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或电子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平安超额保个人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 7.1)计算。

本产品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0 周岁至 55 周岁,投保时被保险人为 0 周岁的,应当为出生满 28 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但被保险人年满 55 周岁后、99 周岁前(含 99 周岁),如您在上一个保险期间届满 60 日内提出重新投保申请、且经我们审核符合承保条件的,我们仍然同意承保。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或收到本主险合同电子保险单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 7.2)。自我们收齐上述资料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5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保险期间届满后,若您要继续享有本产品提供的保障,您需要重新投保。

若保险期间届满时,本主险产品已停止销售,我们不再接受投保申请,但会向您提供投保其他保险产品的合理建议。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计划

本主险合同的投保计划(见附表)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 90 日为等待期。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经医院(见7.3)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见 7.4)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向您返还所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以下两种情形,无等待期:

(1)因意外伤害(见7.11)发生上述情形的;

(2)您在上一保险期间届满 60 日内重新投保本产品的。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见 7.12),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主险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将于保险期间届满时终止,我们不再接受投保人重新投保申请。

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主险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对于确诊之后被保险人在医院治疗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与治疗该重大疾病相关的住院医疗费用(见 7.13)及相关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见 7.16)(无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或特殊门诊治疗发生的),在先扣除从社会医疗保险(见 7.22)或公费医疗所获的补偿后,对于超过起付线部分的金额,我们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起付线是指本项保险责任的起付标准。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医疗费用,起付线以内的部分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超过起付线的部分,我们才开始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之后,本保险期间届满时保险合同终止且不再接受重新投保。但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治疗重大疾病仍未结束的,我们将继续承担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责任,直至保险合同终止后满一年止。保险期间内及保险合同终止后我们累计赔付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不超过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赔付限额。

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的,我们将按上述约定计算并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且最高给付金额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补偿后的余额。

 

2.3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

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及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23);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2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25),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7.26)的机动车(见7.27);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7.28);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见7.29),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7.30)。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见7.31)。

发生上述第(2)至(8)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非因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我们按照“2.2保险责任”的约定给付了重大疾病保险金;但对于被保险人在确诊后因重大疾病发生的如下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所患既往症(见 7.32)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引起的相关费用;

(2)疗养、视力矫正手术、各种健康体检项目及预防性医疗项目、牙科保健及牙科治疗、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3)如下项目的治疗:皮肤色素沉着、痤疮治疗、红斑痤疮治疗;雀斑、老年斑、痣的治疗和去除;对浅表静脉曲张、蜘蛛脉、除瘢痕疙瘩型外的其它瘢痕、纹身去除、皮肤变色的治疗或手术;激光美容、除皱、除眼袋、开双眼皮、治疗斑秃、白发、秃发、脱发、植毛、脱毛、隆鼻、隆胸;

(4)各种矫形及生理缺陷的手术和检查治疗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平足及各种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费用;

(5)各种健美治疗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营养、减肥、增胖、增高费用;(6)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7)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疗;(8)除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关节之外的其他人工器官材料费、安装和置换等费用、各种康复治疗器械、假体、义肢、自用的按摩保健和治疗用品、所有非处方医疗器械;

(9)耐用医疗设备(指各种康复设备、矫形支具以及其他耐用医疗设备)的购买或租赁费用;

(10)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见 7.33)确定)、性病;

(11)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的药品或非医院药房购买的药品、滋补类中草药及其泡制的各类酒制剂、医生开具的超过 30 天部分的药品费用;(12)各种医疗咨询和健康预测:如健康咨询、睡眠咨询、性咨询、心理咨询(一般心理问题,如职场问题、家庭问题、婚恋问题、个人发展、情绪管理等)等费用;

(13)从事潜水(见 7.34)、跳伞、攀岩(见 7.35)、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 7.36)、武术比赛(见 7.37)、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见 7.38)、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导致的伤害引起的治疗;

(14)由于职业病(见 7.39)、医疗事故(见 7.40)引起的医疗费用;

(15)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或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从医院确定出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16)被保险人接受实验性治疗,即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

(17)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

       (18)各类医疗鉴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费用。

 

2.4  其他免责条款

除“2.3责任免除”外,本主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2.2保险责任”、“3.2保险事故通知”、“6.2年龄错误”、“7释义”及附表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主险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请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重大疾病保险金申请所需材料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它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申请所需材料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医疗病历或出院小结、检查检验报告及药品明细处方;

(4)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凭证和医疗费用结算清单(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需包含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的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第30 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 31 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如我们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上述 30 日期间会扣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期间,扣除期间自我们作出的通知到达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之日起,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按照通知要求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到达保险人之日止。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主险合同的费率按照被保险人年龄、性别、以及投保时您选择的保障计划确定。

 

4.2  保险费率调整

您的保费会随着您的年龄增长而上升。同时,我们每年都会检视费率,使其反映我们的整体理赔经验和医疗通胀等在内的一系列因素。我们将根据本主险合同计算费率所用的计算基础与实际情况的偏差程度,决定保险费率是否调整及调整幅度。本保险的费率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同一投保区域等某一类人群的被保险人。

我们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后,您须按调整后重新投保当时的保险费率支付保险费,保险费率调整前您已经支付的保险费不受影响。

如果您不同意费率调整的,您可以放弃重新投保本保险。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可以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解除合同后,您会失去原有的保障。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主险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书、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6.3  合同内容变更

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主险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您通过我们同意或者认可的网站等互联网渠道提出对本主险合同进行变更,视为您的书面申请,您向我们在线提交的电子信息与您向我们提交的书面文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6.4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最后电话或电子邮箱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6.5  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

(2)本主险合同中列明的其他合同解除的情形。

 

6.6  争议处理

本主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依法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

 

释义

7.1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7.2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7.3  医院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的普通部(不包含其中的特需医疗、外宾医疗、干部病房),不包括疗养院、护理院、康复中心、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以及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

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的,按该约定执行。

 

7.4  重大疾病

指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或初次接受符合下列定义的手术。该疾病或手术应当由专科医生(见7.5)明确诊断。

