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e生保(保证续保版)医疗保险条款
平安健康〔2018〕医疗保险048号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或电子协议都是您和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平安e生保(保证续保版)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1.3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7.1)计算。
本产品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至50周岁,可续保至99周岁。投保时被保险人为0周岁的,应当为出生满28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
1.4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或收到本主险合同电子保险单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7.2)。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5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自您首次投保本主险合同的生效日起,或自您非连续投保本主险合同的生效日起,每6年为一个保证续保期间。保证续保期间内,每一保险期间届满之前,若我们未收到您不再继续投保的书面通知,则视作您申请续保,我们将按照以下约定续保本主险合同:
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每一保险期间届满时,我们按续保时年龄对应的费率收取保险费,续保后的新合同生效。但若于保证续保期间内某一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年龄超过99周岁,本主险险合同不再接受续保。
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若您要继续享有本产品提供的保障,您需要重新投保。
若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本主险产品已停止销售,我们不再接受投保申请,但会向您提供投保其他保险产品的合理建议。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障计划
本主险合同的保障计划的各医疗保险金年度赔付限额、恶性肿瘤津贴保险金额、赔付比例及年免赔额见附表。
2.2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疾病需要住院(见7.3)治疗、特殊门诊治疗或住院前后门诊急诊治疗的,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30日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进行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确诊发生恶性肿瘤(见7.4)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相应保险费。
以下三种情形,无等待期:
(1)因意外伤害(见7.6)发生上述情形的;
(2)您在宽限期(见4.2)届满前续保本产品的;
(3)您在上一保证续保期间届满60日内重新投保本产品的。
2.3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承担其中的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
一般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患疾病,在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医院(见7.7)接受治疗产生如下医疗费用的,我们依照下列约定在一般医疗保险金赔付限额内给付保险金:
1.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住院期间在医院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见7.8),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对等待期后本主险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主险合同到期日后30 日内的住院治疗,对于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仍然按照约定的方法计算并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2.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在医院进行如下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
(1)门诊肾透析费;
(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见7.11)、放射疗法(见7.12)、肿瘤免疫疗法(见7.13)、肿瘤内分泌疗法(见7.14)、肿瘤靶向疗法(见7.15)治疗费用;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4)门诊手术费(见7.16)。
对于因上述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3.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住院前7日内或出院后30日内,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见7.17),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中不包括上述第2项所列明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在医院接受治疗的,我们首先按照前款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我们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年度赔付限额后,我们依照下列约定在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赔付限额内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1.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罹患恶性肿瘤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住院期间在医院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见7.18),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对等待期后本主险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主险合同到期日后30 日内的住院治疗,对于合理且必要的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仍然按照约定的方法计算并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2.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罹患恶性肿瘤在医院进行如下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
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治疗费用。
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3. 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住院前7日内或出院后30日内,因为恶性肿瘤而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中不包括上述第2项所列明的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医疗保险金计算方法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确诊需要住院治疗、特殊门诊治疗或住院前后门诊急诊治疗的,对于在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医院进行上述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即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照如下公式计算每次就诊应当给付的一般医疗保险金或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一次就诊应当给付的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有效金额-年免赔额余额)*赔付比例
说明:
(1)一次就诊指一次住院,或一次门诊(包括特殊门诊或一般门诊急诊)。
一次住院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治疗,自入院日起至出院日止之期间。
一次门诊指被保险人在一日(零时起至二十四时止)在同一所医院同一个科室的就诊。
(2)被保险人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有效金额 = 被保险人每次就诊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 被保险人从社会医疗保险(见7.19)或公费医疗获得的费用补偿
(3)年免赔额:指一个保单年度内须先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医疗费用金额。
年免赔额余额:指本保单年度内经本次理赔的“医疗费用的有效金额”抵扣剩余的免赔额。
举例如下(单位:人民币元):
保险责任范围内医疗费用① | 从社保或公费医疗所获补偿② | 医疗费用有效金额③=①-② | 免赔额余额④=上次的免赔额余额-③,且≥0 | 本次赔付金额⑤ | |
