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癌症医疗保险条款(2018 版)

注册号:C00020332512018112006902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第三条 符合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初次投保时身体健康且能正常工作、生活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续保的,续保生效日的年龄最高不得超过九十九周岁(含)。

第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各项保险金的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投保人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的,除另有约定外,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日为等待期。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等待期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癌症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癌症医疗保险金的责任,该责任包含下述费用:

(一)癌症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本保险合同指定的医院诊断罹患癌症必须接受住院治疗,在住院前 30 日(含住院当日)以及住院后 30 日(含出院当日),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在同一医院接受癌症门急诊治疗的,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治疗癌症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不包括癌症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被保险人按照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包含保险人在内的其他医疗费用补偿型产品等)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癌症确诊费用保险金。

(二)癌症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癌症,对于其癌症确诊之日后在医院治疗时发生的与治疗癌症相关的合理且必需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被保险人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包含保险人在内的其他医疗费用补偿型产品等)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癌症治疗费用保险金。

与治疗癌症相关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床位费: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不高于标准单人病房(或私人病房)的住院床位费(不包括套房、家庭病床)。未满 18 周岁的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其合法监护人(限一人)在医院留宿发生的加床费,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亦予以给付。

2.护理费:住院期间根据医嘱所示的护理等级确定的护理费用,不包含亲属等非医院提供的陪护补偿。

3.检查检验费:住院或相关门急诊期间实际发生的,以诊断疾病为目的,采取必要的医学手段进行检查及检验而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包括 X 光费、心电图费、B 超费、脑电图费、内窥镜费、肺功能仪费、分子生化检验费和血、尿、便常规检验费等。

4.治疗费:指住院或相关门急诊期间以治疗癌症为目的,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器械使用费以及消耗品的费用,包括注射费、抢救费、输血费、输氧费,以及因清创缝合、换药、雾化吸入、鼻饲管置管、胃肠减压、洗胃、物理降温、坐浴、冷热湿敷、引流管冲洗、灌肠、导尿、肛管排气,和针对癌症的非侵入性治疗(如伽马刀、射频、聚焦超声治疗)、化学疗法、内分泌疗法、放射疗法、免疫疗法、靶向疗法而发生的费用。

5.药品费:指住院或相关门急诊期间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须的由医生开具的具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药产品注册证书的国产或进口药品的费用,包含治疗癌症过程中使用的抗呕吐药物、抗排斥药物。

6.医生诊疗费:指被保险人住院或相关门急诊期间发生的外科医生、麻醉师、内科医生、专科医生等相关医生的劳务费用,包括挂号费。

7.手术费:包括干细胞、骨髓、器官移植(若被保险人为受体,则被保险人和移植当天捐献者的手术费用都包含)和治疗癌症所需的外科手术费用。上述外科手术费用具体是指住院期间为治疗癌症、挽救生命而施行的手术产生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包括手术室费、恢复室费、麻醉费、手术监测费、手术辅助费、材料费、一次性用品费、术中用药费、手术设备费。癌症治疗手术后导致需要人造乳房或面部重建的,此项费用也在手术费用保障范围内。

8.重症监护病房床位费:住院期间出于医学必要被保险人需在重症监护病房进行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而产生的床位费。重症监护病房指配有中心监护台、心电监护仪及其他监护抢救设施、相对封闭管理的单人或多人监护病房,包括重症加护护理病房(ICU)、冠心病重症加强护理病房(CCU)、呼吸疾病重症加强护理病房(RCU)、神经疾病重症加强护理病房(NICU)、急诊重症加强护理病房(RICU)等。

9.中医治疗费用:以治疗癌症为目的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中医治疗、中成药、中草药费用。

10.膳食费:指实际发生的、由医院提供的合理的、符合惯常标准的膳食费用,但不包括购买的个人用品。

(三)癌症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罹患癌症在合同指定的医院进行门诊癌症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治疗癌症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门诊手术,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的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被保险人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包含保险人在内的其他医疗费用补偿型产品等)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癌症治疗费用保险金。