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共有99种,其中第1至25种重大疾病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定的疾病,且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与“规范”一致,第26至99种重大疾病为“规范”规定范围之外的疾病。

(1)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日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3)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日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见7.6);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见7.7);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见7.8)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日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7)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9)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日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2)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13)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见7.9)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在0至3周岁保单周年日期间,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的双耳失聪不在保障范围内。

(14)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在0至3周岁保单周年日期间,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的双目失明不在保障范围内。

(15)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日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日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16)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8)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日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9)严重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20)严重Ⅲ度烧伤

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见7.10)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

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23)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在0至3周岁保单周年日期间,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①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

② 网织红细胞<1%;

③ 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25)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26)严重感染性心内膜炎

感染性心内膜炎是指因细菌或其他致病菌感染造成心脏内膜感染,瓣膜为最常受累部位,引起心脏瓣膜关闭不全。必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 急性或亚急性感染性心内膜炎临床表现;

(2) 血培养病原体阳性;

(3) 心功能衰竭并实际接受了心脏瓣膜置换手术;

(4) 并发动脉栓塞导致脑梗塞、肾梗塞或心肌梗塞。

药物滥用者所患感染性心内膜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27)肌营养不良症

肌营养不良症是一组遗传性肌肉变性性病变,临床特征为与神经系统无关的肌肉无力和肌肉萎缩。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28)重症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指被保险人被确诊为重症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并实际接受了外科剖腹直视手术治疗,进行坏死组织清除、坏死病灶切除或胰腺切除。

腹腔镜手术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因酗酒或饮酒过量所致的急性坏死性胰腺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29)脊髓灰质炎后遗症

脊髓灰质炎是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致的瘫痪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功能损害或呼吸无力。脊髓灰质炎必须明确诊断。本合同仅对脊髓灰质炎造成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导致被保险人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情况予以理赔。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30)进行性核上性麻痹

进行性核上性麻痹是中枢神经系统变性性疾病,临床表现为眼球运动障碍、假性球麻痹、帕金森综合征等。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

(31)输血原因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被保险人因输血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并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在保障起始日或复效日之后,被保险人因输血而感染HIV;

(2)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输血感染属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

(3)受感染的被保险人不是血友病患者。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AIDS)或阻止HIV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或能防止AIDS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障将不再予以赔付。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的HIV感染不在保障范围内。保险公司必须拥有获得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和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32)开颅手术

指因外伤、颅内肿瘤或脑动脉瘤破裂,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在全麻下进行的颅骨切开手术,以清除脑内血肿、切除肿瘤或夹闭破裂动脉瘤的手术治疗。

颅骨打孔手术、硬膜下血肿清除术、硬膜外血肿清除、未破裂动脉瘤预防性手术、动脉瘤栓塞手术、血管内手术、颅骨切开或切除减压术、脑积水脑脊液分流手术、经蝶骨肿瘤切除术及其他原因的开颅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33)破裂脑动脉瘤开颅夹闭手术

指因脑动脉瘤破裂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在全麻下进行的开颅脑动脉瘤夹闭手术。脑动脉瘤(未破裂)预防性手术、颅骨打孔手术、动脉瘤栓塞手术、血管内手术及其他颅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34)严重全身性重症肌无力

重症肌无力是一种神经肌肉接头传递障碍所致的疾病,表现为局部或全身骨骼肌(特别是眼外肌)极易疲劳。疾病可以累及呼吸肌、上肢或下肢的近端肌群或全身肌肉,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经药物治疗和胸腺切除治疗一年以上仍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35)肾髓质囊性病

肾髓质囊性病,一种遗传性肾脏疾病,特点为肾髓质多发大小不等的囊肿并且伴有小管炎症和间质性肾炎。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经肾组织活检明确诊断;

(2)临床有肾脏衰竭和肾小管功能障碍表现;

(3)影像学证据显示肾髓质多发囊肿。

其他肾脏囊性病变不在保障范围内。

(36)嗜铬细胞瘤

指发生在肾上腺或肾上腺外嗜铬组织的以分泌过多的儿茶酚胺为表现的神经内分泌肿瘤。嗜铬细胞瘤必须明确诊断,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临床有高血压症候群表现;

(2)已经实施了嗜铬细胞瘤切除手术。

(37)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

指自身免疫性肾上腺炎(既往称:特发性肾上腺皮质萎缩)导致肾上腺萎缩和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明确诊断,符合下列所有诊断标准:

①血浆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水平>100pg/ml;

②血浆肾素活性、血管紧张素II和醛固酮测定结果显示为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

③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刺激试验显示为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

(2)已经采用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180天以上。

肾上腺结核、HIV感染或艾滋病、感染、肿瘤所致的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       能减退和继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不在保障范围内。

(38)丝虫感染所致严重象皮病

指因丝虫感染导致淋巴循环阻塞出现严重淋巴水肿,达到国际淋巴学会淋巴肿分期第III期,临床表现为肢体象皮肿,患肢较健肢增粗30%以上,日常生活不能自理。

(39)埃博拉病毒感染

指埃博拉病毒感染导致的急性出血性传染病。埃博拉病毒病必须经国家认可的有合法资质的传染病专家确诊并且上报国家疾病控制中心接受了隔离和治疗,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实验室检查证据证实存在埃博拉病毒感染;

(2)存在持续30天以上广泛出血的临床表现。

埃博拉病毒感染疑似病例,在确诊之前已经死亡的病例不在保障范围内。

(40)严重克隆氏病

克隆病是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隆病病理组织学变化。

诊断必须由病理检查结果证实。被保险人所患的克隆病必须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

(41)严重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指慢性反复发作的胰腺炎症导致胰腺的广泛纤维化、坏死、弥漫性钙化及假性囊肿形成,造成胰腺功能障碍出现严重糖尿病和营养不良。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医疗记录证实存在慢性胰腺炎反复急性发作病史;

(2)CT显示胰腺广泛钙化或逆行胰胆管造影(ERCP)显示胰管扭曲、扩张和狭窄;

