正本;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司法鉴定机构根据《残疾评定行业标准》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伤残程度评定书;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被保险人继承人作为索赔申请人索赔时,需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其具备继承权及所享份额等事宜的公证文件。

第二十三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四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后,可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时,投保人应填写变更合同申请书,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并在本合同的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或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五)保险人需要的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

第二十八条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配偶因离异等原因不再符合本条款“配偶”定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自其资格丧失次日零时起终止,并扣除手续费后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

第二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的外币与人民币的汇率,以结算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汇率为准。

 

释义

1、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2、保险人:

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3、配偶:

指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存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或妻。

4、子女:

指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的出生 180 天后并已出院的亲生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及合法收养的子女。

5、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6、保险事故:

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7、猝死:

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

8、醉酒:

每 100 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和超过 80 毫克即为醉酒。

9、酒后驾车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0、无有效驾驶证

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11、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3)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2、高风险运动

指比一般常规性的运动风险等级更高、更容易发生人身伤害的运动,在进行此类运动前需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行动上的准备,必须具备一般人不具备的相关知识和技能或者必须在接受专业人士提供的培训或训练之后方能掌握。被保险人进行此类运动时须具备相关防护措施或设施,以避免发生损失或减轻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驾驶或乘坐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驾驶卡丁车、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蹦极。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运动:指以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搏击: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徒手或使用器械进行武术、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摔跤、拳击、泰拳等对抗性运动。

13、热气球运动:

指乘热气球升空飞行的体育活动。

14、艾滋病(AIDS)或艾滋病病毒(HIV)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15、未满期净保费:

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1-2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16、保险金申请人:

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17、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附件: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意外险产品或包括意外责任的保险产品中的伤残保障,用于评定由于意外伤害因素引起的伤残程度。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伤残:因意外伤害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

2.2身体结构:指身体的解剖部位,如器官、肢体及其组成部分。

2.3身体功能:指身体各系统的生理功能。

3 标准的内容和结构

本标准参照 ICF 有关功能和残疾的分类理论与方法,建立“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

结构和功能”、“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和“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8 大类,共 281 项人身保险伤残条目。

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

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每级相差 10%。

4     伤残的评定原则

4.1确定伤残类别:评定伤残时,应根据人体的身体结构与功能损伤情况确定所涉及的伤残类别。

4.2确定伤残等级:应根据伤残情况,在同类别伤残下,确定伤残等级。

4.3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应根据伤残等级对应的百分比,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

4.4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5     说明

本标准中“以上”均包括本数值或本部位。

 

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

1.1 脑膜的结构损伤

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10

 

1.2 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

颅脑损伤导致极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20),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

1

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34),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

2

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34),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

3

颅脑损伤导致中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49),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

4

注:①护理依赖:应用“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丧失程度来判断护理依赖程度。

②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③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均需护理者;(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三项或三项以上需要护理者;(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一项或一项以上需要护理者。

 

1.3 意识功能障碍

意识功能是指意识和警觉状态下的一般精神功能,包括清醒和持续的觉醒状态。本标准中的意识功能障碍是指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1

注:植物状态指由于严重颅脑损伤造成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命令,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有睡眠-醒觉周期,不能理解和表达语言,能自动睁眼或刺激下睁眼,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2.1 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

视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光线和感受视觉刺激的形式、大小、形状和颜色等有关的感觉功能。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是指眼盲目或低视力。

双侧眼球缺失

1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5级

1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4级

2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3级

3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低视力2级

4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低视力1级

5

一侧眼球缺失

7

 

2.2 视功能障碍

除眼盲目和低视力外,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还包括视野缺损。

双眼盲目5级

2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5°

2

双眼盲目大于等于4级

3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10°

3

双眼盲目大于等于3级

4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20°

4

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2级

5

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1级

6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60°

6

一眼盲目5级

7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5°

7

一眼盲目大于等于4级

8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10°

8

一眼盲目大于等于3级

9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20°

9

一眼低视力大于等于1级。

10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60°

10

注:①视力和视野

级别

低视力及盲目分级标准

最好矫正视力

最好矫正视力低于

最低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

低视力

1

0.3

0.1

2

0.1

0.05(三米指数)

盲目

3

0.05

0.02(一米指数)

4

0.02

光感

5

无光感

如果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中央注视点为中心,视野直径小于20°而大于10°者为盲目3级;如直径小于10°者为盲目4级。

本标准视力以矫正视力为准,经治疗而无法恢复者。

②视野缺损指因损伤导致眼球注视前方而不转动所能看到的空间范围缩窄,以致难以从事正常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2.3 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 

外伤性白内障

10

注:外伤性白内障:凡未做手术者,均适用本条;外伤性白内障术后遗留相关视功能障碍,参照有关条款评定伤残等级。

 

2.4 眼睑结构损伤

双侧眼睑显著缺损

8

双侧眼睑外翻

8

双侧眼睑闭合不全

8

一侧眼睑显著缺损

9

一侧眼睑外翻

9

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9

注:眼睑显著缺损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2.5 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能障碍

听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声音和辨别方位、音调、音量和音质有关的感觉功能。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双侧耳廓缺失

2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一侧耳廓缺失

3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3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双侧耳廓缺失

3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

4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且双侧耳廓缺失

4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4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5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且一侧耳廓缺失

5

双侧耳廓缺失

5

一侧耳廓缺失,且另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6

一侧耳廓缺失

8

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9

 

2.6 听功能障碍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

4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81dB

5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

5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

6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

6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41dB

7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

7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41dB

8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

8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41dB

9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

9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26dB

10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

10

 

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

3.1 鼻的结构损伤

外鼻部完全缺失

5

外鼻部大部分缺损

7

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

8

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8

一侧鼻翼缺损

9

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10

 

3.2 口腔的结构损伤

舌缺损大于全舌的2/3

舌缺损大于全舌的1/3

口腔损伤导致牙齿脱落大于等于16枚

9

口腔损伤导致牙齿脱落大于等于8枚

10

 

3.3 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

本标准中的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是指语言功能丧失。

语言功能完全丧失

8

注:语言功能完全丧失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功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耳鼻喉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

4.1 心脏的结构损伤或功能障碍

胸部损伤导致心肺联合移植

1

胸部损伤导致心脏贯通伤修补术后,心电图有明显改变

3

胸部损伤导致心肌破裂修补

8

 

4.2 脾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脾切除

8

腹部损伤导致脾部分切除

9

腹部损伤导致脾破裂修补

10

 

4.3 肺的结构损伤

胸部损伤导致一侧全肺切除

4

胸部损伤导致双侧肺叶切除

4

胸部损伤导致同侧双肺叶切除

5

胸部损伤导致肺叶切除

7

 

4.4胸廓的结构损伤

本标准中的胸廓的结构损伤是指肋骨骨折或缺失。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12根肋骨骨折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8根肋骨骨折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4根肋骨缺失

9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4根肋骨骨折

10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2根肋骨缺失

10

 

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5.1 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碍

咀嚼是指用后牙(如磨牙)碾、磨或咀嚼食物的功能。吞咽是指通过口腔、咽和食道把食物和饮料以适宜的频率和速度送入胃中的功能。

咀嚼、吞咽功能完全丧失

1

注:咀嚼、吞咽功能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5.2 肠的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90%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75%,合并短肠综合症

2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75%

4

腹部或骨盆部损伤导致全结肠、直肠、肛门结构切除,回肠造瘘

4

腹部或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切除,且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5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50%,且包括回盲部切除

6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50%

7

腹部损伤导致结肠切除大于等于50%

7

腹部损伤导致结肠部分切除

8

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损伤,且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

9

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损伤,且瘢痕形成

10

 

5.3 胃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全胃切除

4

腹部损伤导致胃切除大于等于50%

7

 

5.4 胰结构损伤或代谢功能障碍

本标准中的代谢功能障碍是指胰岛素依赖。

腹部损伤导致胰完全切除

腹部损伤导致胰切除大于等于50%,且伴有胰岛素依赖

3

腹部损伤导致胰头、十二指肠切除

4

腹部损伤导致胰切除大于等于50%

6

腹部损伤导致胰部分切除

8

 

5.5 肝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肝切除大于等于75%

2

腹部损伤导致肝切除大于等于50%

5

腹部损伤导致肝部分切除

8

 

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6.1 泌尿系统的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双侧肾切除

1

腹部损伤导致孤肾切除

1

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缺失

5

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闭锁

5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闭锁   

5

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切除

5

骨盆部损伤导致尿道闭锁

5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7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7

腹部损伤导致一侧肾切除

8

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8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8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8

腹部损伤导致一侧肾部分切除

9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

9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

9

骨盆部损伤导致尿道狭窄

9

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部分切除

9

腹部损伤导致肾破裂修补

10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10

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破裂修补

10

 

6.2 生殖系统的结构损伤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睾丸缺失

3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睾丸完全萎缩

3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缺失,另一侧睾丸完全萎缩

3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茎体完全缺失

4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道闭锁

5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茎体缺失大于50%

5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输精管缺失

6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输精管闭锁

6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缺失,另一侧输精管闭锁

6

胸部损伤导致女性双侧乳房缺失

7

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切除

7

胸部损伤导致女性一侧乳房缺失,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

8

胸部损伤导致女性一侧乳房缺失

9

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部分切除

9

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破裂修补

10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缺失

10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完全萎缩

10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缺失

10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闭锁

10

 

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7.1 头颈部的结构损伤

双侧上颌骨完全缺失

2

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2

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2

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失

3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24枚

3

一侧上颌骨完全缺失

3

一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3

一侧上颌骨缺损大于等于50%,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500px2

4

一侧下颌骨缺损大于等于150px,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500px2

4

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500px2

4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20枚

5

一侧上颌骨缺损大于25%,小于50%,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50px2

5

一侧下颌骨缺损大于等于100px,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50px2

5

一侧上颌骨缺损等于25%,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50px2

6

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500px2,且伴发涎瘘

6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16枚

7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12枚

8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8枚

9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4枚

10

颅骨缺损大于等于150px2

10

 

7.2 头颈部关节功能障碍

单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6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6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度

8

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10

注:张口困难判定及测量方法是以患者自身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并列垂直置入上、下中切牙切缘间测量。正常张口度指张口时上述三指可垂直置入上、下切牙切缘间(相当于112.5px左右);张口困难I度指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和中指(相当于75px左右);张口困难II度指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相当于42.5px左右);张口困难III度指大张口时,上、下切牙间距小于食指之横径。

 

7.3 上肢的结构损伤,手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双手完全缺失

4

双手完全丧失功能

4

一手完全缺失,另一手完全丧失功能

4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90%

5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70%

6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50%

7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7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8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30%

8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10%

9

双上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250px

9

双上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100px

10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因骨折累及关节面导致一个关节功能部分丧失

10

注:手缺失和丧失功能的计算:一手拇指占一手功能的36%,其中末节和近节指节各占18%;食指、中指各占一手功能的18%,其中末节指节占8%,中节指节占7%,近节指节占3%;无名指和小指各占一手功能的9%,其中末节指节占4%,中节指节占3%,近节指节占2%。一手掌占一手功能的10%,其中第一掌骨占4%,第二、第三掌骨各占2%,第四、第五掌骨各占1%。本标准中,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的程度是按前面方式累加计算的结果。