(四)异地就医转诊交通费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罹患癌症后如需赶赴异地(中国大陆地区省外或直辖市外)到本保险合同指定的医院进行癌症治疗时,保险人将对被保险人的公共交通费用(限飞机及火车:飞机限经济舱及以下;火车限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及以下。)进行补偿,且保险年度内以保单载明额度为限。

(五)院外靶向药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罹患癌症后需进行靶向治疗时,如医院内没有相关必须药物,保险人将对被保险人按照医嘱在正规有相关资质的药房购买的靶向药物按照约定比例进行费用补偿。院外靶向药购药须符合药物临床用药规范,且单次就诊处方购药量不超过就诊后一个月的治疗用量,不包括为未来治疗提前购买的药物。超出用药规范的重复购买不予报销。

第六条 对于上述费用,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获得赔偿的,保险人在扣除其他途径已获得的赔偿后,对于剩余部分费用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在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按照约定的给付范围及给付比例进行赔偿。

若投保时享有社保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未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对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各项医疗费用,保险人扣除本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约定医院范围及最高给付日数范围内,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再乘以 60%给付各项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社会医疗保险身份参保但在异地就医时无法以社会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的,本保单依旧按照应赔付金额的 100%进行赔付。

第七条 在一个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在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均按照约定给付各项保险金,但各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期间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八条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癌症确诊或治疗医疗费用支出,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

(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三)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生效前所患癌症或出现的症状、体征,但保险人在承保时已知晓并做出书面认可的不在此限;

(四)任何职业病、先天性畸形、先天性恶性肿瘤(BRCA1/BRCA2基因突变家族性乳腺癌、遗传性非息肉病性结直肠癌、肾母细胞瘤即 Wilms 瘤、李-佛美尼综合症即 Li-Fraumeni 综合症)、遗传性疾病或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引起的医疗费用;

(五)接种预防癌症的疫苗、进行基因测试(不包含因癌症治疗用药所必需的基因检测)、鉴定癌症的遗传性、接受实验性医疗以及采取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手段;

(六)由于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费用;

(七)滋补类中草药费用,即以提高人体免疫力为主要用途的使用的中草药及成药,包括但不限于人参、阿胶、鹿角胶、龟鹿二仙胶、龟板胶、鳖甲胶、马宝、珊瑚、玳瑁、冬虫夏草、藏红花、羚羊、犀角、牛黄、麝香、鹿茸、铁皮枫斗以及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炮制的各类酒制剂。

第九条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发生癌症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金额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保险人同意承保,本保险合同成立。除另有约定外,自本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次日零时起本保险合同生效,生效日应载于保险单上。保险人自生效日的零时起开始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并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本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作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九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二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付保险费。

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未缴付首期保费时,保险合同不成立,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如投保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足额缴付当期保费,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付款宽限期内仍未足额补缴当期保费的,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在上一个缴费周期结束时终止。对于保险期间终止后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保费分期缴付方式及付款宽限期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二十一条 在申请保险金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

(1)保险单号;

(2)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医院出具的附有病历、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影像学报告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4)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原件及住院或门急诊病历原件、医疗费用原始凭证和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出院小结或住院病历(加盖医院病历专用章);

(5)检查检验报告及药品明细和处方;

(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若通过保险人指定的网站、电子邮箱或其它互联网平台上传提交影像材料进行保险金赔偿申请的,在申请完成后应根据保险人要求递交相应的书面材料。申请保险金赔偿时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二条 除上述相关证明和资料外,保险人如认为必要,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可以对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进行检查或鉴定。

第二十三条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连续投保

第二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可向保险人申请连续投保本保险合同。连续投保不计算等待期。

本保险合同期满后 15 日内,经投保人申请,保险人签发保单,视同为连续投保。

本保险合同期满后 15 日内,投保人未缴纳连续投保保费的,投保人需重新申请投保,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后签发保单,且需重新计算等待期。