(3)持续接受胰岛素替代治疗和酶替代治疗180天以上。

酒精导致的慢性复发性胰腺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42)严重慢性缩窄性心包炎

由于慢性心包炎症导致心包脏层和壁层广泛瘢痕粘连、增厚和钙化,心包腔闭塞,形成一个纤维瘢痕外壳,使心脏和大血管根部受压,阻碍心脏的舒张。慢性缩窄性心包炎必须被明确诊断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心功能衰竭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 级,并持续180天以上;

(2)已经接受了经下列任何一种手术路径进行的开胸心包剥离手术或心包切除手术。

①胸骨正中切口;

②双侧前胸切口;

③左前胸肋间切口。

经胸腔镜、胸壁打孔进行的手术、心包粘连松解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43)严重弥漫性系统性硬皮病

严重弥漫性系统性硬皮病:一种系统性胶原血管病引起进行性的皮肤、血管和内脏器官的弥漫性纤维化。诊断必须明确并由活检和血清学证据支持并且疾病已经影响到心脏、肺或肾脏等内脏器官并且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1)肺纤维化,已经出现肺动脉高压、肺心病;

(2)心脏损害,心脏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心功能IV级;

(3)肾脏损害,已经出现肾功能衰竭。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局限硬皮病;

(2)嗜酸细胞筋膜炎;

(3)CREST综合征。

(44)严重心肌病

指被保险人因心肌病导致慢性心功能损害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衰竭,必须由心脏专科医生确诊,并有包括超声心动图在内的相关检查证实。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心功能IV级。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酗酒或滥用药物引起的心肌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45)骨生长不全症

指一种胶原病,特征为骨易碎,骨质疏松和易骨折。该病有4种类型:I 型、II型、III型、IV型。只保障III型成骨不全的情形。其主要临床特点有:发展迟缓、多发性骨折、进行性脊柱后侧凸及听力损害。III型成骨不全的诊断必须根据身体检查,家族史,X线检查和皮肤活检报告资料确诊。

(46)严重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为一种特发型淤胆性疾病,特点为肝内及肝外胆道系统胆管壁增厚和管腔狭窄。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诊断由逆行胰胆管造影(ERCP)或经皮胆管造影(PTC)确认;

(2)持续性黄疸伴碱性磷酸酶(ALP)显著升高;

(3)出现继发性胆汁性肝硬化和门静脉高压。

(47)严重急性主动脉夹层血肿

指主动脉壁在受到某些病理因素破坏后,高速、高压的主动脉血流将其内膜撕裂,以致主动脉腔内的血流通过主动脉内膜的破裂口进入主动脉内壁而形成血肿。急性主动脉夹层血肿必须明确诊断,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有典型的临床表现;

(2)有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CT)、磁共振扫描(MRI)、磁共振血管造影(MRA))等影像学证据支持诊断;

(3)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急诊条件下进行的传统或微创开胸或开腹主动脉手术。

慢性期主动脉夹层择期手术、经导管主动脉内介入手术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48)职业原因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被保险人的职业归属于下列职业列表内的职业,在其常规职业工作过程中遭遇外伤,或者职业需要处理血液或者其他体液时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感染必须是在被保险人正在从事其职业工作中发生;

(2)血清转化必须出现在事故发生后的6个月以内;

(3)必须提供被保险人在所报事故发生后的5天以内进行的检查报告,该报告必须显示被保险人血液HIV病毒阴性和/或HIV抗体阴性;

(4)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的12个月内证实被保险人体内存在HIV病毒或者HIV抗体。

职业列表:

医生(包括牙医)

救护车工作人员

护士

助产士

医院化验室工作人员

警察(包括狱警)

医院护工

消防人员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AIDS)或阻止HIV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或能防止AIDS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障将不再予以赔付。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的HIV感染不在保障范围内。保险公司必须拥有获得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和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49)植物人状态

植物人状态系指由于严重颅脑外伤造成大脑和/或脑干严重损害导致完全永久性的对自身和环境的意识丧失和中枢神经系统功能丧失,仅残存植物神经功能的疾病状态。诊断必须明确并且具有严重颅脑外伤和脑损害的证据。植物人状态必须持续30天以上方可申请理赔。

(50)重症急性坏死性筋膜炎截肢

指一种由细菌侵入皮下组织和筋膜引起的急性坏死性软组织感染,可伴有毒血症、败血症、中毒性休克、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及多器官衰竭。

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细菌培养和临床表现符合坏死性筋膜炎诊断标准;

(2)病情迅速恶化,有脓毒血症表现;

(3)受感染肢体被截肢(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

(51)出血性登革热

指出现全部四种症状,包括发高烧、出血现象、肝肿大和循环衰竭(登革热休克综合症即符合WHO登革热第III级及第IV级)。出血性登革热的诊断必须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证实。非出血性登革热不在保障范围内。

(52)严重川崎病

指一种血管炎综合征,临床表现为急性发热,皮肤粘膜病损和淋巴结肿大。本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同时须由血管造影或超声心动图检查证实,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伴有冠状动脉瘤,且冠状动脉瘤于最初急性发病后持续至少180天;

(2)伴有冠状动脉瘤,且实际接受了对冠状动脉瘤进行的手术治疗。

(53)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旁路移植手术

指多发性大动脉炎(高安氏动脉炎)是一种发生在主动脉和其主要分支的慢性炎症性动脉疾病,表现为受累动脉狭窄或闭塞。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是指多发性大动脉炎头臂动脉型(I型),又称为无脉症。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为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并且实际接受了经胸部切开进行的无名动脉(头臂干)、颈总动脉、锁骨下动脉旁路移植手术。

非开胸的血管旁路移植手术、因其他病因而进行的旁路移植手术,对其他动脉进行的旁路移植手术,经皮经导管进行的血管内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54)多发性骨髓瘤

指多发性骨髓瘤是浆细胞异常增生的恶性肿瘤。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骨髓活组织检查符合多发性骨髓瘤的典型骨髓改变;

(2)至少存在下列一项:

① 异常球蛋白血症;

② 溶骨性损害。

(55)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指因阿尔茨海默病以外的脑的器质性疾病造成脑功能衰竭导致永久不可逆性严重痴呆,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导致痴呆的疾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由完整的临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