投保后 | —— | —— | —— | 10000 | —— |
第一次就诊 | 15000 | 9000 | 6000 | 4000 | 0 |
第二次就诊 | 30000 | 16000 | 14000 | 0 | 10000(14000-4000) |
第三次就诊 | 45000 | 20000 | 25000 | 0 | 25000 |
被保险人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的费用补偿不能用于抵减免赔额,从其他途径获得的费用补偿可以用于抵减免赔额。
(4)赔付比例:如投保时被保险人以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身份参保、但就诊时未使用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则赔付比例为60%;其他情况下,该赔付比例为100%。
(5)最高给付金额: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在医院进行治疗,我们累计给付的一般医疗保险金不超过一般医疗保险金的年度赔付限额。
当一般医疗保险金的给付达到年度赔付限额时,一般医疗保险责任终止;如被保险人继续对其等待期后经确诊初次发生的恶性肿瘤进行治疗,我们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且我们累计给付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不超过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的年度赔付限额。
(6)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的,我们将按上述约定计算并给付保险金,且最高给付金额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补偿后的余额。
恶性肿瘤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的,我们按照恶性肿瘤津贴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津贴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无论被保险人在一个保单年度或多个保单年度、初次发生一种或多种恶性肿瘤,恶性肿瘤津贴保险金给付仅限一次。
恶性肿瘤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如在该保证续保期间内,您继续续保的,我们免予收取该保证续保期间内剩余各保单年度的保险费。该保证续保期间结束后,我们不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我们仅对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的一种恶性肿瘤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2.4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恶性肿瘤,或者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被保险人所患既往症(见7.20)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引起的相关费用;
(2)遗传性疾病(见7.21),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7.22);
(3)疗养、视力矫正手术、各种健康体检项目及预防性医疗项目、牙科保健及牙科治疗、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4)如下项目的治疗:皮肤色素沉着、痤疮治疗、红斑痤疮治疗;雀斑、老年斑、痣的治疗和去除;对浅表静脉曲张、蜘蛛脉、除瘢痕疙瘩型外的其它瘢痕、纹身去除、皮肤变色的治疗或手术;激光美容、除皱、除眼袋、开双眼皮、治疗斑秃、白发、秃发、脱发、植毛、脱毛、隆鼻、隆胸;
(5)各种矫形及生理缺陷的手术和检查治疗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平足及各种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费用;
(6)各种健美治疗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营养、减肥、增胖、增高费用;
(7)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8)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疗;
(9)除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关节之外的其他人工器官材料费、安装和置换等费用、各种康复治疗器械、假体、义肢、自用的按摩保健和治疗用品、所有非处方医疗器械;
(10)耐用医疗设备(指各种康复设备、矫形支具以及其他耐用医疗设备)的购买或租赁费用;
(11)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7.23);
(12)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见7.24)确定)、性病;
(13)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的药品或非医院药房购买的药品、滋补类中草药及其泡制的各类酒制剂、医生开具的超过30天部分的药品费用;
(14)各种医疗咨询和健康预测:如健康咨询、睡眠咨询、性咨询、心理咨询(一般心理问题,如职场问题、家庭问题、婚恋问题、个人发展、情绪管理等)等费用;
(15)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16)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17)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见7.25),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26);
(18)从事潜水(见7.27)、跳伞、攀岩(见7.28)、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7.29)、武术比赛(见7.30)、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见7.31)、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导致的伤害引起的治疗;
(19)由于职业病(见7.32)、医疗事故(见7.33)引起的医疗费用;
(20)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3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35)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7.36)的机动车(见7.37)导致交通意外引起的医疗费用;
(2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化学污染;恐怖袭击、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22)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或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从医院确定出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23)被保险人接受实验性治疗,即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
(24)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
(25)各类医疗鉴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费用。
2.5其他免责条款
除“2.4责任免除”外,本主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2.2等待期”、“2.3保险责任”、“3.2保险事故通知”、“6.2年龄错误”、“7释义”及附表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主险合同的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请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被保险人应在本主险合同中约定的医院就诊,若因急诊未在约定的医院就诊的,应在3日内通知我们,并在病情好转后及时转入约定的医院。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保险金申请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它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4)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医疗病历或出院小结、检查检验报告及药品明细处方;
(5)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凭证和医疗费用结算清单(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需包含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的证明);
(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第30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31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如我们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上述30日期间会扣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期间,扣除期间自我们作出的通知到达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之日起,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按照通知要求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到达保险人之日止。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按照被保险人的年龄及是否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确定。