连续投保时保险人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医疗费用水平变化、本保险合同整体经营状况调整被保险人在连续投保时的费率。费率调整适用于本保险合同的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段的所有被保险人,保险人不会因为某一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变化或历史理赔情况而单独调整该被保险人的连续投保费率。在投保人接受费率调整的前提下,保险人方可为投保人办理连续投保手续。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初次罹患癌症,投保人申请连续投保的,保险人可为投保人办理连续投保手续。连续投保时,在首年投保等待期后初次罹患的癌症,在该保险期间内发生的第五条涉及的费用支出,仍然属于该保险期间的保险责任,按照第六条、第七条约定进行赔付。

如被保险人超过 99 周岁或本保险合同统一停售,保险人不再接受投保人连续投保。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五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投保人应在投保本保险时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与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保险人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保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二十八条 投保人通过保险人同意或者认可的网站或其它互联网平台向保险人在线提交的电子信息与投保人向保险人提交的书面文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本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电子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投保人通过保险人同意或者认可的网站或其它互联网平台对本保险合同进行变更,视为投保人的书面申请,投保人向保险人在线提交的电子信息与投保人向保险人提交的书面文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 投保人的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的,保险人将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最后联系方式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在投保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并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解除合同申请书;

(三)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四)保险人要求的其他证明或资料。

自保险人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本保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

第三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依照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处理。

 

释义

第三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周岁】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周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医院】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审核认定的二级或以上的公立医院,即综合性公立医院或专科公立医院,不包括如下机构或医疗服务:

(1)特需医疗、外宾医疗、干部病房、联合病房、国际医疗中心、VIP 部、联合医院;(2)诊所、康复中心、家庭病床、护理机构;

(3)休养、戒酒、戒毒中心。该医院必须具有系统的、充分的诊断设备,全套外科手术设备及能够提供二十四小时的医疗与护理服务的能力或资质。

【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癌症】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其中包含:

(1)原位癌;

(2)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 AnnArbor 分期方案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

(5)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者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注:原位癌指恶性细胞局限于上皮内尚未穿破基底膜浸润周围正常组织的癌细胞新生物。

原位癌必须经对固定活组织的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

【癌症确诊之日】指被保险人经手术治疗或病理检查确诊癌症的,以手术病理取材或病理活检取材日期为癌症确诊日期;被保险人未经手术治疗但后续进行放射性疗法或化学药物性疗法的,以首次放疗或化疗日期为癌症确诊日期。

【门急诊】指确因临床需要,正式办理挂号手续,并确实在医院的门诊部或急诊部接受治疗的行为过程,但不包括休养、疗养、身体检查和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住院】指被保险人因疾病而入住医院的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挂床住院或其他不合理的住院。挂床住院指办理正式住院手续的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每日非 24 小时在床、在院。具体表现包括在住院期间连续若干日无任何治疗,只发生护理费、诊疗费、床位费等情况。

【合理且必需的门急诊或住院医疗费用】符合通常惯例:指与接受医疗服务所在地通行治疗规范、通行治疗方法、平均医疗费用价格水平一致的费用。对是否符合通常惯例由保险人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如果被保险人对审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由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

医学必需:指医疗费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治疗意外伤害或者疾病所必需的项目;

(2)不超过安全、足量治疗原则的项目;

(3)由医生开具的处方药;

(4)非试验性的、非研究性的项目;

(5)与接受治疗当地普遍接受的医疗专业实践标准一致的项目。对是否医学必需由保险人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如果被保险人对审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由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基本医疗保险保障项目,以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保障项目。

【公费医疗】公费医疗指国家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而实行的、通过医疗卫生部门按规定向享受人员提供免费医疗及预防服务的一项社保制度。

【化学疗法】指利用化学药物阻止癌细胞的增殖、浸润、转移,直至杀灭癌细胞的一种治疗方式。

【内分泌疗法】指用药物抑制激素生成和激素反应,杀死癌细胞或抑制癌细胞的生长。

【放射疗法】指利用放射线照射患病部位,攻击癌细胞的疗法。

【免疫疗法】指现代生物技术手段激发自身免疫系统来对抗肿瘤的新型治疗方法。

【靶向疗法】是在细胞分子水平上,针对已经明确的致癌点来设计相应的治疗药物,利用具有一定特异性的载体,将药物或其他杀伤肿瘤细胞的活性物质选择性地运送到肿瘤部位攻击癌细胞的疗法。