 

7.4 骨盆部的结构损伤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200px

7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200px

7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150px

8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150px

8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100px

9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100px

9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50px

10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50px

10

 

7.5 下肢的结构损伤,足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6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200px

7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7

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7

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7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150px

8

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足弓结构破坏大于等于1/3

8

双足十趾完全缺失

8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8

双足十趾完全丧失功能

8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100px

9

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9

双足十趾中,大于等于五趾缺失

9

一足五趾完全丧失功能

9

一足足弓结构破坏大于等于1/3

10

双足十趾中,大于等于两趾缺失

10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50px

10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因骨折累及关节面导致一个关节功能部分丧失

10

注: ①足弓结构破坏:指意外损伤导致的足弓缺失或丧失功能。

②足弓结构完全破坏指足的内、外侧纵弓和横弓结构完全破坏,包括缺失和丧失功能;足弓1/3结构破坏指足三弓的任一弓的结构破坏。

③足趾缺失: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6 四肢的结构损伤,肢体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1

三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1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1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1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2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且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2

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2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3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3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4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5

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5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6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9

注:①骺板:骺板的定义只适用于儿童,四肢长骨骺板骨折可能影响肢体发育,如果存在肢体发育障碍的,应当另行评定伤残等级。

②肢体丧失功能指意外损伤导致肢体三大关节(上肢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或下肢踝关节、膝关节、髋关节)功能的丧失。

③关节功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7.7 脊柱结构损伤和关节活动功能障碍

本标准中的脊柱结构损伤是指颈椎或腰椎的骨折脱位,本标准中的关节活动功能障碍是指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75%

7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50%

8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25%

9

 

7.8 肌肉力量功能障碍

肌肉力量功能是指与肌肉或肌群收缩产生力量有关的功能。本标准中的肌肉力量功能障碍是指四肢瘫、偏瘫、截瘫或单瘫。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3级)

1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2级)且大便和小便失禁

1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2级)

2

偏瘫(肌力小于等于2级)

2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2级)

2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3级)

3

偏瘫(肌力小于等于3级)

3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3级)

3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4级)

4

偏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2级)

5

截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2级)

5

单瘫(肌力小于等于2级)

5

偏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3级)

6

截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3级)

6

单瘫(肌力小于等于3级)

6

偏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4级)

7

截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4级)

7

单瘫(肌力小于等于4级)

8

注:①偏瘫指一侧上下肢的瘫痪。

    ②截瘫指脊髓损伤后,受伤平面以下双侧肢体感觉、运动、反射等消失和膀胱、肛门括约肌功能丧失的病症。

③单瘫指一个肢体或肢体的某一部分瘫痪。

④肌力:为判断肢体瘫痪程度,将肌力分级划分为0-5级。

   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8.1 头颈部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皮肤的修复功能是指修复皮肤破损和其他损伤的功能。本标准中的皮肤修复功能障碍是指瘢痕形成。

头颈部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8%

2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90%

2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3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80%

3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75%

4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60%

4

头颈部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5%,且小于8%

5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50%

5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40%

5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20%

6

头部撕脱伤后导致头皮缺失,面积大于等于头皮面积的20%

6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颈前三角区面积的75%

7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600px2

7

头颈部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2%,且小于5%

8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颈前三角区面积的50%

8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450px2

8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300px2或面部线条状瘢痕大于等于500px

9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150px2或面部线条状瘢痕大于等于250px

10

注:①瘢痕:指创面愈合后的增生性瘢痕,不包括皮肤平整、无明显质地改变的萎缩性瘢痕或疤痕。

②面部的范围和瘢痕面积的计算: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下至下颌下缘、两侧至下颌支后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眼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部。面部瘢痕面积的计算采用全面部和5等分面部以及实测瘢痕面积的方法,分别计算瘢痕面积。面部多处瘢痕,其面积可以累加计算。

③颈前三角区:两边为胸锁乳突肌前缘,底为舌骨体上缘及下颌骨下缘。

 

8.2 各部位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90%

1

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60%

1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80%

2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70%

3

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40%

3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60%

4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50%

5

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20%

5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40%

6

腹部损伤导致腹壁缺损面积大于等于腹壁面积的25%

6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30%

7

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10%

7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20%

8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5%

9

注:①全身皮肤瘢痕面积的计算:按皮肤瘢痕面积占全身体表面积的百分数来计算,即中国新九分法:在100%的体表总面积中:头颈部占9%(9×1)(头部、面部、颈部各占3%);双上肢占18%(9×2)(双上臂7%,双前臂6%,双手5%);躯干前后包括会阴占27%(9×3)(前躯13%,后躯13%,会阴1%);双下肢(含臀部)占46%(双臀5%,双大腿21%,双小腿13%,双足7%)(9×5+1)(女性双足和臀各占6%)。

②烧伤面积和烧伤深度:烧伤面积的计算按中国新九分法,烧伤深度按三度四分法。III度烧伤指烧伤深达皮肤全层甚至达到皮下、肌肉和骨骼。烧伤事故不包括冻伤、吸入性损伤(又称呼吸道烧伤)和电击伤。烧伤后按烧伤面积、深度评定伤残等级,待医疗终结后,可以依据造成的功能障碍程度、皮肤瘢痕面积大小评定伤残等级,最终的伤残等级以严重者为准。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条款

(太平财险)(备-健康)【2013】(附)152号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险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同意而订立。本附加险合同作为主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遭受主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因该事故导致伤害而经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必要的治疗,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

(一)保险人在扣除本附加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赔额后,根据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合理医疗费用按本附加险合同中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具体的免赔额、给付比例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二)若被保险人的损失已从其他保险单或其它途径获得赔偿,保险人可根据有关单位或保险单承保公司出具的相关单证或给付保险金证明,在扣除前述其他赔偿额之后,对其余额按本条第(一)款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限最长可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止。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附加险合同对应的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责任以本附加险合同所载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本附加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被保险人身患疾病所支付的费用;

(二)被保险人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 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三)被保险人流产(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堕胎、分娩、不孕症、避孕或绝育手术、变性手术、人体试验和人工生殖,及由此而引起的并发症;

(四)被保险人发生的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交通费、误工费、空调费、膳食费、特需服务费、营养性药品等需要自理的费用;

(五)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角膜屈光成形手术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假牙、配镜等)的费用;

(六)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

(七)被保险人在非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或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

(八)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 情形导致的医疗费用;

(九)其它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载明的责任免除事项及免赔额、免赔率。

 

保险期间

第五条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以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若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按照续保当时保险人执行的条款和费率向保险人交纳续保保险费,则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将延续一年。

保险人有权根据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情况决定是否调整续保费率或有条件续保。本保险续保前投保人、被保险人根据保险人的询问应将其已知或已患的疾病或其它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保险人。

 

保险事故通知

第六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于被保险人入院之日起 48 小时内或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应在认可的医疗机构就诊,若因急诊未在认可的医疗机构就诊的,应在 48 小时内或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通知保险人,并根据病情及时转入认可的医疗机构。

若确需转入非认可的医疗机构就诊的,应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保险人在接到申请后三日内给予答复,对于保险人同意在非认可的医疗机构就诊的,对被保险人在非认可的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本附加险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七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金申请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申请

(1)保险金申请人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正本;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理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疗仪器检查报告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结算明细表与处方正本;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释义

1、认可的医疗机构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以上的公立医院或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共同指定的医院或医疗机构。意外伤害急救不受此限,但经急救情况稳定后,须根据病情及时转入前述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

在中国境外(包括港、澳、台)是指保险人认可的根据所在国家法律规定合法成立、运营并符合以下标准的医疗机构:

1) 主要运营目的是以住院病人形式提供接待患病、受伤的人并为其提供医疗护理和治疗;

2) 在一名或若干医生的指导下为病人治疗,其中最少有一名合法执业资格的驻院医生驻诊;

3) 维持足够妥善的设备为病人提供医学诊断和治疗,并于机构内或由其管理的地方提供进行各种手术的设备;

4)  有合法执业的护士提供和指导二十四小时的全职护理服务。

本附加险合同中所指医院不包括以下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1)  精神病院;

2)  老人院、疗养院、戒毒中心和戒酒中心;

3)  健康中心或天然治疗所、疗养或康复院。

2、住院

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医生根据临床诊断,必须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正式办理入院手续且连续住院二十四小时以上,但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其它挂床住院及不合理的住院。如被保险人因非医疗目的自行离开病房 12 小时(含)以上,视为自动出院。

挂床住院指被保险人住院过程中一日内未接受与入院诊断相关的检查和治疗,或一日内住院不满二十四小时,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诊疗的除外。

3、合理医疗费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治疗的,保险人承担的医疗费用按保险单签发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折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治疗的,指符合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

本附加条款的未解释名词,均以主险的名词解释为准。

太平全家保综合意外险投保告知书

 

【基本信息】

本产品为意外险组合产品,适用条款为《无忧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条款》,报备文件编号{(太平财险)(备-意外)【2013】(主)46号}、{(太平财险)(备-健康)【2013】(附)152号},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承保。本公司在北京、上海、广东、深圳、大连、天津、江苏、苏州、浙江、河南、山东、湖北、四川、湖南、重庆、青岛、山西、陕西、福建、安徽、辽宁、河北、云南、贵州、宁波、黑龙江、广西、厦门、内蒙古与江西等地设有分公司。本产品面向全国销售,但对于本公司未设分公司的地区,您在非以上地区购买的,后续服务可能会受影响。

【产品介绍】

1. 本产品投保人需20周岁至60周岁,能正常工作和生活,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受益人为法定受益人。被保险人配偶和子女默认为本保险合同的连带被保险人。配偶需20周岁至60周岁,能正常工作和生活,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子女需6个月-60周岁,身体健康的自然人。

2. 本保单各项保额由所有被保险人共享,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额度时,本保险合同对该家庭所有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 本保险单保险期间为一年。

4. 无论被保险人持有几份本保险,同一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其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以壹份为限,超过部分无效。

5. 本保单仅保障1-3类职业人士,职业等级表明细见条款区域《太平财险-职业分类表》。如客户从事风险高于其保单载明职业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不属于承保责任。

6. 意外医疗费用:按照治疗所支出的符合保单签发地(上海)政府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报销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额后,每人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300元,超过免赔额300元以上部分按100%比例赔付。

7. 本保险仅承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发生的意外。

8.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9. 本产品所指的医疗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含)以上医院。

10. 根据中国保监会《中国保监会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5〕90 号】规定,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10周岁以下不超过20万元,10周岁到18周岁之间不超过50万元,但航空意外身故责任对应的死亡保险金额除外不受此限制。

11. 保单形式:本合同采用电子保险单形式承保;

电子保单查询路径:登陆太平官网(http://www.cntaiping.com/)==>客户服务(最上方)==>保单查询服务(左侧)==>财险==>电子保单下载==>输入保单号、被保险人姓名,验证码即可下载。