4.2宽限期
在保证续保期间内,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7.38)的次日零时起30日为宽限期。如您在宽限期内补交保险费,那么对您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如您在宽限期届满时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上一交费周期结束时终止。对于保险期间终止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在保证续保期间内,一次性支付保险费的,每一保险期间届满时,若我们同意续保,则自期满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如您在宽限期内补交保险费,那么对您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如您在宽限期届满时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上一交费周期结束时终止。对于保险期间终止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5.1 合同解除
您可以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见7.39)。
您申请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解除合同后,您会失去原有的保障。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主险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书、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6.3 合同内容变更
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主险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您通过我们同意或者认可的网站等互联网渠道提出对本主险合同进行变更,视为您的书面申请,您向我们在线提交的电子信息与您向我们提交的书面文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6.4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预留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最后联系方式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6.5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
(2)本主险合同中列明的其他合同解除的情形。
6.6争议处理
本主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
7.1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见7.2)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7.2有效身份证件
指政府有权机关颁发的能够证明其合法真实身份的证件或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营业执照等。
7.3住院
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入住医院的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挂床住院或其他不合理的住院。
挂床住院指办理正式住院手续的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每日非24小时在床、在院。具体表现包括在住院期间连续若干日无任何治疗,只发生护理费、诊疗费、床位费等情况。
7.4恶性肿瘤
指由医院的专科医生(见7.5)明确诊断,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以下定义的恶性肿瘤。
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其中不包含: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 分期为T1N0M0期或者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罹患艾滋病期间所罹患恶性肿瘤。
7.5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7.6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7.7医院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的普通部(不包含其中的特需医疗、外宾医疗、干部病房),不包括疗养院、护理院、康复中心、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以及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
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的,按该约定执行。
7.8住院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在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
(1)床位费
指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不高于双人病房的住院床位费(不包括单人病房、套房、家庭病床)。
(2)陪床费
指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我们根据合同约定给付其合法监护人(限一人)在医院留宿发生的陪床费;或女性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我们根据合同约定给付其一周岁以下哺乳期婴儿在医院留宿发生的陪床费。
(3)重症监护室床位费
指住院期间出于医学必要(见7.9)被保险人需在重症监护室进行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而产生的床位费。重症监护室指配有中心监护台、心电监护仪及其他监护抢救设施,相对封闭管理,符合重症监护病房(ICU)、冠心病重症监护病房(CCU)标准的单人或多人监护病房。
(4)护理费
指住院期间根据医嘱所示的护理等级确定的护理费用。
(5)膳食费
指住院期间根据医生的医嘱,由作为医院内部专属部门的、为住院病人配餐的食堂配送的膳食费用。膳食费应包含在医疗账单内;根据各医疗机构的惯例,可以作为独立的款项、也可以合并在病房费等其他款项内。
(6)检查检验费
指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以诊断疾病为目的,采取必要的医学手段进行检查及检验而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包括X光费、心电图费、B超费、脑电图费、内窥镜费、肺功能仪费、分子生化检验费和血、尿、便常规检验费等。
(7)治疗费
指住院期间以治疗疾病为目的,提供必要的医学手段而发生的合理的治疗者的技术劳务费和医疗器械使用费,以及消耗品的费用,具体以就诊医院的费用项目划分为准。
本项责任不包含如下费用:物理治疗、中医理疗及其他特殊疗法(见7.10)费用。
(8)药品费
指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由医生开具的具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药产品注册证书的国产或进口药品的费用。药品费中不包含中草药费用。
(9)医生费
指包括外科医生、麻醉师、内科医生、专科医生的费用。
(10)手术费
指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手术项目的费用。包括手术费、麻醉费、手术监测费、手术材料费、术中用药费、手术设备费;若因器官移植而发生的手术费用,不包括器官本身的费用和获取器官过程中的费用。
(11)救护车使用费
指住院期间以抢救生命或治疗疾病为目的,根据医生建议,被保险人需医院转诊过程中的医院用车费用,且救护车的使用仅限于同一城市中的医疗运送。
7.9医学必要
指被保险人接受治疗或服务、使用器械或服用药品符合以下条件:
(1)医师处方要求且对治疗被保险人疾病或伤害合适且必需;
(2)在范围、持续期、强度、护理上不超过为被保险人提供安全、恰当、合适的诊断或治疗所需的水平;
(3)与接受治疗当地普遍接受的医疗专业实践标准一致;
(4)非主要为了个人舒适或为了被保险人父母、家庭、医师或其他医疗提供方的方便;
(5)非病人学术教育或职业培训的一部分或与之相关;
(6)非试验性或研究性。
7.10物理治疗、中医理疗及其他特殊疗法
物理治疗是指应用人工物理因子(如光、电、磁、声等)来治疗疾病,具体疗法包括电疗、光疗、磁疗、热疗等;
中医理疗是指以治疗疾病为目的,被保险人接受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医生实施的针灸治疗、推拿治疗、拔罐治疗或刮痧治疗;
其他特殊疗法包括顺势治疗、职业疗法及语音治疗。
7.11化学疗法
指针对于恶性肿瘤的化学治疗。化疗是使用医学界公认的化疗药物以杀死癌细胞、抑制癌细胞生长繁殖为目的而进行的治疗。本合同所指的化疗为被保险人根据医嘱,在医院进行的静脉注射化疗、服用药物等方式的化疗。
7.12放射疗法
指针对恶性肿瘤的放射治疗。放疗是使用各种不同能量的射线照射肿瘤组织,以抑制和杀灭癌细胞为目的而进行的治疗。本合同所指的放疗为被保险人根据医嘱,在医院的专门科室进行的放疗。
7.13肿瘤免疫疗法
指应用免疫学原理和方法,使用肿瘤免疫治疗药物提高肿瘤细胞的免疫原性和对效应细胞杀伤的敏感性,激发和增强机体抗肿瘤免疫应答,并应用免疫细胞和效应分子输注宿主体内,协同机体免疫系统杀伤肿瘤、抑制肿瘤生长。本合同所指的肿瘤免疫治疗药物需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用于临床治疗。