【抗呕吐药物】治疗癌症过程中因化疗或放疗出现呕吐的药物。

【抗排斥药物】因患癌症而进行器官移植,骨髓移植或干细胞移植之后,使用免疫抑制剂抑制机体免疫反应,此类抑制免疫排斥药物称为抗排斥药物。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体征】指被保险人的体表或内部结构发生可以察觉的改变。

【症状】指被保险人病后对机体生理功能异常的自身体验和感觉。

【职业病】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上,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认定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及鉴定程序。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未满期净保费】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费用比例)*(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365),经过日数不足 1 日的按 1 日计算。除另有约定外,费用比例为 35%。

1. 本保险产品名为安享一生尊享版,由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心保险”)承保,通过互联网在全国区域销售(除港、澳、台地区)。

2. 本保险产品适用条款为《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癌症医疗保险(2018版)条款》,投保人了解、同意并确认上述条款内容,特别是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的部分。购买本保险产品即表示投保人同意接受本产品条款及投保须知的全部内容。

3. 投保信息的填写:投保信息应由投保人本人亲自真实、完整填写,且填写内容已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否则将影响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须为以下关系:本人、配偶、子女、父母。被保险人未成年,投保人必须为被保险人的父母。

4. 投保人:18周岁及以上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5. 被保险人:出生满30天至80周岁。

6. 职业类别:本产品不承保高风险职业中的化工业,高风险职业种类详见《特别职业表》。若被保险人目前专职或兼职从事属于《特别职业表》中的化工业所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7. 保险期间:一年。

8. 免赔额:本保险免赔额为0元

9. 赔付比例:在就诊医院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在被保险人已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对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本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赔额后,按100%的赔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若投保时享有社保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未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人在扣除本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赔额后,按60%的赔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社会医疗保险身份参保但在异地就医时无法以社会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的,本保单依旧按照应赔付金额的100%进行赔付,但需提供就诊当时社保缴纳地缴纳记录。

10. 等待期: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时,自本保险合同生效日起90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罹患癌症的,无论治疗时间是否超过等待期,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1. 就诊医院:指经国家卫生部门审核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综合性公立医院或专科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作为诊所、康复、联合病房、家庭病床、护理、修养或戒酒、戒毒等医疗机构。美国医院限保险公司指定的网络内医院。该医院必须具有系统的、充分的诊断设备,全套外科手术设备并提供24小时的医疗与护理服务。医院中的特需医疗、外宾医疗、干部病房不在本保险合同保障范围。

12. 每一被保险人同期限投保一份,多投保无效。

13. 投保:投保人填写被保险人投保信息并选择所需的保险计划,核保通过后,投保人缴纳保险费,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

14. 承保:安心保险实时接受投保信息,并由系统实时完成核保,核保通过且保险费到账后完成保险承保。

15. 退保/批改:投保人拨打安心全国客服专线95303发起退保/批改的申请,并提供完整的申请材料,安心保险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退保保费会退还至投保人指定账户。退保规则:保单生效前或生效后未超过48小时的,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自安心保险接到投保人申请后,本合同效力终止,并全额退还保费。保单生效超过48小时,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自安心保险接到申请书之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证明文件和材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未满期净保费。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35%),经过天数未满一天的按一天计。

16. 续保:续保时安心保险不会因为被保险人个人身体状况或出险情况而不续保或单独调整保费。无论是否发生理赔,续保无需健康告知,无等待期。如果被保险人的年龄超过99周岁或保单终止或本产品统一停售,安心保险将不再接受续保。

17. 本保险合同自投保人缴纳保险费成功后次日零时起生效。

18. 本产品采用电子保单形式承保,法律效力等同于纸质保单。投保人可登陆安心保险官网https://www.95303.com/,进入“安心服务”菜单进行保单查询、验真及电子保单下载等操作。如需要纸质保单及发票,请拨打安心全国客服专线95303,我们提供顺丰快递到付服务。