电子发票下载路径:登陆太平官网(http://www.cntaiping.com/)==>客户服务(最上方)==>财险电子单证服务==>输入保单号、验证码即可下载。

12. 保全、退保流程: 当您的保单信息发生变化时或办理退保时,请您通过以下方式及时办理相关事宜,以便我们能及时为您提供相关服务。

①客户亲自前往公司营业柜面办理。

②客户委托业务员/他人前往公司营业柜面办理。

13. 保险赔款、退保金、保险金的支付方式: 我们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支付保险赔款、退保金、保险金。

14. 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导致或在下列期间发生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殴斗;

(四)  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宫外孕)、流产(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堕胎、安胎、分娩、疾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五)  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容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六)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  各类疾病,以及高原反应、中暑、猝死;

(八)  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九)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十)  恐怖袭击。

(十一)      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十二)      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十三)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十四)      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十五)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活动期间;

(十六)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热气球、滑翔器等航空装置(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不在此限)期间;

(十七)      被保险人作为职业运动员或专业运动员参加训练或比赛期间;   

(十八)      被保险人作为军人(含特种兵)、警务人员(含防暴警察)在训练或执行公务期间;

(十九)      被保险人从事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服刑期间;

(二十)      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期间。

(二十一)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  被保险人身患疾病所支付的费用;

(二)  被保险人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 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三)  被保险人流产(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堕胎、分娩、不孕症、避孕或绝育手术、变性手术、人体试验和人工生殖,及由此而引起的并发症;

(四)  被保险人发生的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交通费、误工费、空调费、膳食费、特需服务费、营养性药品等需要自理的费用;

(五)  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角膜屈光成形手术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假牙、配镜等)的费用;

(六)  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

(七)  被保险人在非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或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

(八)  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 情形导致的医疗费用;

(九)  其它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载明的责任免除事项及免赔额、免赔率及免赔天数。

 

【服务流程】

网上投保为您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您可以登陆太平官网(http://www.cntaiping.com/)自助查询对电子保单的真实性进行验证。


【重要告知】

1.如实告知:

1)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按约定及时足额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3) 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4)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5)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6)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7)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48小时内或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其他信息】

1.我们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充分的技术手段和制度管理,保护您提供给我们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给未获授权的第三方。

2.您在购买产品过程中,如发现本公司有关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请您保留相关证据并向本公司投诉,投诉电话:95589。

 

特别说明:未尽事宜,请参照保险人《无忧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条款》适用条款,投保前,请认真阅读上述条款。

太平财险职业分类表


大分类中分类职业名称(细类)职业等级
农牧渔业农业生产人员农作物种植者(不亲自作业)1
啤酒花生产工2
作物种子繁育工2
农作物病虫草害防治工2
农场经营者(不亲自作业)1
蔬菜园艺工2
花卉园艺工2
果、茶、桑园艺工2
菌类园艺工2
天然橡胶生产工2
剑麻生产工2
中药材种植员2
中药材养殖员2
中药材生产管理员2
大田作物生产人员4
农夫或农业工人4
长短工4
果农4
苗圃栽培人员2
花圃栽培人员2
热带作物生产人员3
昆虫(蜜蜂)饲养人员3
割胶工人4
特种养殖(蜂\蛇\鳄鱼)人员5
山核桃采摘人员5
实验室饲养人员2
农业技术人员农业科学研究人员2
土壤肥料技术人员2
作物遗传育种栽培技术人员3
农业技术指导人员2
农业实验工2
农情测报员1
粮油管理员1
农艺工2
园艺技术人员2
糖厂技工3
植物保护技术人员2
土壤肥料技术人员2
农林专用机械操作人员联合收割机驾驶员3
农用运输车驾驶员4
农业机械操作或修理人员4
沼气工程施工人员5
沼气设备安装、调试、检修人员5
沼气生产管理人员2
农村节能员(灶、坑、炉、窑建造改造人员)4
农用太阳能设施工3
生物质能设备工3
技术服务咨询人员2
拖拉机驾驶员5
农用机械操作及修理人员5
农业加工制造人员棉花加工工3
果类产品加工工3
茶叶加工工2
蔬菜加工工2
竹、藤、麻、棕、草制品加工工3
特种植物原料加工工3
农作物种子加工2
农副林特产品加工人员2
农副特产加工人员4
蜂产品加工3
畜牧业饲养人员家畜饲养工
   
3
家畜繁殖工3
畜牧场经营者(不亲自作业)1
畜牧工作人员3
有毒动物饲养工(蛇、蝎子、蜈蚣等)6
家禽饲养工2
家禽繁殖工2
蜜蜂饲养工5
实验动物饲养工4
动物养殖人员3
驯养人员4
畜牧业技术人员畜牧技术人员2
兽医3
兽药技术人员2
动物疫病防治员3
兽医化验员2
动物检疫检验员3
中兽医员3
草业生产服务人员草业技术人员2
草地监护员2
牧草培育、加工人员3
草坪建植工2
草业生产人员3
渔业养殖人员水生动物苗种繁育工3
水生植物苗种培育工3
水生动物饲养工3
水生植物栽培工3
珍珠养殖工(淡水)3
珍珠养殖工(海水)3
生物饵料培养工3
水产养殖潜水工4
渔场经营者(不亲自作业)1
渔场经营者(亲自作业)3
热带鱼养殖者、水族馆经营者3
养殖工人(沿海)5
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员4
水生生物疫病检疫\检验\化验人员\防治人员4
养殖工人(内陆)3
水族馆经营者(不亲自作业)1
水族馆经营者2
水生动植物采集、栽培及苗种繁育人员3
渔网具装配人员2
生物饵料培养工3
水生哺乳动物训养师4
渔业技术人员水产养殖工程技术人员2
渔业资源开发利用工程技术人员2
水产实验人员(室内)1
水产实验人员(室外)3
水产养殖质量管理员1
水产品质量检验员1
渔业加工人员水产品原料处理工2
水产品腌熏烤制工3
鱼糜及鱼糜制品加工工3
鱼粉加工工3
鱼肝油及制品加工工3
海藻制碘工3
海藻制醇工3
海藻制胶工3
海藻食品加工工3
贝类净化工3
水(海)产品加工人员3
负责人(不亲自作业)1
搬运工4
 渔业捕捞人员水产捕捞工3
捕鱼人(沿海)S
捕鱼人(内陆)5
远洋渔船船员S
近洋渔船船员S
渔业生产船员6
水生动植物采集工3
渔网具装配工3
木材森林业林业工程技术人员林业生态环境工程技术人员3
森林培育工程技术人员3
园林绿化工程技术人员3
野生动物保护与繁殖利用工程技术人员4
自然保护区工程技术人员4
森林保护工程技术人员4
木、竹材加工工程技术人员4
森林采伐和运输工程技术人员6
经济林和林特产品4
森林资源管理与监测工程技术人员4
 林业木材采伐工6
造林更新工5
林木种苗工5
营林实验工4
自然保护区巡视监测员4
森林病虫害防治员2
野生动物保护员5
野生植物保护员5
标本员3
护林员4
实验室育苗栽培人员1
运材车辆之司机及押运人员6
林场起重机操作工6
行政管理人员2
领班4
监工4
锯木工人6
装运工人6
挂钓人6
技术人员3
领班3
山林管理人员4
森林防火人员S
平地育苗工人2
抚育采伐工6
木材加工业木材供应站管理人员1
木材供应站营业员1
仓库管理员1
木材工厂木材加工人员5
分级员3
检查员3
标记员3
磅秤员3
装卸归楞工6
胶合板工4
木材干燥工4
集材作业工4
枕木处理工4
木材防腐工4
木材储藏槽工人4
木材工厂吊车操作工4
木材工厂现场管理人员2
领班4
锯木工人5
木材搬运工人5
合板制造人员5
木材制品制作人员5
纤维板制造工人4
刨花板制造工人4
人造板制胶工人3
装饰层压板工人4
人造板饰面工人4
地质矿产业 地质勘探人员钻探工人4
坑探工人6
物探工人4
地震物探爆炸工人S
采样工人4
海洋地质取样工人S
海洋土质实验工人1
固体岩矿碎样工人2
岩矿\古生物样品磨片工人3
重沙样品淘洗工人2
劈岩\保管工人3
地球科学研究人员1
地质勘探工程技术人员 4
地质探测员(山区,海上)6
地质探测员(平地)2
地质测量大地测量工3
摄影测量工1
地图制图工1
工程测量工1
地籍测绘工2
海洋测绘人员(非海上作业)2
海洋测绘人员(海上作业)6
盐业生产海盐晒制工3
海盐采收工4
湖盐采掘船工6
湖盐采掘爆破工S
湖盐脱水工4
驳筑、集拆坨盐工5
井矿盐采卤工S
井矿盐卤水净化工6
真空制盐工3
冷冻提硝工3
苦卤综合利用工3
精制盐工3
矿物处理人员筛选破碎工3
重力选矿工3
浮选工2
磁选工2
选矿脱水工2
尾矿处理工4
磨矿工4
水煤浆制备工4
洗选工人(地下作业)6
洗选工人(地上作业)4
动力配煤工2
工业型煤加工制作人员2
坑外作业生产管理人员(不到现场)1
矿业工程技术人员6
采石.采矿作业人员6
油矿.钻勘作业人员6
矿井开掘工人S
工矿安全人员4
支护工人S
爆破工S
其他矿物处理人员5
其他作业人员5
钻孔机司机6
井筒冻结工人6
矿山提升机\架空索道\绞车等操作工人4
矿井机车运输工人S
矿井通风工人4
火药\雷管管理工5
露天采矿挖掘机司机6
露天坑下普工5
矿山安全检测工4
矿山检查验收工3
矿灯、自救器管理工2
洗选工人(地下作业)6
洗选工人(地上作业)4
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3
坑道内作业
   