7.14肿瘤内分泌疗法
指针对于恶性肿瘤的内分泌疗法,用药物抑制激素生成和激素反应,杀死癌细胞或抑制癌细胞的生长。本合同所指的内分泌治疗药物需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用于临床治疗。
7.15肿瘤靶向疗法
指在细胞分子水平上,针对已经明确的致癌点来设计相应的靶向治疗药物,利用具有一定特异性的载体,将药物或其他杀伤肿瘤细胞的活性物质选择性地运送到肿瘤部位攻击癌细胞的疗法。本合同所指的靶向治疗的药物需具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药产品注册证书。
7.16门诊手术费
指门急诊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手术医疗费用,包括外科医生费、手术室费、恢复室费、麻醉费、手术监测费、手术辅助费、材料费、一次性用品费、术中用药费、手术设备费。
7.17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医院门诊急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
(1)医生诊疗费:指被保险人门急诊期间发生的主诊医生或会诊医生的劳务费用,包括挂号费。
(2)治疗费:指门急诊发生的以治疗疾病为目的,提供必要的医学手段而发生的合理的治疗者的技术劳务费和医疗器械使用费,以及消耗品的费用,具体以就诊医院的费用项目划分为准。
本项责任不包含如下费用:物理治疗、中医理疗及其他特殊疗法(释义同7.10)费用。
(3)检查检验费:指门急诊发生的以诊断疾病为目的,采取必要的医学手段进行检查及检验而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包括X光费、心电图费、B超费、脑电图费、内窥镜费、肺功能仪费、分子生化检验费和血、尿、便常规检验费等。
(4)药品费:被保险人每次门急诊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由医生开具的具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药产品注册证书的国产或进口药品的费用。药品费中不包含中草药费用。
(5)救护车使用费:指为抢救生命由急救中心派出的救护车运送被保险人至医疗机构的费用,救护车的使用仅限于同一城市中的医疗转送。
7.18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
包括床位费、陪床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护理费、膳食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医生费、手术费、救护车使用费。各项费用释义同“7.8 住院医疗费用”。
7.19社会医疗保险
本主险合同所称的社会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
7.20既往症
指在本主险合同生效之前罹患的被保险人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通常有以下情况:
(1)本主险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长期治疗未间断;
(2)本主险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治疗后症状未完全消失,有间断用药情况;
(3)本主险合同生效前发生,未经医生诊断和治疗,但症状明显且持续存在,以普通人医学常识应当知晓。
7.21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7.22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7.23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7.24《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指世界卫生组织(WHO)制定的国际统一的疾病分类方法,它根据疾病的病因、病理、临床表现和解剖位置等特性,用一种系统有序的组合编码的方法对疾病进行分类。目前世界通用的是第10次修订本《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是该分类第10次修订本的的简称。
7.25醉酒
指每百毫升血液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100毫克。
7.26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7.27潜水
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7.28攀岩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7.29探险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7.30武术比赛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7.31特技表演
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7.32职业病
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认定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及鉴定程序。
7.33医疗事故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及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7.34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7.3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7.36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未取得行驶证;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7.37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7.38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7.39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的计算分两种情况:
(1)首次投保、宽限期届满后重新投保或在上一保证续保期间届满60日后重新投保的:
如果保险经过天数≤30天,现金价值=已交保险费×(1-35%);
如果保险经过天数>30天,现金价值=已交保险费×(1-35%)×[1-(保险经过天数-30) / (本合同生效日至保险费交至日的天数-30)],经过天数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
(2)宽限期届满前或在上一保证续保期间届满60日内重新投保的:
现金价值=已交保险费×(1-35%)×(1-保险经过天数/本合同生效日至保险费交至日的天数),经过天数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
附表:
平安e生保(保证续保版)医疗保险计划表
单位:人民币元
保障项目 | |||
年度保险金赔付限额 | 一般医疗保险金 | 住院医疗费用 | 200万 (三项合计) |
指定门诊医疗费用 | |||
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 |||
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 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 | 200万 (三项合计) | |
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 |||
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 |||
年免赔额 | 1万
| ||
赔付比例 | 100% (如被保险人以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身份参保,但就诊时未使用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则赔付比例为60%) | ||
恶性肿瘤津贴保险金额* | 1万 (限给付1次) | ||
恶性肿瘤豁免保险费 | 豁免金额等于对应保单年度的保险费金额 |
*恶性肿瘤津贴保险金、恶性肿瘤豁免保险费是定额给付性质的,其给付与上述赔付比例及年免赔额无关。
平安健康就医绿通服务说明
一、 服务说明
1、住院协调预约服务
当客户患病后收到医院入院通知单,需要提供住院预约时,可提供上海、北京、广州、深圳、南京、杭州、苏州、成都、天津、沈阳等 29 个城市 295 家医疗机构住院协调安排。根据客户的具体要求,为客户提供相对应的协调安排,并告知协调结果和注意事项。服务结束后,会对客户进行关爱及满意度回访。
服务时效:供应商于 48 小时内告知客户预约情况:10 个工作日内安排住院
备注:所有时效以客户首次致电 95511-7 开始计算
2、国内第二诊疗意见服务
当客户确诊罹患恶性肿瘤,需要提供书面第二诊疗意见服务时,可提供上海、北京、广州、深圳、南京、杭州、苏州、成都、天津、沈阳等 29 个城市 295 家三甲医院副主任及以上级别专家的书面第二诊疗意见。根据患者病情,为客户提供在该专科疾病相关的权威专家二诊意见。服务结束后,会对客户进行满意度回访。
服务时效:供应商于 48 小时反馈预约结果或 1 个工作日反馈有效的病历资料是否完整:在收到完整资料后的 8 个工作日提供书面第二诊疗意见报告备注:所有时效以客户首次致电 95511-7 开始计算
二、 服务流程
1、 客户致电平安健康客服 95511-7,提出就医或国内二次诊疗服务需求。
2、 平安健康险客服核实客户有效性。
(1) 确认是有效被保险人;
(2) 保单处于有效状态且已过等待期;
(3) 客户有尚未使用服务次数;
3、 核实后,平安健康客服将电话转接至供应商的客服专线,由供应商进行服务。
三、 客户需提供材料
1、住院预约:
需要提供纸质或电子住院单(纸质或电子住院单:客户提交给医院入院登记处有效的住院通知单后,医院所给出的有效回执单(内容包含但不仅限于有客户姓名、有效证件号、医保卡号、入院登记号等))。
备注:
(1)客户保留入院通知书的照片一并提交。
(2)电子住院单为医院医生开具的有效电子住院通知书,并且在医院的系统中明确显示在排队或者等待安排中(建议客户提供照片证据);
2、国内二次诊疗服务(书面):