神经官能症、精神疾病及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不在保障范围内。

(56)肺泡蛋白质沉积症

指肺泡和细支气管腔内充满不可溶性富磷脂蛋白的疾病,胸部X线呈双肺弥漫性肺部磨玻璃影,病理学检查肺泡内充满有过碘酸雪夫(PAS)染色阳性的蛋白样物质,本病必须由专科医生确诊,并且已经接受了肺灌洗治疗。

(57)严重肺源性心脏病

指被保险人因慢性肺部疾病导致慢性心功能损害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衰竭。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心功能IV 级。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58)风湿热导致的心脏瓣膜病变

指风湿热反复发作并发心脏瓣膜损害,导致慢性心脏瓣膜病,引起心脏瓣膜狭窄、关闭不全。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风湿热病史;

(2)慢性心脏瓣膜病病史;

(3)实际接受了开胸开心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手术。

经导管进行的瓣膜置换手术或瓣膜成型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59)肝豆状核变性

指一种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的铜代谢缺陷病,以不同程度的肝细胞损害、脑退行性病变和角膜边缘有铜盐沉着环为其临床特征,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典型症状;

(2)角膜色素环(KF环);

(3)血清铜和血清铜蓝蛋白降低,尿铜增加;

(4)经肝脏活检确诊。

(60)多处臂丛神经根性撕脱

指由于疾病或意外导致至少两根臂丛神经根性撕脱,所造成的手臂感觉功能与运动功能完全永久性丧失。该病必须由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并且有完整的电生理检查结果证实。

(61)疾病或外伤所致智力障碍

指因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造成被保险人智力低常(智力低于常态)。智力低常分为轻度(IQ50-70)、中度(IQ35-50)、重度(IQ20-35)和极重度(IQ<20)。智商的检测必须由本公司认可的专职心理测验工作者进行,心理测验工作者必须持有由心理测量专业委员会资格认定书。根据被保险人年龄采用对应的智力量表如韦克斯勒智力量表(儿童智力量表或成人智力量表)。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造成被保险人智力低常(智力低于常态)的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以入院日期为准)发生在被保险人6周岁以后;

       (2)专科医师确诊被保险人由于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造成智力低常;

(3)专职合格心理检测工作者适时做的心理检测证实被保险人智力低常(轻度、中度、重度或极重度);

(4)被保险人的智力低常自确认日起持续180天以上。

(62)脊髓空洞症

脊髓空洞症为慢性进行性的脊髓变性性疾病,其特征为脊髓内空洞形成。表现为感觉异常、肌萎缩及神经营养障碍。脊髓空洞症累及延髓称为延髓空洞症,表现为延髓麻痹。

脊髓空洞症必须明确诊断并且造成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障碍,存在持续至少180天以上的神经系统功能缺失并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1)延髓麻痹呈现显著舌肌萎缩、构音困难和吞咽困难;

(2)双手萎缩呈“爪形手”,肌力2级或以下。

(63)脊髓内肿瘤

指脊髓内良性或恶性肿瘤。肿瘤造成脊髓损害导致瘫痪。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肿瘤切除的手术治疗;

(2)手术180天后遗留下列神经系统损害,无法独立完成下列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之一:

①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②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非脊髓内的其他椎管内肿瘤、脊柱肿瘤、神经纤维瘤不在保障范围内。

(64)脊髓小脑变性症

指脊髓小脑变性症为一组以小脑萎缩和共济失调为主要临床特点的疾病。必须符合所有以下条件:

(1)脊髓小脑变性症必须由三甲医院诊断,并有以下证据支持:

①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小脑萎缩;

②临床表现存在共济失调、语言障碍和肌张力异常;

(2)被保险人运动功能严重障碍,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65)脊髓血管病后遗症

指脊髓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脊髓梗塞或脊髓出血,导致永久性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表现为截瘫或四肢瘫。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然遗留后遗症并且无法独立完成下列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之一:

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6)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

指一种亚急性脱髓鞘性脑病,常常发现于免疫缺陷的病人。必须根据脑组织活检确诊。

(67)慢性肺功能衰竭

指慢性肺部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慢性呼吸功能衰竭。慢性呼吸功能衰竭必须明确诊断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休息时出现呼吸困难;

(2)动脉血氧分压(PaO2)< 50mmHg;

(3)动脉血氧饱和度(SaO2)< 80%;

(4)因缺氧必须接受持续的输氧治疗。

(68)幼年性严重风湿性关节炎

指幼年型类风湿关节炎是一种儿童期发病的慢性关节炎,其特点为在高热和系统性病征出现数月后发生关节炎。

本保单仅对实际接受了膝关节或髋关节置换手术治疗的严重的幼年型类风湿关节炎予以理赔。

被保险人确诊时年龄必须在年满18周岁之前。

(69)糖尿病导致的双脚截除

指因糖尿病引起的神经及血管病变,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内分泌科专科医生建议,由足踝或以上位置截除双脚是维持生命的唯一方法。

切除一只或多只脚趾或因任何其他原因引起的截除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70)原发性骨髓纤维化

原发性骨髓纤维化以骨髓纤维增生和髓外造血为特点,表现为进行性贫血、脾肿大、外周血幼稚细胞等等。被保险人须经由骨髓活检明确诊断为原发性骨髓纤维化,并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且持续180天:

(1)血红蛋白<100g/l;

(2)白细胞计数  25 109  / L ;

(3)外周血原始细胞≥1%;

(4)血小板计数  100 109  / L 。

恶性肿瘤、中毒、放射线和感染所致的继发性骨髓纤维化不在保障范围内。

(71)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

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浸入子宫肌层或转移至其他器官或组织的葡萄胎,并已经进行化疗或手术治疗的。

(72)溶血性尿毒综合征

一种由于感染导致的急性综合征,引起红细胞溶血,肾功能衰竭及尿毒症。溶血尿毒综合征必须由血液和肾脏专科医师诊断,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实验室检查确认有溶血性贫血、血尿、尿毒症、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2)因肾脏功能衰竭实施了肾脏透析治疗。