生产技术管理人员(煤矿)6
采掘工(煤矿)6
领班(煤矿)S
矿工(煤矿)S
工矿安全人员(煤矿)6
爆破工(煤矿)S
其他作业人员(煤矿)6
生产技术管理人员(非煤矿山)3
采掘工(非煤矿山)5
陆上油矿开采业行政人员1
工程师2
技术员2
油气井清洁保养修护工3
钻勘设备装修保养工3
钻油井工人6
石油.天然气开采人员6
综合录井工3
气测工3
注水员3
海上油矿开采业行政人员1
工程技术人员2
油气井清洁保养修护工3
钻勘设备装修保养工3
钻油井工人6
石油开采人员S
天然气开采人员S
其他勘探及矿物开采人员S
交通运输业交通工程技术人员汽车运用工程技术人员2
船舶运用工程技术人员2
水上交通工程技术人员2
海上救助打捞工程技术人员5
船舶检验工程技术人员2
陆运业路桥收费站收费员2
路桥收费站执勤员2
汽车客运服务员2
公务小客车司机3
非营运大客车司机3
出租车、救护车司机3
游览车司机及服务员3
客运车司机、服务员、售票员(短途)3
客运车司机、服务员、售票员(长途)4
小型客货两用车司机3
非营运货车司机、随车工人、搬家工人4
营运货车司机、随车工人5
人力三轮车夫3
机动三轮车夫3
拖拉机驾驶员3
柜台售票员1
搬运工人4
矿石车司机、随车工人6
工程卡车司机、随车工人5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运输司机、随车工人5
货柜车司机、随车人员6
索道运输机械操作工5
营业用摩托车驾照员4
汽车货运站务员2
汽车运输调度员2
车辆保管人员2
客运车稽核人员1
出租车企业、物流企业负责人1
外务员(非驾驶人员)2
公交公司、地铁公司、长途公司、出租车公司工作人员3
内勤工作人员1
铁牛车驾驶、混凝土预拌车驾驶员`6
港口、车站、仓库机械化运输4
液化、氧化油罐车司机、随车工人5
拖吊车驾驶及工作人员4
道路划线工人4
加油站工作人员3
摩托车驾驶人员(非营运)3
轻轨地铁驾驶员2
轻轨地铁站台工作人员2
铁路工程技术人员铁路运输工程技术人员2
铁路机务工程技术人员2
铁路车辆工程技术人员2
铁路电务工程技术人员2
铁路、地铁运输业铁路站长2
行包运输服务员2
车站货运作业组织员2
铁路票房工作人员、车站检票员2
铁路播音员1
铁路一般内勤人员2
铁路服务台人员1
车站客运服务员1
铁路车站清洁工人2
旅客列车乘务员2
 机车乘务员2
机车整备员2
铁路机工4
铁路电源工4
铁路修护厂厂长1
铁路修护厂内勤1
铁路建筑工程技术人员3
铁路修护厂技工3
铁道线路工4
 车号员1
铁路平交道看护人员2
车站货运员2
铁路货运、搬运工人4
驼峰设备操作员3
求援机械操作员 2
列车轴温检测员2
铁路通信工4
机车调度员3
车站调车作业员3
发电车乘务员3
车站运转作业计划员2
铁路信号工3
地铁\轻轨驾驶员4
地铁月台工作人员2
车站治安巡视人员3
铁路(轻轨)行李搬运工人3
铁路(轻轨)机车燃料填充员3
铁路(轻轨)沿线清洁工人6
铁路(轻轨)维护员4
铁路(轻轨)货运:领班3
铁路(轻轨)押运员3
乘警3
航运业客货轮船长(内河)4
客货轮轮机长(内河)4
客货轮大副(内河)3
客货轮二副(内河)3
客货轮三副(内河)3
客货轮大管轮(内河)3
客货轮二管轮(内河)3
客货轮三管轮(内河)3
客货轮报务员(内河)3
客货轮事务长(内河)3
客货轮医务人员(内河)3
船舶甲板设备操作工(内河)5
客货轮铜匠(内河)5
客货轮木匠(内河)5
客货轮泵匠(内河)5
客货轮电机师(内河)5
客货轮厨师(内河)4
船舶客运员(内河)4
客货轮实习生(内河)5
浏览船的驾驶及工作人员(内河)5
小汽艇的驾驶及工作人员(内河)5
码头工人(内河)4
堆高机操作员(内河)4
仓库管理人员、理货员(内河)3
船舶引航员(内河)3
关务人员(内河)3
拖船驾驶员及工作人员(内河)4
渡船驾驶员及工作人员(内河)4
救难船员(内河)6
甲板部技术人员(内河)4
轮机部技术人员(内河)4
船舶业务员(内河)3
港口客运员(内河)3
船舶机舱设备操作工(内河)4
无线电航标操作工(内河)4
视觉航标工(内河)4
港口维护工(内河)4
航道航务施工工(内河)4
内陆航运人员(内河)5
水手长(内河)5
水手(内河)5
服务生(内河)5
沿海航运人员(沿海)5
船长(沿海)5
轮机长(沿海)5
高级船员(沿海)5
大副(沿海)5
二副(沿海)5
三副(沿海)5
大管轮(沿海)5
二管轮(沿海)5
三管轮(沿海)5
报务员(沿海)5
事务长(沿海)5
医务人员(沿海)5
水手长(沿海)5
水手(沿海)5
铜匠(沿海)5
木匠(沿海)5
泵匠(沿海)5
电机师(沿海)5
服务生(沿海)5
实习生(沿海)5
远洋作业人员(远洋)6
船长(远洋)6
轮机长(远洋)6
高级船员(远洋)6
大副(远洋)6
二副(远洋)6
三副(远洋)6
大管轮(远洋)6
二管轮(远洋)6
三管轮(远洋)6
报务员(远洋)6
事务长(远洋)6
医务人员(远洋)6
水手长(远洋)6
水手(远洋)6
铜匠(远洋)6
木匠(远洋)6
泵匠(远洋)6
电机师(远洋)6
厨师(远洋)6
服务生(远洋)6
实习生(远洋)6
客货轮(远洋)6
内河客轮工作人员(远洋)4
内河货轮工作人员(远洋)5
近海货轮工作人员(远洋)6
近海客轮工作人员(远洋)5
远洋货轮工作人员(远洋)S
远洋客轮工作人员(远洋)6
港口客运人员(远洋)3
吊车操作员(港口作业)(远洋)4
起重机械操作员(港口作业)(远洋)4
引水员(远洋)4
稽查人员(远洋)3
缉私人员(远洋)4
潜水员(远洋)S
船舶轮机员(远洋)5
船舶加油(远洋)3
民用航空交通工程技术人员民用航空维修与适航专业工程技术人员4
航行航空工程技术人员4
通用航空技术人员4
航空运输工程技术人员4
空运业航空站站长1
航空站播音员1
运输地面服务人员1
一般内勤人员1
塔台工作人员1
关务人员1
检查人员1
运务人员1
清洁工人(航空大厦内)1
清洁工(登高、高墙或天花板)4
航空公司清洁工(机舱内)1
机场内交通车司机2
行李货运搬运工人3
加添燃料人员3
飞机外壳洗刷人员3
跑道维护工3
飞机机械员4
飞机维护人员3
航空公司票务人员1
航空公司机场柜台工作人员1
航空货运外务员1
航空货运理货员2
飞行驾驶员
航空运输飞行服务员6
飞机领航员
飞行通信员6
灯塔修理员4
航空通信雷达导航员1
航空通信雷达设备维护保养员3
航空油料员6
航空摄影员6
航空器材员2
航空气象员1
缉私人员3
机场消防员4
雷达、无线电操作员3
办事处人员1
清舱员2
航空一般内勤人员1
报关人员2
直升机飞行人员S
航空公司飞行训练学员S
试飞员S
空中警察S
机上交通、气象、新闻预报员S
石油、天然气飞行员4
农业飞行(播种)S
农业飞行(畜牧业)S
空中消防人员S
特技飞行员S
空中救护队人员S
航空工程技术人员、民用航空工程技术人员、航空业 工作人员3
航空运输地面人员、民用航空设备操作机及有关人员2
飞机驾驶员、航空运输飞行服务员S
餐饮旅游业旅游业一般内勤人员1
外务员2
导游、领队2
司机4
行政管理人员1
旅馆业负责人1
一般内勤服务员1
外务员2
收帐员2
技工3
锅炉工6
餐饮业中式烹调师2
中式面点师 2
西式烹调师2
西式面点师2
调酒师1
茶艺师2
营养配餐员2
餐厅服务员3
餐具清洗保管员2
采购人员2
厨师(星级酒店)2
厨房杂工3
建筑工程业建筑公司(土木工程)一般工作人员4
建筑设计人员1
现场技术检查员2
模板工4
木匠(室内)4
泥水匠4
建筑工程车辆驾驶员/机械操作员5
油漆工(室内)4
水电工(室内)4
钢骨结构工人6
钢架架设工人6
焊工(室内)4
焊工(室外及高空)5
楼宇拆除工人(无需用炸药)5
楼宇拆除工人(需用炸药)6
安装玻璃幕墙工人6
散工4
推土机操作员4
负责人(不亲自作业不在现场)1
负责人(不亲自作业偶现场)2
负责人(亲自作业视具体性质)3
外勤人员3
测量人员3
工程人员3
工地服务人员4
木匠(室外及高空)6
混凝土混合机操作员4
磨石工人4
洗石工人4
安装工人(室外及高空)6
装修人员5
排水.防水工程人员4
油漆工(室外及高空)5
水电工(地下)4
建筑工人领班(不参与工作)3
引导参观工地服务人员(不亲自作业,否则参照具体工种)2
承包商(土木建筑,“不亲自作业,偶尔去现场巡视,若亲自作业请参照具体工种”)2
石棉瓦或浪板安装人员4
金属门窗装修工人(室内)4
金属门窗装修工人(室外及高空)5
沥青铺设人员4
凿岩工S
砌筑、砌砖工5
混凝土工4
混凝土制品模具工4
钢筋工人5
地毯之装设人员2
监工(装饰行业)2
装饰装修工(室内)4
装饰装修工(室外)5
室内成套设施装饰工4
装饰装修工人4
建筑焊工(室内)4
建筑焊工(室外及高空))6
轻钢彩板安装和维修人员4
室内装饰装修质量检验员2
室内环境治理员3
水暖工4
古建筑维修工人5
古建筑结构施工工4
古建筑装饰工4
房屋维修工人5
建筑物维修及管理人员清洁工人3
建筑物外墙.玻璃幕墙维护人员6
电工.管道工人4
防火系统安装人员4
警报器安装人员4
工程师3
铁路道路铺设现场技术检查员3
工程机械操作员4
工程车辆驾驶员4
铺设工人(平地)4
电线架设及维护工人5
管道铺设及维护工人4
铺设工人(山地)5
工程师3
领班、监工3
现场勘测人员(山区、海上)5
现场勘测人员(非山区)3
监工3
维护工人4
高速公路工程人员(含美化人员)5
筑路、养护工5
铁道线路工(线桥专用机械操作工人)4
铁路舟桥工5
道岔制修工5
枕木处理工4
铁路(轻轨)平交道看守人员2
铁路(轻轨)修护厂技工3
电梯升降梯安装工人5
修理及维护工人5
操作员(不包括矿使用者)2
装璜业设计人员1
室内装璜人员4
室外装璜人员(高空作业)6
地毯装设人员4
承包商、监工2
PVC材质制造、装修工人4
金属门窗制造、装修工人5
木工、油漆工4
安装及其他地质控测员(山区.海上)5
工地看守员3
海湾港口工程人员4
水坝工程人员5
桥梁工程人员5
隧道工作人员5
潜水工作人员S
爆破工作人员S
地质控测员(平地)5
挖泥、挖沙船工人5
金属门窗安装5
钢结构安装工5
机械设备安装工4
电气设备安装工4
中央空调系统安装及维护人员4
管工4
地质勘测人员5
寺庙彩绘人员4
中小型施工机械操作工4
索道运输机械操作工人4
测绘工程       地质探测员(山区)6
地质探测员(海上)6
地质探测员(平地)2
大地、工程测量工程技术人员3
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技术人员2
地图制图与印刷工程技术人员1
海洋测绘工程技术人员(非海上作业)2
海洋测绘工程技术人员(海上作业)6
地质勘探工程技术人员5
制造业冶金工程技术人员领班、监工3
一般工人4
冶炼工程技术人员2
轧制工程技术人员2
焦化工程技术人员2
金属材料工程技术人员2
耐火材料工程技术人员2
碳素材料工程技术人员2
冶金热能工程技术人员2
炼铁  烧结球团原料工6
烧结工6
球团焙烧工5
烧结成品工5
高炉原料工5
高炉炉前工5
炼铁工5
高炉运转工S
炼钢炼钢原料工6
平炉炼钢工6
转炉炼钢工6
电炉炼钢工6
炼钢浇铸工6
炼钢准备工5
整脱模工5
技师5
工程师5
铁合金冶炼铁合金原料工4
铁合金电炉冶炼工4
铁合金焙烧工4
铁合金湿法冶炼工4
铁合金冶炼工人4
硬质合金生产工人4
硬质合金混合料制备工人4
铁合金炉外法冶炼工4
重有色金属冶炼重冶备料工4
焙烧工4
火法冶炼工5
湿法冶炼工5
电解精炼工5
烟气制酸工5
轻有色金属冶炼氧化铝制取工5
铝电解工5
镁冶炼工4
硅冶炼工4
稀贵金属冶炼钨钼冶炼工4
钽铌冶炼工4
钛冶炼工4
稀土冶炼工4
贵金属冶炼工4
锂冶炼工4
半导体材料制备半导体原料制备工4
多晶制取工4
金属轧制轧制原料工4
金属轧制工4
酸洗工5
金属材涂层工4
金属材热处理工5
焊管工6
精整工5
金属材丝拉拔工5
金属挤压工5
铸轧工5
钢丝绳制造工5
铸铁管生产铸管备品工5
铸管工5
铸管精整工5
碳素制品生产碳素煅烧工5
碳素成型工5
碳素焙烧工5
碳素浸渍工5
碳素石墨化工5
碳素石墨加工工5
碳素纤维工5
硬质合金生产硬质合金混合料制备工5
硬质合金成型工5
硬质合金烧结工5
硬质合金精加工工5
其他金属冶炼、轧制冶炼风机工5
机械工程技术人员机械设计工程技术人员2
机械制造工程技术人员2
仪器仪表工程技术人员2
设备工程技术人员2
机械制造加工业企业负责人1
领班、监工3
模具设计人员3
制模工4
技工4
车工4
铣工5
刨工5
磨工5
镗工5
钻床工5
组合机床操作工4
加工中心操作工4
制齿工5
螺丝纹挤形工5
抛磨光工5
拉床工5
锯床工5
刃具扭制工5
弹性元件制造工5
车床工(全自动)4
铸造工5
锻造工5
冲压工5
剪切工5
焊工5
金属热处理工5
粉末冶金制造工5
电切削工5
冷作钣金工5
镀层工5
涂装工4
磨料制造工5
磨具制造工5
金属软管、波纹管工5
卫星光学冷加工工5
航天器件高温处理工5
电焊条制造工5
仪器仪表元件制造工5
真空干燥处理工4
人造宝石制造工5
有关高压电之工作人员6
变压器,互感器装配工4
高低压电器装配工4
电焊机装配工4
锅炉工5
水电工4
铁工厂工人5
铅字铸造工人4
机械厂工人5
搬运工人4
铲车工4
行车司机、行车指挥人员4
装配工、品管人员2
电子工程技术人员电子材料工程技术人员2
电子元器件工程技术人员电子元器件工程技术人员2
雷达系统工程技术人员2
广播视听设备工程技术人员2
电子仪器与测量工程技术人员2
电子元器件制造真空电子器件化学零件制造工5
电极丝制造工4
真空电子器件金属零件制造工4
电子真空镀膜工2
真空电子器件装配工3
真空电子器件装调工3
液晶显示器件制造工3
单晶片加工工3
半导体芯片制造工3
半导体分立器件、集成电路装调工3
电子用水制备工3
电阻器制造工4
电容器制造工4
微波铁氧体元器件制造工4
石英晶体生长设备操作工2
压电石英晶片加工工3
石英晶体元器件制造工3
电声器件制造工3
水声换能器制造工3
专用继电器制造工3
高频电感器件制造工2
接插件制造工2
磁头制造工2
电子产品制版工2
印制电路制作工3
薄膜加热器制造工3
激光头制造工3
领班、监工2
装配工3
修理工4
制造工 3
仪器仪表金属元件制造工4
仪器仪表非金属元件制造工4
仪器仪表装接工4
仪器仪表装调工(平安为“装配工”)3
仪表仪器制造人员2
仪表仪器修理人员2
仪器仪表检验工2
质量检验人员2
包装工人3
电机业         工程师2
领班、监工3
制造工5
有关高压电之工作人员6
装配修理工、冷冻修理厂工人4
质检员3
电机调试员3
家电用品维修人员3
空气调节器之装修人员(不需要在高空作业)3
空气调节器之装修人员(需要在高空作业)6
电池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工5
碱性蓄电池制造工5
原电池制造工5
热电池制造工5
太阳电池制造工5
技师3
工人4
电子设备装配\调试\修理无线电设备机械装校工4
电子设备装接工2
无线电调试工2
雷达装配工5
雷达调试工5
电子精密机械装调工4
电子计算机(微机)调试工3
有线通信传输设备调试工3
通讯交换设备调试工3
电源调试工3
激光机装调工3
激光全息工3
铁路通信组调工3
铁路信号组调工3
铁路电控组调工3
集成电路测试员3
电子产品维修电子计算机(微机)维修工2
 基础件、部件装配人员基础件装配工3
部件装配工3
机械设备装配人员装配钳工4
工具钳工4
动力设备装配汽轮机装配工4
内燃机装配工4
锅炉设备装配工5
电机装配工4
数控机床装调维修工4
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电机与电气工程技术人员3
电机拖动与自动控制工程技术人员3
电线电缆与电工材料工程技术人员2
电气元件及设备装配铁心叠装工4
绝缘制品件装配工4
线圈绕制工4
绝缘处理浸渍工4
变压器、互感器装配工4
高低压电器装配工5
电焊机装配工5
电炉装配工5
电线电缆制造工5
技师3
电子专用设备装配调试电子专用设备装调工3
真空测试工3
仪器仪表装配仪器仪表元器件装调工3
力学仪器仪表装配工3
电子仪器仪表装配工3
光电仪器仪表装调工3
分析仪器仪表装配工3
计时仪器仪表装配工3
工业自动化仪器仪表与装置装配工3
电工仪器仪表装配工3
运输车辆装配汽车(拖拉机)装配工4
铁路机车机械制修工4
铁路车辆机械制修工4
铁路机车电气装修工4
铁路车辆电气装修工4
铁路机车车辆制动修造工4
电机车装配工4
摩托车装配工4
助动车、自行车装配工3
工程师3
技师3
汽车模型工4
城轨接触网检修工4
工程师2
修理保养工人(汽车、摩托车)4
领班、监工2
试车人员4
汽车\拖拉机修理工人4
汽车加气站操作工3
膜法水处理设备制造功能膜工4
 医疗器械装配及假肢与矫形器医疗器械装配工3
假肢制作装配工2
矫形器制作装配工2
用机械电器制造装配空调机装配工4
电冰箱、电冰柜制造装配工4
洗衣机制造装配工4
小型家用电器装配工
   