客户需要提供由医生确诊恶性肿瘤的相关病历资料及相关辅助检查报告(实验室检查、影像检查、病理检查等)。
四、 服务医院列表
见下文
中国医院列表(包含列表医院的所有分院)
地区 | 城市 | 机构名称 | 机构位置 | |||||
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 上海市枫林路 180 号 | |||||||
交通大学附属瑞金医院 | 上海市瑞金二路 197 号(永嘉路口) | |||||||
交通大学附属仁济医院 | 上海市东方路 1630 号 | |||||||
交通大学附属第六人民医院 | 上海市宜山路 600 号 | |||||||
交通大学附属第九人民医院 | 上海市制造局路 639 号 | |||||||
交通大学附属第一人民医院 | 上海市虹口区海宁路 100 号 | |||||||
交通大学附属儿童医院 | 上海市北京西路 1400 弄 24 号 | |||||||
交通大学附属新华医院 | 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 1665 号 | |||||||
交通大学附属儿童医学中心 | 上海浦东新区东方路 1678 号 | |||||||
市中医药大学附属龙华医院 | 上海市宛平南路 725 号 | |||||||
市中医药大学附属岳阳医院 | 上海市虹口区甘河路 110 号 | |||||||
市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 | 上海市张衡路 528 号 | |||||||
上海 | 上海 | 市中医药大学附属长海医院 | 上海市杨浦区长海路 168 号 | |||||
第二军医大学附属长征医院 | 上海市凤阳路 415 号 | |||||||
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 | 上海市乌鲁木齐中路 12 号 | |||||||
复旦大学附属胸科医院 | 上海市淮海西路 241 号 | |||||||
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医院 | 上海市徐汇区汾阳路 83 号 | |||||||
复旦大学附属华东医院 | 上海静安区延安西路 221 号 | |||||||
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 上海市徐汇区东安路 270 号 | |||||||
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 | 上海市徐汇区医学院路 130 号(枫林路口) | |||||||
同济大学附属东方医院 | 上海浦东新区即墨路 150 号 | |||||||
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 | 上海市大林路 358 号 | |||||||
上海市第一妇婴保健院 | 上海市长乐路 536 号 | |||||||
中国福利会国际和平妇幼保健院 | 上海市徐汇区衡山路 910 号 | |||||||
同济大学附属第十人民医院 | 上海市延长中路 301 号 | |||||||
同济大学附属肺科医院 | 上海市杨浦区政民路 507 号 | |||||||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市协和医院 | 东城区东单帅府园 1 号(东院); | |||||||
卫生部北京医院 | 北京市东单大华路 1 号 | |||||||
北京中医院 | 北京市东城区美术馆后街 23 号 | |||||||
北京中日友好医院 | 北京市朝阳区樱花东路 2 号 | |||||||
北京朝阳医院 |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南路 8 号 | |||||||
首都儿科研究所附属儿童医院 | 北京市朝阳区雅宝路 2 号 | |||||||
北京妇产医院北京市妇幼保健院 | 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 251 号 | |||||||
北京 | 北京 |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 | 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南里 17 号 |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 | 北京市朝阳区安贞路 2 号 | |||||||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 11 号 | |||||||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北大医院) | 北京市西城区西什库大街 8 号 |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 |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56 号(西二环复兴门 | |||||||
桥向北 200 米路西侧) | ||||||||
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 | 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 167 号 |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 |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安康胡同 5 号 | |||||||
| 地区 | 城市 | 机构名称 | 机构位置 | ||||
北京积水潭医院/北京大学第四临床医 |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东街 31 号 | |||||||
学院 | ||||||||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 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 49 号 | |||||||
中国中医研究院西苑医院 | 北京市海淀区西苑操场 1 号(颐和园东侧) | |||||||
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北京大学精神卫生研 |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花园北路 51 号 | |||||||
究所 | ||||||||
北京肿瘤医院北京大学临床肿瘤学院 | 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 52 号 | |||||||
北京 | 北京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口腔医院 | 北京市东城区天坛西里 4 号 |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 北京市东城区天坛西里 6 号 | |||||||
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 | 北京市西城区长椿街 45 号 |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 | 北京市西城区永安路 95 号 | |||||||
北京回龙观医院 | 北京昌平回龙观 | |||||||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301 医院) | 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 28 号 | |||||||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 302 医院 | 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中路 100 号 | |||||||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 306 医院 | 北京市朝阳区德外安翔北路 9 号 | |||||||
武警总医院 | 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 69 号 | |||||||
沈阳军区总医院 | 沈阳市沈河区文化路 83 号 | |||||||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 | 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 36 号 | |||||||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 沈阳和平区南京街 155 号 | |||||||
辽宁省人民医院 | 沈阳市沈河区文艺路 33 号 | |||||||
沈阳 | 辽宁省中医院 | 中国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 72 号 | ||||||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 | 沈阳市于洪区崇山东路 4 号(崇山院区) | |||||||
辽宁省肿瘤医院 | 沈阳市大东区小河沿路 44 号 | |||||||
中国医大口腔医院 | 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 117 号 | |||||||
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 | 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 20 号 | |||||||
辽宁 | 沈阳市第五人民医院 | 沈阳市铁西区兴顺街 188 号 | ||||||
辽宁省中医药研究院 | 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北大街 60 号 | |||||||
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 大连市中山路 222 号 | |||||||
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 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 467 号 | |||||||
大连市中心医院 | 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南路 826 号 | |||||||
大连 | 大连市第三人民医院 | 大连市甘井子区千山路 40 号 | ||||||