任何非因感染导致的溶血性贫血,如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与红细胞膜缺陷有关的溶血性贫血、红细胞酶病、血红蛋白病等不在保障范围内。

(73)丧失独立生活能力

指由于疾病或外伤导致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的完全丧失独立生活能力,无法独立完成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四项或四项以上。

被保险人确诊时年龄须在6周岁以上。

(74)失去一肢及一眼

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单眼视力丧失及任何一肢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单眼视力丧失指单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患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 度。

被保险人在3周岁之前因疾病导致单眼视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75)室壁瘤切除手术

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为左室室壁瘤,并且实际接受了开胸开心进行的室壁瘤切除手术治疗。

经导管心室内成型手术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76)完全性房室传导阻滞

指因慢性心脏疾病导致完全性房室传导阻滞。完全性房室传导阻滞是心房的激动不能正常地传导到心室,造成心室率过于缓慢,出现心力衰竭和因大脑供血不足导致的晕厥、阿斯综合征。必须明确诊断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患有慢性心脏疾病;

(2)曾经有晕厥、阿斯综合征发作;

(3)心电图表现为持续室性逸搏心律,心室率持续低于40次/分;(4)已经植入永久性心脏起搏器。

(77)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重度的肾功能损害

系统性红斑狼疮是由多种因素引起,累及多系统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其特点是生成自身抗体对抗多种自身抗原。多见于育龄妇女。

本保单所指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仅限于累及肾脏(经肾脏活检确认的,符合WHO诊断标准定义III型或III型以上狼疮性肾炎)的系统性红斑狼疮,并且临床出现肾功能衰竭达到尿毒症期。

其他类型的红斑性狼疮,如盘状狼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的狼疮等不在保障范围内。

(78)小肠移植

小肠移植术指因疾病或外伤导致严重小肠损害不得不切除三分之二以上肠段,为了维持生理功能的需要已经实际接受了小肠的同种(人类)异体器官移植手术。

(79)亚急性硬化性全脑炎

麻疹或麻疹样病毒所致的一种中枢神经系统慢病毒感染。中枢神经系统呈现灰质和白质破坏为特征的慢性和急性混合存在的炎症。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必须由三级医院诊断,临床检查证实脑电图存在周期性复合波、脑脊液Y-球蛋白升高、脑脊液和血清中麻疹抗体滴定度升高;

(2)被保险人出现运动障碍,永久不可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80)严重 1 型糖尿病

 1型糖尿病的特征为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引起严重胰岛素缺乏导致慢性血糖升高,需要依赖外源性胰岛素进行机体的葡萄糖代谢和维持生命。被保险人的1型糖尿病必须明确诊断,而且有血胰岛素测定及血C肽或尿C肽测定结果支持诊断,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已经持续性地接受外源性胰岛素注射治疗连续180天以上;(2)因需要已经接受了下列治疗:

①因严重心律失常植入了心脏起搏器;或

②因坏疽自跖趾关节或以上切除了一趾或多趾。

(81)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

指严重肠道疾病或外伤导致小肠损害并发症,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至少切除了三分之二小肠;

(2)完全肠外营养支持三个月以上。

本项保险责任仅在被保险人18周岁以前提供保障。

(82)范可尼综合征

也称Fanconi综合征,指近端肾小管的功能异常引起的一组症候群。须经专科医生诊断,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尿液检查出现肾性糖尿、全氨基酸糖尿或磷酸盐尿;

(2)血液检查出现低磷血症、低尿酸血症或近端肾小管酸中毒;

(3)出现骨质疏松、骨骼畸形或尿路结石。

(4)通过骨髓片、白细胞、直肠黏膜中的结晶分析或裂隙灯检查角膜有胱氨酸结晶。

保险人在三周岁之前罹患该疾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83)重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重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Myelodysplasticsyndromes, MDS)是起源于造血干细胞的一组异质性髓系克隆性疾病,特点是髓系细胞发育异常,表现为无效造血、难治性血细胞减少,本合同所指的严重的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需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由设有专门血液病专科的公立三级甲等医院血液病专科的主治级别以上的医师确诊;

(2)骨髓涂片检查同时符合发育异常细胞比例>10%、原始细胞比例>15%;

(3)已接受至少累计30日的化疗或已接受骨髓移植治疗。化疗日数的计算以被保险人实际服用、注射化疗药物的天数为准。

疑似病例不在保障范围内。

(84)心脏粘液瘤

指为了治疗心脏粘液瘤,实际实施了开胸开心心脏粘液瘤切除手术。

经导管介入手术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85)器官移植导致的 HIV 感染

指因进行器官移植而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在保障起始日或复效日之后,被保险人因治疗必需而实施器官移植,并且因器官移植而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2)提供器官移植治疗的器官移植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器官移植感染,属于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并且不准上诉;

(3)提供器官移植治疗的器官移植中心或医院必须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的HIV感染不在保障范围内。

(86)重症手足口病

指由肠道病毒引起的急性传染病,主要症状表现为手、足、口腔等部位的斑丘疹、疱疹。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患有手足口病,并伴有下列三项中的任意一项并发症:

(1)有脑膜炎或脑炎并发症,且导致意识障碍或瘫痪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2)有肺炎或肺水肿并发症,且导致呼吸衰竭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3)有心肌炎并发症,且导致心脏扩大或心力衰竭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87)严重冠心病

指经冠状动脉造影检查明确诊断为主要血管严重狭窄性病变,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左冠状动脉主干和右冠状动脉中,一支血管管腔堵塞75%以上,另一支血管管腔堵塞60%以上;

(2)左前降支、左旋支和右冠状动脉中,至少一支血管管腔堵塞75%以上,其他两支血管管腔堵塞60%以上。

左前降支的分支血管、左旋支的分支血管及右冠状动脉的分支血管的狭窄不作为本保障的衡量指标。

(88)严重克雅氏症

指一种传染性海绵状脑病,临床表现为快速进行性痴呆、肌阵挛和特征性脑电图变化。本病须经三级医院的专科医师根据WHO诊断标准明确诊断,并且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89)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并且被保险人已经接受了全结肠切除和回肠造瘘术。