3
缝纫机制造装配工4
办公小机械制造装配工3
技师3
一般制造工人4
家用空调安装与维修5
空调装修人员(高空)6
家电维修(非高空)2
石英晶体生长设备操作工2
焊接工5
包装工3
冲床工5
剪床工5
铣床工5
铸造工5
车床工(全自动)4
车床工(其他)5
电极丝制造工人4
一般制造工人4
五金制品制作装配工具五金制作工5
建筑五金制品制作工5
制锁工5
铝制品制作工5
日用五金制品制作工5
兵器工程技术人员装甲车辆工程技术人员4
火炮枪械工程技术人员4
弹箭工程技术人员4
火炸药工程技术人员5
光电火控工程技术人员5
装甲车辆装试装甲车辆装配工4
装甲车辆装配检验工4
装甲车辆驾驶试验工4
装甲车辆发动机装试工4
枪炮制造火炮装试工5
火炮装试检验工5
火炮随动系统装试工5
火炮随动系统装试检验工5
火炮膛线制作工S
枪支装配工S
枪管校直工S
枪管膛线制作工S
弹制造炮弹装配工4
枪弹装配工4
火工装药工S
引信加工制造引信装试工S
火工品制造雷管制造工S
索状爆破器材制造工拒保
火工品装配工S
爆破器材试验工S
火药炸药业人员拒保
 防化器材制造滤毒材料制造工拒保
防毒器材装配工拒保
防毒器材试验工拒保
 船舶制造船体制造工5
船舶轮机装配工5
船舶电气装配工4
船舶附件制造工4
船舶木塑帆缆工4
船模制造试验工4
工程师3
监工4
工人5
拆船工人6
电镀工5
打铆机操作员4
绞盘机操作员4
仓库管理员4
起重机操作员5
船舶修理工人5
航空工程技术人员飞机设计工程技术人员3
飞机制造工程技术人员3
飞机发动机设计工程技术人员3
飞机发动机制造工程技术人员3
航空产品装配与调试飞机装配工4
飞机系统安装调试工4
机载导弹装配工4
航空发动机装配工4
飞机螺旋桨装配工4
飞机军械安装调试工4
航空电气安装调试工4
飞机发动机附件装配工4
航空仪表装配工4
飞机仪表安装试验工4
航空装配平衡工4
飞机无线电设备安装调试工4
飞机雷达安装调试工4
飞机特种设备检测与修理工4
飞机透明件制造胶接装配工4
飞机外场调试与维护工4
航空产品试验飞机试验工6
机载导弹例行试验工S
航空发动机试车工6
飞机螺旋桨试验工5
飞机、发动机附件试验工5
航空环控救生装备试验工(地面试验)4
航空环控救生装备试验工(空中试验)拒保
航空仪表试验工4
航空电机电器试验设备调试工4
导弹卫星装配测试惯性器件装配厂4
伺服机构装配调试工4
导弹部段装配工4
航天器引信装配工4
弹头装配工4
导弹总体装配工4
卫星总体装配工4
液体火箭发动机装配试验工5
火箭发动机装配试验固体火箭发动机装配工4
固体火箭发动机试验工4
固体火箭发动机检测工4
航天器结构强度温度环境试验航天工程技术人员4
航天器环境试验工5
航天器结构强度环境试验工5
航天器结构高低温环境试验工5
火箭发动机介质试验工4
航天器系统试验工4
空间环境模拟光学装测工4
空间环境模拟温度试验工4
空间环境模拟真空试验工4
 靶场试验靶场试射工5
靶场测试工4
 机械设备维修机修钳工4
汽车修理工4
船舶修理工5
汽车玻璃维修工4
工程机械修理工4
 仪器仪表修理工业自动化仪器仪表与装置修理工4
电工仪器仪表修理工4
精密仪器仪表修理工4
塑胶\橡胶业橡胶制品配料工4
橡胶炼胶工4
橡胶半成品制造工3
橡胶成型工3
橡胶硫化工4
废胶再生工4
轮胎翻修工4
塑料制品配料工2
塑料制品成型制作工(自动)3
塑胶射出成型人员(其它)4
工程师3
技师4
一般工人4
化工研究及工程技术人员化学研究人员5
化工实验工程技术人员5
化工设计工程技术人员5
化工生产工程技术人员5
0854 化学工业化工原料准备工4
压缩机工3
气体净化工3
过滤工3
油加热工4
制冷工3
蒸发工3
蒸馏工3
萃取工3
吸收工3
吸附工3
干燥工3
结晶工3
造粒工3
防腐蚀工5
化工工艺试验工3
化工总控工1
燃料油生产工3
润滑油、脂生产工3
石油产品精制工3
油制气工6
备煤筛焦工4
焦炉调温工4
炼焦工、焦炉机车司机6
煤制气工6
煤气储运工5
合成氨生产工4
尿素生产工4
硝酸铵生产工4
碳酸氢铵生产工4
硫酸铵生产工5
过磷酸钙生产工5
复合磷肥生产工4
钙镁磷肥生产工4
氯化钾生产工3
微量元素混肥生产工4
硫酸生产工S
硝酸生产工S
盐酸生产工S
磷酸生产工S
纯碱生产工S
烧碱生产工S
氟化盐生产工S
缩聚磷酸盐生产工S
无机化学反应工4
高频等离子工5
气体深冷分离工、制氧工5
工业气体液化工5
炭黑制造工4
二硫化碳制造工5
工程师(无机化工产品生产)5
技师(无机化工产品生产)4
一般工人(无机化工产品生产)4
脂肪烃生产工5
环烃生产工4
烃类衍生物生产工4
聚乙烯生产工4
聚丙烯生产工4
聚苯乙烯生产工4
聚丁二烯生产工4
聚氯乙烯生产工4
酚醛树脂生产工4
环氧树脂生产工4
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ABS)4
顺丁橡胶生产工4
乙丙橡胶生产工4
异戊橡胶生产工4
丁腈橡胶生产工4
丁苯橡胶生产工4
氯丁橡胶生产工4
化纤聚合工5
湿纺原液制造工5
纺丝工4
化纤后处理工4
纺丝凝固浴液配制工3
无纺布制造工3
化纤纺丝精密组件工3
合成革制造工3
有机合成工3
农药生物测试试验工3
染料标准工2
染料应用试验工2
染料拼混工3
研磨分散工3
催化剂制造工3
催化剂试验工2
涂料合成树脂工4
制漆配色调制工4
溶剂制造工3
化学试剂制造工3
化工添加剂制造工3
片基制造工4
感光材料制造工4
感光材料试验工2
暗盒制造工4
废片、白银回收工4
磁粉制造工4
磁记录材料制造工3
磁记录材料试验工3
感光鼓涂敷工3
单基火药制造工S
双基火药制造工S
多基火药制造工S
黑火药制造工S
混合火药制造工S
单质炸药制造工S
混合炸药制造工S
起爆药制造工S
含水炸药制造工S
火药爆竹制造及处理人(包括爆竹、烟火制造工)S
松香工4
松节油制品工4
活性炭生产工5
栲胶生产工5
紫胶生产工5
栓皮制品工5
木材水解工5
树脂基复合材料工4
橡胶基复合材料工4
碳基复合材料工4
陶瓷基复合材料工4
复合固体推进剂成型工4
复合固体发动机装药工4
飞机复合材料制品工4
制皂工4
甘油工4
脂肪酸工4
洗衣粉成型工4
合成洗涤剂制造工4
香料制造工4
香精制造工4
化妆品配制工4
牙膏制造工4
油墨制造工5
制胶工4
火柴制造工6
蜡烛制造工4
电子绝缘与介质材料制造工4
领班、监工3
一般工人4
液化气体制造工5
化学肥料生产人员4
样品检验员2
仪表监控员2
石油炼制生产人员5
合成树脂生产工人4
合成橡胶生产工5
电子绝缘材料制造工人4
橡胶生产工5
云母制品加工4
基本有机化工产品生产人员4
其他有毒物品生产工S
 纺织工程技术人员纺织工程技术人员4
织造工程技术人员4
染整工程技术人员4
纺织\成衣\鞋帽\皮革业纤维验配工1
开清棉工2
纤维染色工2
加湿软麻工2
选剥煮茧工2
纤维梳理工2
并条工2
粗纱工2
绢纺精炼工3
细纱工2
简并摇工2
捻线工2
制线工2
缫丝工2
整经工2
浆纱工2
穿经工2
织布工2
织物验修工2
意匠纹版工1
织造工人
   