大连市第五人民医院 | 大连市沙河口区黄河路 890 号 | |||||||
大连市友谊医院(大连市红十字医院) | 大连市中山区三八广场 8 号 | |||||||
大连市第二人民医院 | 大连市西岗区宏济街 29 号 | |||||||
大连中医院 | 大连市中山区解放路 321 号 | |||||||
地区 | 城市 | 机构名称 | 机构位置 | |||||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大直街 199 号 | |||||||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 哈尔滨市动力区和平路 26 号 | |||||||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平路 150 号 | |||||||
黑龙江 | 哈尔滨 | 哈尔滨市第四医院 | 哈尔滨市道外区靖宇街 119 号 | |||||
黑龙江省医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中山路 82 号 | |||||||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 411 号 | |||||||
黑龙江省农垦总医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双路 235 号 | |||||||
哈尔滨市第五医院 | 哈尔滨市动力区健康路 51 号 | |||||||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 | 长春市新民大街 71 号 | |||||||
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 | 长春市仙台大街 126 号 | |||||||
吉林大学第二医院 | 长春市自强街 218 号 | |||||||
吉林省人民医院 | 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 1183 号 | |||||||
长春市中心医院 | 长春市人民大街 1810 号 | |||||||
长春 | ||||||||
吉林省肿瘤医院 | 长春市朝阳区湖光路 1018 号 | |||||||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 0 八医院 | 长春市绿园区西安大路 4799 号 | |||||||
吉林大学口腔医院 | 长春市朝阳区清华路 1500 号 | |||||||
吉林大学第四医院(第一汽车制造厂总 | 长春市东风大街 2643 号 | |||||||
医院) | ||||||||
吉林 | 吉林省中西医结合医院 | 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 1745 号 | ||||||
吉林市中心医院 | 吉林市南京街 4 号 | |||||||
北华大学附属医院 | 吉林市解放中路 12 号 | |||||||
吉林中西医结合医院(吉林市第三人民 | 吉林市船营区长春路 9 号 | |||||||
医院) | ||||||||
解放军 222 医院 | 吉林市船营区越山路 340 号 | |||||||
吉林 | ||||||||
吉林医药学院附属医院(原解放军第四 | 吉林市华山路 81 号 | |||||||
六五医院) | ||||||||
吉林市第二中心医院(原吉林铁路中心 | 吉林市昌邑区中兴街 36 号 | |||||||
医院) | ||||||||
吉林医药学院附属医院(原解放军第四 | 吉林市华山路 81 号 | |||||||
六五医院) | ||||||||
天津总医院(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 | 天津市和平区鞍山道 154 号 | |||||||
天津 | 天津 | 天津肿瘤医院 | 天津市河西区体院北环湖西路 | |||||
天津医科大学口腔医院 | 天津市和平区气象台路 12 号 | |||||||
天津市天和医院 | 天津市和平区睦南道 122 号 | |||||||
地区 | 城市 | 机构名称 | 机构位置 | |||||
天津第二附属医院 | 天津市河西区平江道 23 号 | |||||||
天津第四医院 | 天津市河西区小海地微山路 4 号 | |||||||
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 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 314 号 | |||||||
天津 | 天津 | 天津中医二附属医院 | 天津市河北区真理道 816 号 | |||||
天津环湖医院 | 天津市河西区气象台路 122 号 | |||||||
天津医院 | 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 406 号 | |||||||
天津市解放军 464 医院 | 天津市红旗南路 600 号 | |||||||
青医附院(青岛大学附属医院) | 青岛市江苏路 16 号 | |||||||
青岛市市立医院 | 青岛市胶州路 1 号 | |||||||
青岛市中心医院(青岛纺织医院) | 青岛市四流南路 127 号 | |||||||
401 医院(青岛 401 医院,解放军 401 医 | 山东青岛闽江路 22 号 | |||||||
青岛 | 院) | |||||||
青岛市第八人民医院 | 青岛市李沧区峰山路 84 号 | |||||||
山东青岛中西医结合医院(青岛市第五 | 青岛市市南区嘉祥路 3 号 | |||||||
人民医院) | ||||||||
山东 | ||||||||
青岛市肿瘤医院 | 青岛市四方区开平路 22 号 | |||||||
山东省立医院 | 济南市经五纬七路 324 号 | |||||||
齐鲁医院 | 济南市文化西路 107 号 | |||||||
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 | 山东省济南市文化西路 42 号 | |||||||
济南 | ||||||||
山东省千佛山医院 | 济南市经十路 16766 号 | |||||||
济南军区总医院 |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师范路 25 号 | |||||||
山东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 山东省济南市经八路 1 号(省委向东 600 米 | |||||||
左右) | ||||||||
山西医科大学第一临床医学院 | 太原市解放南路 85 号 | |||||||
山西人民医院 | 山西省太原市双塔寺东街 26 号 | |||||||
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山西医科大学 | 山西省太原市五一路 382 号 | |||||||
第二临床医学院) | ||||||||
山西省肿瘤医院、山西省肿瘤研究所、 | 太原市杏花岭区职工新村 3 号 | |||||||
山西 | 太原 | 山西省第三人民医院 | ||||||
山西省中医药研究院、山西省中医院 | 太原市并州西街 46 号 | |||||||
山西省第二人民医院(山西省职业病医 | 太原市寇庄西路 9 号 | |||||||
院) | ||||||||
山西中医学院附属医院(第二中医院) |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晋祠路一段 75 号 | |||||||
山西省中西医结合医院 |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府东街 27 号 | |||||||
地区 | 城市 | 机构名称 | 机构位置 | |||||
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 苏州市十梓街 188 号 | |||||||
苏大附二院又名核工业总医院、中法友 | 苏州市三香路 1055 号 | |||||||
好医院 | ||||||||
苏州 | 苏州市立医院 | 苏州白塔西路 16 号 | ||||||
苏州市立医院 | 苏州市道前街 26 号 | |||||||
苏州中医院 | 沧浪新城吴中西路 889 号 | |||||||
江苏 | 苏州市立医院 | 苏州白塔西路 16 号 | ||||||
苏州市立医院北区 | 江苏省苏州市广济路 242 号 | |||||||
无锡市人民医院 | 无锡市清扬路 299 号 | |||||||
无锡市第四人民医院 | 江苏省无锡市惠河路 200 号 | |||||||
无锡 | 无锡市第三人民医院 | 无锡市兴源北路 585 号 | ||||||
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 | 江苏省无锡市中山路 68 号 | |||||||
无锡市中医医院 | 无锡市后西溪 33 号 | |||||||
浙二医院 | 浙江杭州市解放路 88 号 | |||||||
浙一医院 | 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79 号 | |||||||
浙江省中医院 | 杭州市邮电路 54 号 | |||||||
浙江省人民医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上塘路 158 号 | |||||||
杭州市中医院 | 杭州市体育场路 453 号 | |||||||
浙江 | 杭州 | 杭州红会医院 | 杭州市环城东路 208 号 | |||||
浙江省妇保医院 | 浙江省杭州市学士路 1 号 | |||||||
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 杭州市浣纱路 261 号 | |||||||
杭州市第四人民医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山南路严官巷 34 号 | |||||||
杭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 杭州市拱宸桥温州路 126 号 | |||||||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 | 中国杭州延安路 395 号 | |||||||
杭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 杭州市拱宸桥温州路 126 号 | |||||||
江西省第一附属医院 | 南昌市东湖区永外正街 17 号 | |||||||
江西省人民医院 | 南昌市阳明路 392 号 | |||||||
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 江西省南昌市民德路 1 号 | |||||||
南昌大学四附院 | 江西省南昌市广场南路 133 号 | |||||||