(90)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指广泛分布的慢性进行性多关节病变,表现为关节严重变形,侵犯至少三个主要关节(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踝关节、膝关节、髋关节)或关节组(如手的多个指间、掌指关节,足的多个足趾、跖趾关节等),并已达到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分类IV级的永久不可逆性关节功能障碍,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晨僵;

(2)对称性关节炎;

(3)类风湿性皮下结节;

(4)类风湿因子滴度升高;

(5)X 线显示严重的关节(软骨和骨)破坏和关节畸形。

(91)严重强直性脊柱炎

指一种慢性全身性炎性疾病,主要侵犯脊柱导致脊柱畸形。强直性脊柱炎必须明确诊断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严重脊柱畸形;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92)严重瑞氏综合征

瑞氏综合征是线粒体功能障碍性疾病。导致脂肪代谢障碍,引起短链脂肪酸、血氨升高,造成脑水肿。主要临床表现为急性发热、反复呕吐、惊厥及意识障碍等等。瑞氏综合征需由三级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有脑水肿和颅内压升高的脑脊液检查和影像学检查证据;

(2)血氨超过正常值的3倍;

(3)临床出现昏迷,病程至少达到疾病分期第3期。

(93)胰腺移植

胰腺移植术指因胰腺功能衰竭,已经实际接受了在全麻下进行的胰腺的同种(人类)异体器官移植手术。

单纯胰岛移植、部分胰腺组织或细胞的移植不在保障范围内。

(94)严重心肌炎

指被保险人因严重心肌炎症性病变导致心功能损害造成持续的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衰竭。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心功能IV级,或左室射血分数低于30%;

(2)持续不间断180天以上;

(3)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95)胆道重建术

因疾病或胆道损伤导致实际接受涉及胆总管小肠吻合术的胆道重建手术。诊断及治疗均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内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因胆道闭锁等先天性疾病而导致进行的胆道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96)意外导致的重度面部烧伤

指因意外事故导致的重度面部烧伤,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面部表面积的80%或80%以上。面部面积不包括发部和颈部。

(97)多发性硬化症

多发性硬化症为中枢神经系统白质多灶性脱髓鞘病变,病变有时累及灰质。多发性硬化症必须由医院的神经科专科医生确诊。必须伴有典型的脱髓鞘症状和运动及感觉功能障碍的证据并有核磁共振检查(MRI)和脑脊液检查的典型改变。多发性硬化症必须造成神经系统永久性功能损害并且已导致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持续达180 天以上。

       (98)肺淋巴管肌瘤

肺淋巴管肌瘤病是一种弥漫性肺部疾病,其特征性病理表现为囊性病变及不成熟的平滑肌细胞和血管周围上皮细胞异常增生形成多发结节。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

(2)CT 显示双肺弥漫性囊性改变;

(3)肺功能检查显示FEV1和DLCO(CO弥散功能)下降;

(4)动脉血气分析显示低氧血症。

疑似肺淋巴管肌瘤病除外。

(99)艾森门格综合征

指因心脏病导致的严重肺动脉高压及右向左分流。诊断必须由心脏专科医生经超声心动图和心导管检查证实及需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1)平均肺动脉压高于40mmHg;

(2)肺血管阻力高于3mm/L/min(Wood单位);

(3)正常肺微血管楔压低于15mmHg。

 

7.5  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7.6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是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7.7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是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    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是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7.8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

(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7.9  永久不可逆

永久不可逆是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日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7.10心功能状态分级

指美国纽约心脏协会心功能状态的分级标准:

Ⅰ级:体力活动不受限制,日常活动不引起乏力、心悸、呼吸困难或心绞痛等症状。

Ⅱ级:体力活动轻度受限,休息时无症状,日常活动即可引起乏力、心悸、呼吸困难或心绞痛。

Ⅲ级:体力活动明显受限,休息时无症状,轻于日常的活动即可引起上述症状。

Ⅳ级: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休息时亦有症状,体力活动后加重。

 

7.11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7.12保险事故

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7.13住院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在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

(1)床位费

指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不高于双人病房的住院床位费(不包括单人病房、套房、家庭病床)。

(2)陪床费

指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我们根据合同约定给付其合法监护人(限一人)在医院留宿发生的陪床费;或女性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我们根据合同约定给付其一周岁以下哺乳期婴儿在医院留宿发生的陪床费。

(3)重症监护室床位费

指住院期间出于医学必要(见7.14)被保险人需在重症监护室进行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而产生的床位费。重症监护室指配有中心监护台、心电监护仪及其他监护抢救设施,相对封闭管理,符合重症监护病房(ICU)、冠心病重症监护病房(CCU)标准的单人或多人监护病房。

(4)护理费指住院期间根据医嘱所示的护理等级确定的护理费用。

(5)膳食费

指住院期间根据医生的医嘱,由作为医院内部专属部门的、为住院病人配餐的食堂配送的膳食费用。膳食费应包含在医疗账单内;根据各医疗机构的惯例,可以作为独立的款项、也可以合并在病房费等其他款项内。

(6)检查检验费

指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以诊断疾病为目的,采取必要的医学手段进行检查及检验而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包括X光费、心电图费、B超费、脑电图费、内窥镜费、肺功能仪费、分子生化检验费和血、尿、便常规检验费等。

(7)治疗费

指住院期间以治疗疾病为目的,提供必要的医学手段而发生的合理的治疗者的技术劳务费和医疗器械使用费,以及消耗品的费用,具体以就诊医院的费用项目划分为准。

本项责任不包含如下费用:物理治疗、中医理疗及其他特殊疗法(见7.15)费用。              (8)药品费

指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由医生开具的具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药产品注册证书的国产或进口药品的费用。药品费中不包含中草药费用。

(9)医生费

指包括外科医生、麻醉师、内科医生、专科医生的费用。

(10)手术费

指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手术项目的费用。包括手术费、麻醉费、手术监测费、手术材料费、术中用药费、手术设备费;若因器官移植而发生的手术费用,不包括器官本身的费用和获取器官过程中的费用。