2
纬编工2
经编工2
横机工2
织袜工2
铸、钳针工2
坯布检查处理工2
印染烧毛工3
煮炼漂工4
印染洗涤工3
印染烘干工4
印染丝光工4
印染定型工4
纺织针织染色工4
印花工4
印染雕刻制版工4
印染后整理工4
印染成品定等装潢工4
印染染化料配制工3
工艺染织制作工2
染整工人3
裁剪工3
缝纫工3
缝纫品整型工3
裁缝2
剧装工3
设计师1
制鞋工3
制帽工3
皮革加工工4
毛皮加工工3
缝纫制品充填处理工3
胶制服装上胶工3
服装水洗工2
制造工人2
质量检验人员1
缝纫制品再加工人员3
纺织纤维检验工2
针纺织品检验工2
印染工艺检验工2
滚筒机操作工、压模成型操作工5
服装鞋帽检验工2
刺绣工人2
地毯制造工人3
接触尘埃或有毒化合物人员3
床垫及枕头织造业人员3
羽绒、羽毛加工人员2
造纸\纸产品领班、监工3
纸箱制作工4
技师2
仓库管理员3
制浆备料工5
制浆设备操作工
   
4
制浆废液回收利用工5
造纸工4
纸张整饰工3
宣纸书画纸制作工4
瓦楞纸箱制作工4
纸盒制作工3
家具制造业技术人员4
领班、监工3
木制家具制造工人5
木制家具修理工人4
金属家具制造工人5
金属家具修理工人4
木材及家具检验工3
手工木工4
机械木工4
精细木工4
油漆工2
锯工5
闵工3
 食品\饮料制造业制米工
   
3
制粉工3
制油工3
食糖制造工4
糖果制造工3
巧克力制造工3
乳品预处理工2
乳品加工工3
蜂产品加工工3
冷食品制作工3
速冻食品制作工3
食品罐头加工工3
饮料制作工3
白酒酿造工3
啤酒酿造工3
黄酒酿造工3
果露酒酿造工3
洒精制造工3
酶制剂制造工3
柠檬酸制造工3
酱油酱类制作工3
食醋制作工3
酱腌菜制作工3
食用调料制作工3
味精制作工4
糕点、面包烘焙工2
糕点装饰工1
米面主食制作工3
油脂制品工2
植物蛋白制作工2
豆制品制作工3
猪屠宰加工工4
牛羊屠宰加工工4
肠衣工3
禽类屠宰加工工3
熟肉制品加工工3
蛋品及再制蛋品加工工2
饲料原料清理上料工2
饲料粉碎工3
饲料配料混合工2
饲料制粒工5
饲料添加剂预混工2
饲料厂中央控制室操作工2
领班、监工2
酒品标签粘贴、包装工人2
冰块制造工人3
技师(食品原料制造业)2
装罐工人4
技师(烟草、雪茄及香烟制造业)4
玻璃\陶瓷\搪瓷制制造业玻璃配料工3
玻璃熔化工4
玻璃制板及玻璃成型工4
玻璃加工工
   
5
玻璃制品装饰加工工5
技师4
监工3
玻璃纤维制品工4
玻璃钢制品工4
石英玻璃制品加工工4
陶瓷原料准备工3
陶瓷成型工4
陶瓷烧成工4
陶瓷装饰工4
匣钵、模型制作工4
古建琉璃工3
搪瓷釉浆熔制工4
搪瓷坯体制作工3
搪瓷涂搪烧成工3
搪瓷花版饰花工3
工程师2
领班3
工人4
水泥生产制造工5
水泥制品工人6
采掘工5
爆破工S
石灰焙烧工6
陶瓷制品、木炭、砖块制造工4
砖、瓦生产工3
加气混凝土制品工6
保温、吸音材料制造工4
装饰石材生产、加工工人5
纸面石膏板生产工人3
石膏浮雕板工人3
洗石、磨石工5
石棉制品工6
金刚石制品工5
人工合成制品工4
耐火制品制造工5
耐火材料技师3
耐火原材料加工工人4
耐火材料成型工人4
耐火材料烧成工人5
耐火制品浸油工人4
炉前工3
玻璃搬运工4
吹玻璃工人、切玻璃工人、压边工人、上色工人、磨光工人、少玻璃熔炉工人、技师5
匣钵\模型制作工人(陶瓷)3
负责行政工作(经理、文员、零售商)1
烟草制品加工业烟叶调制工2
烟叶分级工2
挂杆复烤工2
打叶复烤工2
烟叶回潮工2
烟叶发酵工2
烟叶制丝工3
膨胀烟丝工3
白肋烟处理工3
烟草薄片工3
卷烟卷接工3
烟用二醋片制造工3
烟用丝束制造工3
滤棒工3
医疗用品\制药业化学合成制药工2
生化药品制造工2
发酵工程制药工2
疫苗制品工2
血液制品工2
基因工程产品工2
药物制剂工2
淀粉葡萄糖制造工2
医药代表2
一般内勤人员1
技师\产品研究人员2
中药材种植人员2
中药炮制与配制工2
中药液体制剂工2
中药固体制剂工2
工艺美术品制造业宝石琢磨工4
贵金属首饰制作工4
地毯制作工3
金属、塑料、木制玩具装配工3
布绒玩具制作工3
搪塑玩具制作工3
漆器制胎工3
彩绘雕填制作工2
漆器镶嵌工2
机绣工2
手绣制作工2
抽纱挑编工2
景泰蓝制作工4
金属摆件工4
金属手工艺品加工工人4
金属工艺品雕刻工4
竹木制手工艺品雕刻工4
装饰美工2
雕塑翻制工3
壁画制作工3
油画外框制作工4
装裱工2
版画制作工2
民间工艺品制作工2
人造花制作工2
工艺画制作工2
烟花爆竹制作工S
布类纸品工艺品加工工人2
矿石手工艺品加工人员4
竹木制手工艺品加工工人4
漆器工艺品制作人员3
陶瓷制作工4
 工人(长磨石工及挑选、燧石货仓等工人4
切割工人4
金属摆件工3
皮革手工艺品制作工2
砖木制品生产人员3
珠宝首饰加工制作人员2
美术品制作人员2
文体用品制造业墨制作工3
墨水制造工2
墨汁制造工3
绘图仪器制作工2
静电复印机消耗材制造工2
毛笔制作工2
自来水笔制作工2
圆珠笔制作工2
铅笔制造工2
印泥制作工2
制球工2
球拍、球网制作工2
健身器材制作工3
钢琴及键盘乐器制作工3
提琴制作工3
管乐器制作工3
民族拉弦、弹拨乐器制作工3
吹奏乐器制作工3
打击乐器制作工3
电声乐器制作工3
新闻出版广告业广播电影电视技术人员广播电视编播工程技术人员(非高空)3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工程技术人员(高空架设)6
广播电视电影工程技术人员(高空)6
 记者一般记者1
外勤记者2
摄影记者3
战地记者S
编辑文字编辑1
美术编辑1
技术编辑1
电子出版物编辑1
校对员校对员1
 播音及节目主持人员播音员1
节目主持员1
 翻译翻译1
特殊翻译(战地翻译、军事翻译等)5
图书资料与档案业务人员图书馆学、情报学研究人员2
图书资料业务人员1
档案业务人员1
微缩摄影人员2
负责人(出版商、书店、文具店)1
店员1
外务员2
送货员2
图书馆工作人员1
新闻广告公关员新闻广告公关员1
计算机操作员计算机操作员1
其他新闻出版、文化工作人员其他新闻出版、文化工作人员2
广告从业人员广告设计人员1
广告招牌搭建人员5
广告招牌绘制人员3
霓虹光管安装及维修人员5
广告会展设计师2
卫生保健业 医学研究人员医学研究人员1
 西医医师内科医师1
外科医师1
儿科医师1
妇产科医师1
眼科医师1
耳鼻喉科医师1
口腔科医师1
皮肤科医师1
精神科医师3
心理医师1
传染病科医师2
急诊科医师 2
康复科医师2
麻醉科医师2
病理科医师 2
放射医科医师4
核医学医师4
超声诊断科医师4
放射肿瘤科医师4
全科医师2
乡村医师 2
妇女保健医师2
输(采供)血医师 2
中医医师中医内科医师2
中医外科医师2
中医妇科医师2
中医儿科医师2
中医眼医疗医师2
中医皮肤科医师2
中医骨伤科医师2
中医肛肠科医师2
中医耳鼻喉科医师2
针炙科医师2
推拿按摩科医师3
中西医结合医师中西医结合医师2
民族医师 民族医师 2
公共卫生医师流行病学医师2
营养与食品卫生医师2
环境卫生医师2
职业病医师2
劳动(职业)卫生医师2
放射卫生医师4
儿少和学校卫生医师2
监狱、看守所医师3
药剂人员西药剂师1
中药药师 1
 医疗技术人员影像技师1
麻醉技师1
病理技师1
临床检验技师 1
公卫检验技师1
卫生工程技师1
输(采供)血技师2
护理人员 病房护士1
门诊护士2
手术室护士3
供应室护士3
社区护士 3
助产士 3
监狱、看守所护士4
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2
医药商品购销人员医药商品购销员2
中药调剂人员 中药调剂员2
医药商品储运人员 医药商品储运员 2
医疗卫生辅助服务人员医疗临床辅助服务员2
药房辅助员2
卫生防疫、妇幼保健员3
医务行政人员1
护理员1
药剂检验人员2
放射线之技术人员4
放射线之修理人员2
配膳员2
卫生检查员2
医院后勤人员、医疗临床辅助服务员、药房辅助员2
医院炊事2
医院勤杂工、清洁工2
分析员2
助产士、齿模技工2
跌打损伤治疗人员3
验光师2
理疗师2
消毒员3
医疗设备、口腔科设备维修人员3
医用气体工1
 娱乐业文艺创作和评论人员文学、艺术研究人员1
文学作家
   