19. 如实告知:投保人如投保本保险,应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20. 个人信息授权收集及使用:在您点击已阅读本投保须知时,视为您已授权我们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第三方获取与您投保及我们履行保险合同有关的任何您本人的个人信息,用于我们的核保等业务流程。我们将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充分的技术手段和制度管理,保护您提供给我们的或我们通过合法方式从第三方获取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给未经许可的第三方。在必要情形下第三方可能接触并使用您的个人信息,包括得到授权的安心保险员工、以及不时执行与我们的业务、营销活动和数据整理有关工作的其他公司或人员。所有此类人员及公司均需遵守相关保密协议,同时也需要遵守国家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以确保您的个人信息随时得到保护。除上述用途外,安心保险不会将您的个人信息用于任何未经您同意的用途。除了我们的业务合作伙伴、我们的法律顾问、外部审计机构或按照法律规定、监管规定或法庭裁决之外,我们不会将所接受的任何个人信息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21. 偿付能力告知: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2季度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95.1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95.10%;偿付能力充足率已达到监管要求。

22. 风险综合评级告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2018年1季度风险综合评级结果,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被评定为A类。

23. 温馨提示:咨询投诉请致电安心全国客服专线 95303。

特别说明:未尽事宜,请参照保险人《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癌症医疗保险(2018版)条款》,投保前,请认真阅读上述条款。

分类

职业

农牧渔业

有毒劢物饲养工(蛇、蝎子、蜈蚣等)、捕鱼人(内陆、沿海)、养殖工人(沿海)、远洋渔船船员、近海渔船船员

木材森林业

伐木工人、锯木工人、装运工人、挂钩工人、木材搬运工人

矿业采掘业

矿工、采掘工、爆破工、海上作业人员、潜水人员、采石业工人、采砂业工人、陆上油矿开采技术员、油气井清洁保养修护工、钻勘设备安装换修保养工、钻油井工人、井下作业工

交通运输业

陆运:混凝土预拌车驾驶员、搬运工人、装卸工人、矿石车司机及随车工人、铁路货运、铁路搬运工人

海运:救难船员、客货轮(远洋)所有随船人员

空运:民航机飞行人员、直升机飞行人员

建筑工程

建筑公司:钢骨结构工人、鹰架架设工人、铁工、焊工、建筑工程机械操作员、拆屋、迁屋工人、凿岩工、装饰装修工(室外)(基础装修至毛坯)

铁路公路铺设:现场勘测人员(山区)、铺设工人(山地)、维护工人、电线架设及维护工人、高速公路工程人员(含美化人员)、铁路舟桥工

造修船业:拆船工人

装璜:室外装璜人员、金属门窗制造工人、金属门窗装修工人安装玻璃幕墙工人、钢结构安装工、中央空调系统安装及维护人员、电梯升降机安装工人(高空)、木制家具制造工人

测绘工程:海洋测绘工程技术人员(海上作业)、地质探测员(山区)、地质探测员(海上)、海湾港口工程人员、水坝工程人员、挖井工程人员、桥梁工程人员、隧道工程人员、潜水工作人员、爆破工作人员、挖泥船工人

制造加工维修业

冶金业:高炉原料工、高炉炉前工、高炉运转工、炼钢原料工、炼钢工、炼钢浇铸工、炼钢准备工、铁合金电炉冶炼工、火法冶炼工、烟气制酸工、酸洗工、金属材热处理工、焊管工、金属挤压工、铸轧工、铸管工、硬质合金成型工
 机械制造维修业:车床工、车工、铸造工、锻造工、冲压工、剪切工、金属热处理工、粉末冶金处理工、电切削工、锅炉设备装配工、铁心叠装工、铁路车辆制造装修工、制浆设备操作工、制浆废液回收利用工、焊接工、冲压工、剪床工、玻璃加工工

电机业:有关高压电之工作人员

水泥业(包括水泥、石膏、石灰、陶器):水泥生产制造工、采掘工、爆破工、石灰焙烧工、加气混凝土制品工、装饰石材生产工、石梲制品工、金刚石制品工

化工业:防腐蚀工、油制气工、炼焦工、焦炉机车司机、煤制气工、煤气储运工、硫酸铵生产工、过磷酸铵生产工、硫酸生产工、硝酸生产工、盐酸生产工、磷酸生产工、纯碱生产工、烧碱生产工、氟化盐生产工、缩聚磷酸盐生产工、气体深冷分离工、制氧工、工业气体液化工、二氧化硫制造工、脂肪烃生产工、橡胶生产工、化纤聚合工、其他有毒物品生产工、火药炸药业制造人员、子弹制造人员、火工品制造人员、烟花爆竹业人员