(11)救护车使用费

指住院期间以抢救生命或治疗疾病为目的,根据医生建议,被保险人需医院转诊过程中的医院用车费用,且救护车的使用仅限于同一城市中的医疗运送。

 

7.14医学必要

指被保险人接受治疗或服务、使用器械或服用药品符合以下条件:

(1)医师处方要求且对治疗被保险人疾病或伤害合适且必需;

(2)在范围、持续期、强度、护理上不超过为被保险人提供安全、恰当、合适的诊断或治疗所需的水平;

(3)与接受治疗当地普遍接受的医疗专业实践标准一致;

(4)非主要为了个人舒适或为了被保险人父母、家庭、医师或其他医疗提供方的方便;

(5)非病人学术教育或职业培训的一部分或与之相关;

(6)非试验性或研究性。

 

7.15物理治疗、中医理疗及其他特殊疗法

物理治疗是指应用人工物理因子(如光、电、磁、声等)来治疗疾病,具体疗法包括电疗、光疗、磁疗、热疗等;

中医理疗是指以治疗疾病为目的,被保险人接受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医生实施的针灸治疗、推拿治疗、拔罐治疗或刮痧治疗;

其他特殊疗法包括顺势治疗、职业疗法及语音治疗。

 

7.16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医院门诊发生的与重大疾病相关的如下治疗产生的费用:

(1)门诊肾透析费;

(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见 7.17)、放射疗法(见7.18)、肿瘤免疫疗法(见 7.19)、肿瘤内分泌疗法(见 7.20)、肿瘤靶向疗法(见 7.21)治疗费用;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7.17化学疗法

指针对于恶性肿瘤的化学治疗。化疗是使用医学界公认的化疗药物以杀死癌细胞、抑制癌细胞生长繁殖为目的而进行的治疗。本合同所指的化疗为被保险人根据医嘱,在医院进行的静脉注射化疗、服用药物等方式的化疗。

 

7.18放射疗法

指针对恶性肿瘤的放射治疗。放疗是使用各种不同能量的射线照射肿瘤组织,以抑制和杀灭癌细胞为目的而进行的治疗。本合同所指的放疗为被保险人根据医嘱,在医院的专门科室进行的放疗。

 

7.19肿瘤免疫疗法

指应用免疫学原理和方法,使用肿瘤免疫治疗药物提高肿瘤细胞的免疫原性和对效应细胞杀伤的敏感性,激发和增强机体抗肿瘤免疫应答,并应用免疫细胞和效应分子输注宿主体内,协同机体免疫系统杀伤肿瘤、抑制肿瘤生长。本合同所指的肿瘤免疫治疗药物需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用于临床治疗。

 

7.20肿瘤内分泌疗法

指针对于恶性肿瘤的内分泌疗法,用药物抑制激素生成和激素反应,杀死癌细胞或抑制癌细胞的生长。本合同所指的内分泌治疗药物需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用于临床治疗。

 

7.21肿瘤靶向疗法

指在细胞分子水平上,针对已经明确的致癌点来设计相应的靶向治疗药物,利用具有一定特异性的载体,将药物或其他杀伤肿瘤细胞的活性物质选择性地运送到肿瘤部位攻击癌细胞的疗法。本合同所指的靶向治疗的药物需具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药产品注册证书。

 

7.22社会医疗保险

本主险合同所称的社会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

 

7.23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7.24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7.2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7.26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未取得行驶证;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7.27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7.28感染艾滋病病毒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或患艾滋病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7.29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7.30先天性畸形、变形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7.31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的计算分两种情况:

(1)首次投保或在上一保险期间届满 60 日后重新投保的:

如果保险经过天数≤90 天,现金价值=保险费×(1-35%);

如果保险经过天数>90 天,现金价值=保险费×(1-35%)×[1-(保险经过天数-90) / (保险期间的天数-90)],经过天数不足 1 天的按 1 天计算。

(2)上一保险期间届满 60 日内重新投保的:

现金价值=保险费×(1-35%)×(1-保险经过天数/ 保险期间的天数),经过天数不足 1 天的按 1 天计算。

 

7.32既往症

指在本主险合同生效之前罹患的被保险人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通常有以下情况:

(1)本主险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长期治疗未间断;

(2)本主险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治疗后症状未完全消失,有间断用药情况;

(3)本主险合同生效前发生,未经医生诊断和治疗,但症状明显且持续存在,以普通人医学常识应当知晓。

 

7.33《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指世界卫生组织(WHO)制定的国际统一的疾病分类方法,它根据疾病的病因、病理、临床表现和解剖位置等特性,用一种系统有序的组合编码的方法对疾病进行分类。目前世界通用的是第 10 次修订本《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是该分类第 10 次修订本的的简称。

 

7.34潜水

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7.35攀岩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7.36探险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7.37武术比赛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7.38特技表演

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7.39职业病

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认定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及鉴定程序。

 

7.40医疗事故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及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附表:

平安超额保个人重大疾病保险计划表

单位:人民币元



计划一

计划二

计划三


保障疾病

99  种重大疾病

99  种重大疾病

99  种重大疾病


医院范围

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

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

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

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金额

20  

30  

50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保障的费用

住院医疗费用

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住院医疗费用

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住院医疗费用

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赔付限额

200  

200  

200  

起付线

20  

30  

50  


分类

职业

农牧渔业

猛兽饲养工(动物园)、有毒动物饲养工(蛇、蝎子、蜈蚣等)、捕鱼人(内陆)、捕鱼人(沿海)养殖工人(沿海)、远洋渔船船员、近海渔船船员

木材森林业

伐木工人、锯木工人、运材车辆之司机及押运人员、起重机之操作人员、装运工人、挂钩工人、锯木工人、木材搬运工人、森林防火人员、拖拉机驾驶员、联合收割机驾驶员、农用运输车驾驶员、农用机械操作及修理人员、沼气工程施工人员

矿业采掘业

矿工、采掘工、爆破工、工人、海上所有作业人员、潜水人员、采石业工人、采砂业工人、陆上油矿开采技术员、油气井清洁保养修护工、钻勘设备安装换修保养工、钻油井工人

交通运输业

陆运:铁牛车驾驶、混凝土预拌车驾驶员、机动三轮车夫、营业用货车司机及随车工人、搬运工人、装卸工人、矿石车司机及随车工人、工程卡车司机及随车人员、液化、氧化油罐车司机及随车工人