1
曲艺作家1
剧作家1
作曲家1
词作家1
文艺评论员1
皮影戏木偶戏作家1
演奏人员1
绘画人员1
 编导和音乐指挥人员电影电视导演2
戏剧导演2
舞蹈编导3
音乐指挥1
编剧1
武术指导3
 演员电影电视演员2
戏剧演员2
舞蹈演员2
曲艺演员2
杂技魔术演员3
歌唱演员2
皮影戏演员2
木偶戏演员2
武打演员5
特技演员S
高空杂技飞车飞人演员(5米及以上)S
非高空杂技演员5
武打替身演员6
威亚、骑马替身演员S
一般替身演员3
播音员1
节目主持人1
巡回演出戏剧团体人员3
配音演员1
服装模特2
雕塑人员3
马戏团演员4
乐器演奏员民族乐器演奏员1
外国乐器演奏员1
电影电视制作及舞台专业人员电影电视制片
   
1
电影电视场记
   
2
电影电视摄影师1
照明师1
录音师1
剪辑师1
美工师1
化妆师
   
1
置景师2
道具师2
电影电视片发行人1
舞台监督1
戏剧制作人1
影片商2
灯光及音响工作人员3
冲片人员2
洗片人员2
跑片员4
影视舞台烟火特效员4
机械工电工4
电视记者2
影视设备机械员3
广播电视天线工5
有线广播电视机线员4
广播电视编播工程技术人员2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工程技术人员2
电影工程技术人员2
布景搭设人员4
电影院售票员1
电影院放映人员、服务人员2
影视服装员1
影视动画制作人员1
影视木偶制作人员2
电影洗印人员2
拷贝字幕员2
唱式制作工人3
唱片检听工人2
音像带复制工人1
光盘复制工人1
健身和娱乐场所服务人员群众性体育活动指导员3
体育场地维护、保养工3
康乐服务员3
保健按摩师2
桑拿业负责人1
桑拿业柜台人员2
社会文化指导员3
健身教练3
芳香保健师3
高尔夫球馆教练2
球场保养人员2
维护工人2
球童2
职业高尔夫球员2
保龄球馆记分员1
柜台人员1
机械保护员3
清洁工人2
撞球馆负责人2
记分员2
柜台人员2
机械保护员2
游泳池负责人1
管理员1
教练2
售票员1
救生员4
海水浴场管理员1
负责人1
潜水教练6
救生员5
游乐园动物园负责人1
售票员1
一般清洁工2
游戏机操作员2
兽栏清洁工4
水生哺乳动物训养师s
水电机械工4
动物园驯兽师s
兽医(动物园)3
观赏动物饲养工4
训犬人员4
猛兽饲养工(动物园)6
娱乐场所咖啡厅工作人员2
茶室工作人员2
酒家工作人员2
夜总会工作人员4
迪斯科舞厅工作人员3
歌厅工作人员3
酒吧工作人员3
娱乐餐饮业负责人2
保安人员4
调酒师3
乐队人员3
歌唱人员3
DJ3
迎宾3
舞蹈演艺人员4
电子游戏厅工作人员3
驯马师、马夫5
网吧管理人员2
按摩沐足\桑拿负责人1
按摩沐足\桑拿柜台人员1
按摩沐足\桑拿工作人员2
文教行业教育机构校长(教育机构负责人)1
教师1
学生1
教育单位行政人员1
校工2
特殊教育教师(如聋哑老师)1
家庭教师1
保育员3
教育科学研究人员3
体育教师4
武术学校学生6
武术学校教练6
戏曲舞蹈教师\学生3
体校\技校教师\学生3
杂技教师\学生4
校车司机3
军训教官2
汽车驾驶训练班教练3
警校、军校学生4
特殊运动班学生(拳击、摔跤、跆拳道等)6
飞行教官S
飞行训练学员S
考古及文物保护考古工作者2
文物鉴定和保管人员1
文物保护专业人员2
博物馆工作人员1
考古发掘工4
文物修复工3
文物拓印工2
古旧书画修复工2
考古及文物保护工作2
翻译2
宗教业宗教职业者1
寺庙及教堂管理人员
   
1
宗教团体工作人员
   
1
乩童1
公共事业邮政邮政营业员
   
1
邮件分检、接发员2
火车、汽车邮件押运员3
轮船邮件押运员4
报刊分发员1
投递员(外勤)3
投递员(内勤)2
邮政储汇员1
报刊发行、零售员1
集邮业务员1
邮政业务档案员1
邮政设备安装、维护人员3
包裹搬运人员4
邮政工程技术人员2
投递员(非摩托车、助动车驾驶)3
投递员(摩托车、助动车驾驶)4
包裹邮物人员3
电台天线维护人员5
光缆铺设人员5
电话电报交换机人员3
电信通信业务人员电信业务营业员1
话务员1
报务员1
通信设备维护人员3
电话、通信天、馈线架(敷)设、维修人员3
电话电报交换设备安装、维护人员3
电话机、寻呼机、传真机等用户终端设备维修员1
通信系统供电设备、空调设备安装维护人员4
市话障碍处理人员2
电信装置维护修理工3
电信工程设施架设人员4
通信工程技术人员3
水利水坝\水库管理人员3
水利工程设施人员4
河道清淤、修防工5
混凝土维修工4
土石工程维修工4
水工检测工4
建(构)筑物有害动物防治工4
农田灌排施工\管护人员3
渠道维护工4
灌区供水工4
灌溉试验工4
河道堤坝巡护人员4
水土保持防治工2
水土保持测试工2
水土保持勘测工2
水文勘测工2
水文勘测船工4
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技术人员6
水资源工程技术人员4
治河及泥沙治理工程技术人员4
机泵操作人员3
农田灌排工程建设管理维护人员2
水土保持作业人员2
 自来水工程师2
自来水管装修人员4
抄表员、收费员、巡水员2
自来水厂水质分析员(实地)3
工业及饮用水净化处理人员3
工业及饮用水生产人员(水井工)3
供水调度员3
电力工程技术人员发电工程技术人员3
输变电工程技术人员3
供用电工程技术人员3
电力拖动与自动控制工程技术人员2
电线电缆与电工材料工程技术人员2
电力设备安装人员水轮机设备安装工4
锅炉设备安装工5
汽轮机设备安装工4
发电机设备安装工5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安装试验工5
发电厂电气设备安装工5
电力电缆安装工6
高压线路架设工6
电力工程内线安装工4
小风电利用工3
微水电利用工3
电力设施架设人员5
电缆施放员3
 发电运行值班人员水轮发电机值班员3
燃料值班员3
锅炉运行值班员3
锅炉辅机值班员3
汽轮机运行值班员3
热力网值班员3
电气值班员3
集控值班员3
发电机氢冷值班员3
电厂水处理值班员3
输电、配电、变电设备值班人员送电、配电线路工3
变电站值班员3
调相机值班员3
换流站值班员3
电力设备检修人员锅炉本体设备检修工5
锅炉附属设备检修工5
汽轮机本体设备检修工4
汽轮机附属设备检修工4
发电厂电动机检修工4
水轮机检修工4
水电站水力机械试验工4
水电自动装置检修工4
高压线路带电检修工S
变压器检修工5
变电设备检修工5
电气试验员4
继电保护员4
电力装置维护修理工4
电力设备检修人员(除外高压电)5
电力设备安装人员(除外高压电)5
供用电人员电力负荷控制员3
用电监察员3
装表核算收费员2
装表接电工4
电能计量装置检修工3
内勤人员1
抄表员、收费员2
生活生产电力设备安装、操作、修理人员变电设备安装工4
变配电室值班电工4
常用电机检修工4
牵引电力线路安装维护工6
维修电工5
石油、天然气开采人员油、气井测试工6
采油工6
钻井工6
采气工5
井下作业工S
天然气净化工4
油气输送工5
油气管道保护工6
石油工程技术人员石油开采工程技术人员
   