江西 | 南昌 | 南昌市第一医院 | 江西省南昌市象山北路 128 号 | |||||
江西中医院 | 南昌市八一大道 445 号 | |||||||
江西省妇幼保健院 | 南昌市八一大道 318 号 | |||||||
南昌市第二中西医结合医院 | 南昌市东湖区子固路 106 号 | |||||||
江西中西医结合医院 | 南昌市南京西路 277 号金阳光大夏 A 座 502 | |||||||
室 | ||||||||
西京医院 | 陕西省西安市长乐西路 15 号 | |||||||
西安交大附属二院 | 西安市西五路 157 号 | |||||||
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西路 277 号(原健康路 1 | |||||||
陕西 | 西安 | 号) | ||||||
陕西省人民医院 | 西安市友谊西路 256 号 | |||||||
西安市第一医院 | 西安市南大街粉巷 30 号 | |||||||
陕西省中医院 | 西安市西华门 20 号 | |||||||
西安市东郊第一职工医院 | 西安市东郊万寿路 23 号 | |||||||
地区 | 城市 | 机构名称 | 机构位置 | |||||
甘肃省人民医院 | 兰州市东岗西路 204 号 | |||||||
兰州大学第一医院 | 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1 号 | |||||||
甘肃 | 兰州 | 兰州大学第二医院 |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萃英门 82 号 | |||||
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 | 兰州市嘉峪关西路 732 号 | |||||||
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 兰州市七里河区吴家园 1 号 | |||||||
甘肃省中医院 | 兰州市七里河区安西路 518 号 | |||||||
河南省人民医院 | 河南省郑州市纬五路七号 | |||||||
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 郑州市建设东路 1 号 | |||||||
河南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路 19 号 | |||||||
郑州人民医院 | 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 33 号 | |||||||
河南 | 郑州 | 郑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 郑州市经八路 2 号 | |||||
河南省肿瘤医院 | 河南省郑州市东明路 127 号 | |||||||
河南中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 | 郑州市东明路 63 号 | |||||||
郑州第一人民医院 | 河南省郑州市东大街 56 号 | |||||||
郑州市第七人民医院 | 郑州市汝河路 12 号 | |||||||
河南省第三人民医院 | 郑州市伏牛路 198 号 | |||||||
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 | 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西路 215 号 | |||||||
河北省人民医院 | 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西路 348 号 | |||||||
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东岗路 89 号 | |||||||
石家庄市第一医院 | 石家庄市长安区范西路 36 号 | |||||||
河北 | 石家庄 | 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 | 河北省石家庄市健康路 12 号 | |||||
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 | 石家庄市自强路 139 号 | |||||||
河北省中医院 | 石家庄市中山东路 389 号 | |||||||
石家庄市第三医院 | 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 15 号 | |||||||
石家庄市中医院 | 石家庄市中山西路 233 号 | |||||||
广东省人民医院 | 广州市中山二路 106 号 | |||||||
中山一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山二路 58 号 | |||||||
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 广州市盘福路 1 号) | |||||||
中山二院 | 本院:广州市沿江西路 107 号;南院:广州市 | |||||||
海珠区东晓南路盈丰街 33 号 | ||||||||
广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 广州市海珠区昌岗东路 250 号 | |||||||
广州军区总医院 | 广东省广州市流花路 111 号 | |||||||
广东 | 广州 | 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 | 广州市海珠区石榴岗路 1 号 | |||||
南医三院 | 广州中山大道西 183 号 | |||||||
广州空军医院 | 广州市天河区东风东路 801 号 | |||||||
广东省中医院 | 广州市大德路 111 号 | |||||||
广州南方医院 | 广州市广州大道北路 1838 号 | |||||||
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 中国广州白云机场路 16 号大院 | |||||||
中山三院 |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 600 号 | |||||||
广医一院 | 广州市沿江路 151 号 | |||||||
武警广东总队医院 | 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 268 号 | |||||||
地区 | 城市 | 机构名称 | 机构位置 | |||||
武汉协和 | 湖北省武汉市解放大道 1277 号 | |||||||
武汉同济医院 | 湖北省武汉市解放大道 1095 号 | |||||||
武汉大学人民医院 | 湖北省武昌紫阳路 99 号 | |||||||
武汉市第一医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中山大道 215 号 | |||||||
武汉大学中南医院 | 武汉市武昌东湖路 169 号 | |||||||
湖北 | 武汉 | 湖北省中医院 |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胭脂路花园山 4 号 | |||||
武汉市中心医院 | 武汉市江岸区胜利街 26 号 | |||||||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 | 湖北省武汉市武珞路 627 号 | |||||||
武汉市第三医院 | 武汉市武昌区彭刘杨路 241 号 | |||||||
武汉市中医医院 | 武汉市汉口江岸区黎黄陂路 49 号 | |||||||
武汉科技大学附属天佑医院 | 武汉市武昌丁字桥涂家岭 9 号 | |||||||
湘雅医院 | 中国湖南长沙市湘雅路 87 号 | |||||||
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 | 长沙市人民中路 86 号 | |||||||
湘雅三医院 | 长沙市河西桐梓坡路 138 号 | |||||||
湖南省人民医院 | 湖南省长沙市解放西路 61 号 | |||||||
湖南 | 长沙 | 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 湖南长沙韶山中路 95 号 | |||||
长沙市中心医院 | 长沙市韶山南路 161 号 | |||||||
湖南省肿瘤医院 | 长沙市桐梓坡路 283 号 | |||||||
湖南省第二人民医院 | 长沙市芙蓉中路三段 427 号 | |||||||
湖南省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 | 长沙市麓山路 58 号 | |||||||
长沙市妇幼保健院 | 长沙市城南东路 416 号 | |||||||
华西医院 | 外南国学巷 37 号 | |||||||
四川省人民医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西二段 32 号 | |||||||
四川省中医医院/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 |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十二桥路 39 号 | |||||||
医院 | ||||||||
成都军区总医院 | 成都市蓉都大道天回路 270 号 | |||||||
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 | 成都市青龙街 82 号 | |||||||
成都 | 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 | 成都市高新南区繁雄大道万象北路 18 号 | ||||||
四川省肿瘤医院 | 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 55 号 | |||||||
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 | 成都市庆云南街 10 号 | |||||||
解放军第 452 医院 | 成都市锦江区九眼桥工农院街 1 号 | |||||||
成都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 成都市新都区宝光大道中段 278 号 | |||||||
四川 | 成都市中医院 | 成都市锦江区红星中路一段 44 号 | ||||||
四川省第五人民医院 | 成都市商业街 66 号 | |||||||
重庆西南医院 | 重庆市沙坪坝区高滩岩正街 30 号 | |||||||
重庆市第二人民医院 | 重庆永川市萱花路 439 号 | |||||||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 重庆袁家岗友谊路 1 号 | |||||||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 中国重庆市临江路 74 号 | |||||||