出版广告业

战地记者、广告招牌架设人员、霓虹光管安装及维修人员

娱乐业

武打演员、特技演员、广播电视天线工、劢物园驯兽师、高空杂技、飞车、飞人演员

文教机构

飞行训练教官及学员、特殊运劢班学生(拳击、摔跤、跆拳道等)、武术学校学生

公共事业

电台天线维护人员、光缆铺设人员、高压线路带电梱修工、变压器梱修工、变电设备梱修工、牵引电力线路安装维护工、电力设施架设人员、电力高压电工程设施人员

服务业

高楼外部清洁工、烟囱清洁工

公检法等执法检查机关

警务特勤、防暴警察、武警、防毒防化防核抢险员、一般事故抢险员、消防队队员

军人

特种兵(海军陆站队、伞兵、水兵、爆破兵、蛙人、化学兵、负有布雷爆破任务之工兵、情报单位负有特殊任务者)、空军飞行官兵、空军海洋巡弋舰艇及潜艇官兵、前线军人、军校学生及入伍受训新兵

职业运动

滑雪人员、橄榄球球员、摔跤运劢员、职业拳击运劢员、业余拳击运劢员、马术运劢员


第一条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癌症确诊或治疗医疗费用支出,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

(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三)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生效前所患癌症或出现的症状、体征,但保险人在承保时已知晓并做出书面认可的不在此限;

(四)任何职业病、先天性畸形、先天性恶性肿瘤(BRCA1/BRCA2基因突变家族性乳腺癌、遗传性非 息肉病性结直肠癌、肾母细胞瘤即Wilms瘤、李-佛美尼综合症即Li-Fraumeni 综合症)、遗传性疾病或染 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引起的医疗费用;

(五)接种预防癌症的疫苗、进行基因测试(不包含因癌症治疗用药所必需的基因检测)、鉴定癌症的遗传性、接受实验性医疗以及采取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手段;

(六)由于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费用;

(七)滋补类中草药费用,即以提高人体免疫力为主要用途的使用的中草药及成药,包括但不限于人参、阿胶、鹿角胶、龟鹿二仙胶、龟板胶、鳖甲胶、马宝、珊瑚、玳瑁、冬虫夏草、藏红花、羚羊、犀角、牛黄、麝香、鹿茸、铁皮枫斗以及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炮制的各类酒制剂。

第二条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发生癌症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安心如实告知声明

 

本人已了解发生理赔时,安心公司会对投保人填写的各项信息进行核实,如发现投保人违反了如实告知,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安心公司将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人已阅读并了解如下法律条文的内容,对内容无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投保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 在刑法中还有关于保险诈骗罪的有关规定,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虚构保险标的”,是指投保人违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虚构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保险标的或者将不合格的标的伪称为合格的标的,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 本人自愿投保贵公司《安享一生尊享版》,并声明以上陈述及各项细节均真实无讹,且没有隐瞒任何重大事实以影响贵公司评估风险或接受本投保申请。

2. 本人已认真阅读《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癌症医疗保险条款(2018版)》的所有条款,尤其是“不能获得赔偿的情形”,并对贵公司就保险合同的内容说明和提示完全理解,包括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给付等,及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均无异议,申请投保。

3. 本人知晓本投保申请将构成投保人与贵公司所签署的保险合同的依据,若未能披露与本保险相关之重大事实将可能导致贵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保险合同生效日期以保险单所载生效日期为准,贵公司承担保险责任须以投保人缴付约定保险费并经贵公司同意承保为前提。

4. 本人同意贵公司为本保险的目的收集本人的个人资料,无论该资料是从本投保申请或其他地方所获取,并授权可由贵公司用于该保险的投保审核;提供与该保险有关之服务及与本人联络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