3
石油储运工程技术人员4
液化气\煤气\天然气负责人1
店员2
外务员4
送货员4
收费员\抄表员2
安全检查员3
仓库管理员3
管线装修工3
储气槽\分装厂工作人员3
工程师2
检查员2
燃气器具制造工4
气罐随车司机及人员6
 热力供应热力网工程师4
管线装修工5
成型煤生产工5
锅炉安装、调试、操作、检修人员5
环境监测人员大气环境监测工3
水环境监测工3
土壤环境监测工3
环境生物监测工3
环境噪声及振动监测工3
固体废物监测工3
环境辐射监测工5
室内装饰装修质量检验员3
室内环境治理员3
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人员环境损害控制工程技术人员3
环境监测工程技术人员3
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技术人员3
海洋环境调查与监测人员海洋调查与监测工5
海洋浮标工5
海洋水文气象观测员3
 海洋工程技术人员海洋调查与监测工程技术人员5
海洋环境预报工程技术人员6
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程技术人员(海水淡化、潮汐能、波浪能等能源开发、海洋生态系统保护等)6
海洋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技术人员(进行海洋、海底勘察人员)S
废物处理人员固体废物处理工4
废水处理工4
废气处理工4
除尘设备运行工3
气象工程技术人员气象观测人员2
天气预报人员2
气候监测预测人员2
应用气象人员2
气象服务人员2
一般商业购销人员购销人员3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人员废旧物质回收挑选工5
废旧物质加工工5
船体拆解工6
金属、化工废物回收人员4
一般废旧物资回收人员4
废旧资源加工工5
保管人员保管员2
理货员2
商品养护员2
保鲜员2
冷藏工3
储运人员商品储运员3
商品护运员4
日用机电维修员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3
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3
照相器材维修工3
钟表维修工3
乐器维修工3
自行车维修工3
办公设备维修工办公设备维修工3
摊商普通摊商3
厨具商1
陶瓷器商1
古董商1
花卉商1
米商1
杂货商、烟商、酒商、塑料制品商、超市售货员1
玻璃商1
果菜商2
石材商3
建材商3
铁材商3
木材商3
五金商3
宠物商2
电器商、手机商2
水电卫生器材商2
机车买卖商(不含修理)1
汽车买卖商(不含修理)1
车辆器材商(不含矿物油)2
矿物油、香烛买卖商1
眼镜商1
食品商1
文具商1
布商1
服饰买卖商1
鱼贩2
肉贩、牲畜商贩4
屠宰4
药品买卖商1
医疗器械仪器商1
化学原料商、农药买卖商3
手工艺品买卖商1
银楼珠宝、当铺负责人及工作人员1
家具商1
自行车买卖商1
农具商2
售货商2
碾米商 2
体育用品及器材销售3
IT业销售人员2
化学品销售商(非危险品)3
负责人(燃气器具店)1
店员(燃气器具店)1
送货员(燃气器具店)3
装饰工(燃气器具店)3
瓦斯器具负责人1
瓦斯器具店员1
瓦斯器具送货员3
瓦斯器具装设工3
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液化燃气零售店)4
送货员(液化燃气零售店)4
液化燃气分装工(液化燃气零售店)5
液化瓦斯零售负责人2
液化瓦斯零售店员2
液化瓦斯送货员4
液化瓦斯瓦料分装工5
液化瓦斯旧货收购人员3
燃气矿物油销售人员(液化瓦斯零售店)2
金融业银行业银行货币发行员1
银行国库业务人员1
银行外汇管理员1
银行清算员1
银行信贷员1
金融(销售及)外务员2
征信人员2
现金运送车司机、押送员5
银行国外业务人员3
银行信托业务人员3
银行信用卡业务人员3
银行储蓄员1
保险业精算师1
保险推销员1
保险核保员1
保险核赔员1
理赔调查员2
保险收费员2
证券业证券发行员1
证券交易员1
证券投资顾问1
其他金融人员其他金融人员2
服务业 营业、推销人员营业员2
收银员1
推销员2
服装模特2
 采购人员采购员3
收购员3
中药购销员3
 酒店服务部人员前厅服务员2
客房服务员2
旅店服务员2
旅游及公共游览场所服务人员导游2
公共游览场所服务员3
展览讲解员3
插花员3
盆景工3
假山工4
园林植物保护工4
美容美发人员美容师1
美发师1
摄影服务人员摄影师1
冲印师1
验光配镜人员眼镜验光员2
眼镜定配员2
洗染织补人员洗衣师2
染色师4
浴池服务人员浴池服务人员2
修脚师2
保健按摩师2
印章刻字人员刻字印章工3
殡葬服务人员殡仪服务员3
尸体接运工3
尸体防腐工2
尸体整容工2
尸体火化工3
墓地管理员2
殡葬车驾驶员3
社会中介服务人员中介代理人3
职业指导员2
物业管理员物业管理员2
环境卫生人员垃圾清运工4
保洁工2
下水道清洁工4
清洁打蜡工人(地板)2
高空外墙清洁工6
汽车清洗、护理工3
高速公路及铁路(轻轨)沿线清洁工人6
汽车美容3
汽车维修4
供水、供热及生活燃料供应服务人员供水生产工3
供水供应工3
生活燃料供应工3
锅炉操作工5
 拍卖、典当及租赁业务人员鉴定估价师4
拍卖师4
典当业务员4
租赁业务员5
商品监督和市场管理人员 商品监督员4
市场管理员4
 经济业务人员经济计划人员4
统计人员4
会计人员1
审计人员4
国际商务人员4
律师4
公证员1
公证行外务员2
物流、快递业物流专员4
分拣员3
收货、送货员(非四轮机动车)4
收货、送货员(四轮机动车)4
报关行外务员2
宠物服务宠物医生4
宠物训导师4
宠物美容师3
宠物健康护理人员3
其他商业、服务业人员其他商业、服务业人员3
代书(内勤)1
经纪人(内勤)1
速录师1
土地房屋买卖介绍人2
自由投资者2
景观设计师2
钟表匠1
鞋匠、伞匠2
勘查师2
警卫人员(工厂、公司行号、大楼)3
大楼管理员1
收费站、停车场收费人员2
加油站工作人员2
地磅场工作人员2
健身房教练3
健身房服务人员2
搬运工(食品、日用品、服装等)4
 房地产经营管理者1
室内工作人员2
开发工作人员2
租赁销售人员、度地房屋买卖介绍人3
家庭管理家政管理家政服务员2
家庭主妇2
儿童、非职业技术学校学生2
职业技术学校学生3
保姆2
司法治安人员 司法人民法院负责人1
人民检察院负责人1
法官1
检察官1
律师 1
公证员1
法医2
书记员1
商业犯罪调查处理人员3
人民警察警务行政及内勤人员1
警察(负有巡逻任务者)3
刑警5
警务特勤6
防暴警察S
缉毒警察6
缉私警察5
空中警察6
水上警察5
交通警察4
铁路警察3
警校学生3
警校教官3
警校文职教师3
训犬(警犬)员5
安检人员3
港口机场警卫及安全人员5
监狱看守所管理人员3
情报、犯罪等信息调查人员(内勤不搜证)3
情报、犯罪等信息调查人员(外勤搜证)5
炸药处理警察S
行政执法人员 行政执法人员 3
 治安人员保安员(不负责巡逻)2
保安员(负责巡逻任务)4
门卫3
单位保卫科工作人员3
保镖5
违禁品检查员3
金融守押员5
港口机场警卫及安全人员4
工商、税务、海关、城管等特定国家行政执法人员3
治安调查人员3
物业管理人员3
消防人员灭火员6
消防抢险救援员6
防火员2
建(构)筑物消防员6
火灾嘹望观察员5
防毒防化防核抢险员S
抢险救援器材工具调配工3
可燃气体(毒气)检测员、危险物品监督员3
火灾嘹望观察员(嘹望塔)2
火灾嘹望观察员(直升机)6
军人现役军人行政及内勤人员2
一般地面部队人员(非前线)3
特种兵S
军医院官兵(非前线)1
后勤补给及通讯地勤人员(非前线)2
军事研究单位纸上设计人员1
军事单位武器、弹药研究及管理人员S
空军、海军、潜艇军人(非前线)S
前线军人S
军校学生及入伍受训新兵S
宪兵(纠察)4
通勤之行政及内勤人员(国防部、三军总部、军校教官等)1
一般地面部队人员(含陆军野战、机械修护、土木工程、飞弹、战车及空军炮、飞机修护等)S
 武装警察武警总部行政及内勤人员3
 武装警察S
计算机与互联网业计算机与互联网业计算机硬件技术人员2
计算机软件技术人员1
计算机网络技术人员1
计算机系统分析技术人员
   
1
运维支持工程师
   
2
销售工程师
   
2
计算机乐谱制作师1
数字视频合成师1
互联网业经营管理及服务人员2
计算机软件产品检验员1
职业运动员高尔夫球运动教练员
   
1
运动员
   
2
球童2
保龄球运动教练员1
保龄球球员2
桌球运动教练员1
桌球球员2
羽毛球运动教练员2
羽毛球球员2
游泳运动教练员1
游泳队员2
花样游泳人员2
射箭运动教练员1
射箭运动员2
网球运动教练员2
网球球员3
垒球运动教练员3
垒球球员3
 滑冰运动教练员2
滑冰运动员4
速度滑冰人员4
花样滑冰人员3
射击运动教练员1
射击人员2
 民族体育运动(不含竞技性)教练员2
民族体育活动人员2
举重运动教练员2
举重运动员3
篮球运动教练员2
篮球运动员4
排球运动教练员2
排球运动员3
棒球运动教练员2
棒球运动员4
田径运动教练员2
田径运动员3
体操运动教练员2
体操运动员3
滑雪运动教练员3
滑雪运动员S
滑水教练2
滑水人员3
帆船运动教练员3
驾乘人员3
划船运动教练员2
驾乘人员3
 泛舟运动教练员2
驾乘人员3
巧固球运动教练员2
巧固球球员3
手球运动教练员2
手球运动员3
风浪板运动教练员4
驾乘人员4
水上摩托车教练员4
驾乘人员S
足球运动教练员2
足球运动员5
曲棍球运动教练员2
曲棍球球员S
冰上曲棍球运动教练员2
冰上曲棍球球员S
橄榄球教练员2
橄榄球球员S
乒乓球运动教练员3
乒乓球球员3
击剑运动教练员2
击剑运动员3
水球运动教练员2
水球球员3
马术运动教练员3
运动员4
摔跤运动教练员3
摔跤运动员S
拳击运动教练员4
职业拳击运动员S
业余拳击运动员6
自行车运动教练员2
骑行人员3
 裁判人员裁判人员3
体育研究人员体育研究人员4
其他个体经营个体经营与商贩(有固定摊位)3
个体经营与商贩(无固定摊位)4
自由职业者和无业学龄前儿童1
家族主妇、主夫2
离退休人员(无兼职)1
自由投资者4
待业人员、下岗人员2
自由职业人员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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