重庆 |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 |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二路 136 号 | ||||||
重庆市第三人民医院 | 重庆渝中区枇巴山正街 104 号 | |||||||
重庆武警总队医院 | 重庆市南岸区弹子石卫国路 90 号 | |||||||
重庆市第五人民医院 | 重庆市南岸区仁济路 24 号 | |||||||
重庆市中医院 | 重庆市江北区盘溪支路 6 号 | |||||||
重庆市第八人民医院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 191 号 | |||||||
地区 | 城市 | 机构名称 | 机构位置 | |||||
安徽省立医院 | 安徽省合肥市庐江路 17 号 | |||||||
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 安徽省合肥市绩溪路 218 号 | |||||||
安徽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17 号 | |||||||
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 | 安徽省合肥市淮河路 390 号 | |||||||
安徽 | 合肥 | 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 | 合肥市望江路 204 号 | |||||
安徽省中医药临床研究中心附属医院 | 合肥市铜陵北路 346 号 | |||||||
安徽医科大学第四附属医院 | 安徽省合肥市屯溪路 372 号 | |||||||
安徽省肿瘤医院(安徽省立医院附院) | 合肥市环湖东路 107 号 | |||||||
合肥市友好医院 | 合肥市美菱大道 693 号 | |||||||
广西中医学院附属瑞康医院 | 广西南宁市华东路 10 号 | |||||||
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 广西南宁市双拥路 6 号 | |||||||
广西区人民医院 | 广西南宁市桃源路 6 号 | |||||||
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 | 南宁市七星路 89 号 | |||||||
广西 | 南宁 | 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 | 南宁市邕武路 7 号 | |||||
南宁市第九人民医院 | 南宁市宾阳县黎塘永安西路 233 号 | |||||||
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 | 广西南宁市淡村路 13 号 | |||||||
广西区妇幼保健院 | 广西南宁市新阳路 225 号 | |||||||
广西医科大肿瘤医院 | 南宁市河堤路 71 号 | |||||||
云大医院 | 云南省昆明市西昌路 295 号 | |||||||
昆华医院 | 云南昆明市金碧路 157 号 | |||||||
昆医附二院 |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麻园 1 号 | |||||||
云南 | 昆明 | 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 | 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504 号 | |||||
昆明延安医院 | 昆明市人民东路 245 号 | |||||||
云南省中医医院 | 昆明市光华街 120 号 | |||||||
成都军区昆明总医院 | 昆明市大观路 212 号 | |||||||
昆明市中医院 | 昆明市东风东路 27 号 | |||||||
江苏省人民医院 | 南京市广州路 300 号 | |||||||
南京军区总医院 |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305 号 | |||||||
南京市第一医院 | 南京市长乐路 68 号 | |||||||
南京中医院 | 江苏省南京市金陵路 1 号 | |||||||
江苏 | 南京 | 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医院 | 江苏省南京市迈皋桥十字街 100 号 | |||||
长征医院南京分院 | 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建宁路 200 号 | |||||||
江苏省中医院 | 南京市建邺区汉中路 155 号 | |||||||
南京鼓楼医院 | 南京市中山路 321 号 | |||||||
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 | 江苏省南京市湖南路丁家桥 87 号 | |||||||
南京市第二医院 |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钟阜路 1 号 | |||||||
解放军 81 医院 | 南京杨公井 34 标 34 号 | |||||||
深圳市人民医院 | 深圳市东门北路 1017 号 | |||||||
深圳北大医院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莲花路 1120 号 | |||||||
广东 | 深圳 | 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 | 深圳市福田区笋岗西路 3002 号 | |||||
南山医院 | 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 89 号 | |||||||
福田医院 | 深圳市深南中路 3025 号 | |||||||
分类 | 职业 |
农牧渔业 | 猛兽饲养工(动物园)、有毒动物饲养工(蛇、蝎子、蜈蚣等)、捕鱼人(内陆)、捕鱼人(沿海)养殖工人(沿海)、远洋渔船船员、近海渔船船员 |
木材森林业 | 伐木工人、锯木工人、运材车辆之司机及押运人员、起重机之操作人员、装运工人、挂钩工人、锯木工人、木材搬运工人、森林防火人员、拖拉机驾驶员、联合收割机驾驶员、农用运输车驾驶员、农用机械操作及修理人员、沼气工程施工人员 |
矿业采掘业 | 矿工、采掘工、爆破工、工人、海上所有作业人员、潜水人员、采石业工人、采砂业工人、陆上油矿开采技术员、油气井清洁保养修护工、钻勘设备安装换修保养工、钻油井工人 |
交通运输业 | 陆运:铁牛车驾驶、混凝土预拌车驾驶员、机动三轮车夫、营业用货车司机及随车工人、搬运工人、装卸工人、矿石车司机及随车工人、工程卡车司机及随车人员、液化、氧化油罐车司机及随车工人 客货轮(沿海):船长、水手长、水手、铜匠、木匠、泵匠、电机师、厨师、服务生、实习生、游览船/小气艇之驾驶及工作人员、救难船员 客货轮(内河):船长、水手长、水手、铜匠、木匠、泵匠、电机师、厨师、服务生、实习生 客货轮(远洋)所有随船人员 空运:民航机飞行人员、机上服务员、直升机飞行人员 |
建筑工程 | 建筑公司:钢骨结构工人、鹰架架设工人、铁工、焊工、建筑工程机械操作员、金属门窗装修工人、拆屋、迁屋工人、凿岩工、装饰装修工(室外)(基础装修至毛坯) |
铁路公路铺设:现场勘测人员(山区)、工程机械操作员、工程车辆驾驶员、铺设工人(山地)、维护工人、电线架设及维护工人、高速公路工程人员(含美化人员)、筑路、养护工、铁路舟桥工、道岔制修工 | |
造修船业:工人、拆船工人 | |
电梯、升降机:安装工人、电梯、升降机修理及维护工人 | |
装璜:室内装璜人员(不含木工、油漆工)、室外装璜人员、金属门窗制造、装修工人、安装玻璃幕墙工人、钢结构安装工、中央空调系统安装及维护人员 | |
测绘工程:海洋测绘工程技术人员(海上作业)地质探测员(山区)、地质探测员(海上)、海湾港口工程人员、水坝工程人员、挖井工程人员、桥梁工程人员、隧道工程人员、潜水工作人员、爆破工作人员、挖泥船工人 | |
制造加工维修业 | 冶金业:高炉原料工、高炉炉前工、高炉运转工、炼钢原料工、炼钢工、炼钢浇铸工、练钢准备工、铁合金电炉冶炼工、火法冶炼工、烟气制酸工、酸洗工、金属材热处理工、焊管工、金属挤压工、铸轧工、铸管工、硬质合金成型工 机械制造维修业:车工、铣工、磨工、镗工、钻床工、组合机床工、加工中心操作工、拉床、锯床工、弹性元件制造工、铸造、锻造工、冲压工、剪切工、焊工、金属热处理工、粉末冶金处理工、涂装工、电切削工、锅炉设备装配工、有关高压电之工作人员、铁心叠装工、铁路车辆制造装修工、制浆备料工、制浆设备操作工、制浆废液回收利用工、木制家具制造工人、木制家具修理工人、金属家具制造工人、金属家具修理工人、家用空调、太阳能热水器安装与维修、焊接工、冲床工、剪床工、铣床工、铸造工、车床工(全自动)、车床工(其他)、玻璃加工工 电机业:有关高压电之工作人员 水泥业(包括水泥、石膏、石灰、陶器):水泥生产制造工、采掘工、爆破工、石灰焙烧工、加气混凝土制品工、装饰石材生产工、石棉制品工、金刚石制品工 化工业:液化气体制造工、防腐蚀工、油制气工、炼焦工,焦炉机车司机、煤制气工、煤气储运工、硫酸铵生产工、过磷酸铵生产工、硫酸生产工、硝酸生产工、盐酸生产工、磷酸生产工、纯碱生产工、烧碱生产工、氟化盐生产工、缩聚磷酸盐生产工、高频等离子工、气体深冷分离工,制氧工、工业气体液化工、二氧化硫制造工、脂肪烃生产工、橡胶生产工、化纤聚合工、其他有毒物品生产工、火药炸药业人员、烟花爆竹业人员 |
出版广告业 | 战地记者、广告招牌架设人员、霓虹光管安装及维修人员 |
娱乐业 | 武打演员、特技演员、广播电视天线工、救生员、动物园驯兽师、高空杂技、飞车、飞人演员 |
文教机构 | 飞行训练教官及学员、特殊运动班学生(拳击、摔跤、跆拳道等)、武术学校学生 |
公共事业 | 通信系统供电设备、空调设备安装维护人员、电台天线维护人员、光缆铺设人员、高压线路带电检修工、变压器检修工、变电设备检修工、变电设备安装工、牵引电力线路安装维护工、维修电工、电力设施架设人员、电力高压电工程设施人员、水泵或提水站的维修人员、河道清淤的工人 |
服务业 | 液化燃气零售店负责人及工作人员、高楼外部清洁工、烟囱清洁工 |
公检法等执法检查机关 | 刑警、警务特警、防暴警察、武警、防毒防化防核抢险员、一般事故抢险员、消防队队员、火灾嘹望观察员(直升机) |
军人 | 特种兵(海军陆站队、伞兵、水兵、爆破兵、蛙人、化学兵、负有布雷爆破任务之工兵、情报单位负有特殊任务者)、空军飞行官兵、空军海洋巡弋舰艇及潜艇官兵、前线军人、军校学生及入伍受训新兵 |
职业运动 | 滑雪人员、曲棍球球员、冰上曲棍球球员、橄榄球球员、摔跤运动员、职业拳击运动员、业余拳击运动员、马术运动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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