客货轮(沿海):船长、水手长、水手、铜匠、木匠、泵匠、电机师、厨师、服务生、实习生、游览船/小气艇之驾驶及工作人员、救难船员

客货轮(内河):船长、水手长、水手、铜匠、木匠、泵匠、电机师、厨师、服务生、实习生

客货轮(远洋)所有随船人员

空运:民航机飞行人员、机上服务员、直升机飞行人员

建筑工程

建筑公司:钢骨结构工人、鹰架架设工人、铁工、焊工、建筑工程机械操作员、金属门窗装修工人、拆屋、迁屋工人、凿岩工、装饰装修工(室外)(基础装修至毛坯)

铁路公路铺设:现场勘测人员(山区)、工程机械操作员、工程车辆驾驶员、铺设工人(山地)、维护工人、电线架设及维护工人、高速公路工程人员(含美化人员)、筑路、养护工、铁路舟桥工、道岔制修工

造修船业:工人、拆船工人

电梯、升降机:安装工人、电梯、升降机修理及维护工人

装璜:室内装璜人员(不含木工、油漆工)、室外装璜人员、金属门窗制造、装修工人、安装玻璃幕墙工人、钢结构安装工、中央空调系统安装及维护人员

测绘工程:海洋测绘工程技术人员(海上作业)地质探测员(山区)、地质探测员(海上)、海湾港口工程人员、水坝工程人员、挖井工程人员、桥梁工程人员、隧道工程人员、潜水工作人员、爆破工作人员、挖泥船工人

制造加工维修业

冶金业:高炉原料工、高炉炉前工、高炉运转工、炼钢原料工、炼钢工、炼钢浇铸工、练钢准备工、铁合金电炉冶炼工、火法冶炼工、烟气制酸工、酸洗工、金属材热处理工、焊管工、金属挤压工、铸轧工、铸管工、硬质合金成型工

机械制造维修业:车工、铣工、磨工、镗工、钻床工、组合机床工、加工中心操作工、拉床、锯床工、弹性元件制造工、铸造、锻造工、冲压工、剪切工、焊工、金属热处理工、粉末冶金处理工、涂装工、电切削工、锅炉设备装配工、有关高压电之工作人员、铁心叠装工、铁路车辆制造装修工、制浆备料工、制浆设备操作工、制浆废液回收利用工、木制家具制造工人、木制家具修理工人、金属家具制造工人、金属家具修理工人、家用空调、太阳能热水器安装与维修、焊接工、冲床工、剪床工、铣床工、铸造工、车床工(全自动)、车床工(其他)、玻璃加工工

电机业:有关高压电之工作人员

水泥业(包括水泥、石膏、石灰、陶器):水泥生产制造工、采掘工、爆破工、石灰焙烧工、加气混凝土制品工、装饰石材生产工、石棉制品工、金刚石制品工

化工业:液化气体制造工、防腐蚀工、油制气工、炼焦工,焦炉机车司机、煤制气工、煤气储运工、硫酸铵生产工、过磷酸铵生产工、硫酸生产工、硝酸生产工、盐酸生产工、磷酸生产工、纯碱生产工、烧碱生产工、氟化盐生产工、缩聚磷酸盐生产工、高频等离子工、气体深冷分离工,制氧工、工业气体液化工、二氧化硫制造工、脂肪烃生产工、橡胶生产工、化纤聚合工、其他有毒物品生产工、火药炸药业人员、烟花爆竹业人员

出版广告业

战地记者、广告招牌架设人员、霓虹光管安装及维修人员

娱乐业

武打演员、特技演员、广播电视天线工、救生员、动物园驯兽师、高空杂技、飞车、飞人演员

文教机构

飞行训练教官及学员、特殊运动班学生(拳击、摔跤、跆拳道等)、武术学校学生

公共事业

通信系统供电设备、空调设备安装维护人员、电台天线维护人员、光缆铺设人员、高压线路带电检修工、变压器检修工、变电设备检修工、变电设备安装工、牵引电力线路安装维护工、维修电工、电力设施架设人员、电力高压电工程设施人员、水泵或提水站的维修人员、河道清淤的工人

服务业

液化燃气零售店负责人及工作人员、高楼外部清洁工、烟囱清洁工

公检法等执法检查机关

刑警、警务特警、防暴警察、武警、防毒防化防核抢险员、一般事故抢险员、消防队队员、火灾嘹望观察员(直升机)

军人

特种兵(海军陆站队、伞兵、水兵、爆破兵、蛙人、化学兵、负有布雷爆破任务之工兵、情报单位负有特殊任务者)、空军飞行官兵、空军海洋巡弋舰艇及潜艇官兵、前线军人、军校学生及入伍受训新兵

职业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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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同一被保险人在一个保单年度(含在上一保险期间届满60日内重新投保的),购买本公司重疾产品的最高保额,不能超过如下额度:18-39周岁,不能超过50万;0-17周岁和40-50周岁,不能超过30万;51-55周岁,不能超过20万。

12. 解除合同:

保单承保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若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犹豫期后,若您申请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我们退还您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的计算分两种情况:

(1)首次投保或在上一保险期间届满60日后重新投保的:

如果保险经过日数≤90天,现金价值=保险费×(1-35%);

如果保险经过日数>90天,现金价值=保险费×(1-35%)×[1-(保险经过日数-90天) / (保险期间的日数-90天)],经过日数不足1日的按1日计算。

(2)上一保险期间届满60日内重新投保的:

现金价值=保险费×(1-35%)×(1-保险经过日数/ 保险期间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1日的按1日计算。

 

投保声明:

1. 本人已完整阅读并理解投保须知、保障方案及保险条款。

2. 本人所提供的信息均属实,如有不实告知,贵公司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3. 本人授权平安集团,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将本人提供给平安集团的信息、享受平安集团服务产生的信息(包括本单证签署之前提供和产生的信息)以及平安集团根据本条约定查询、收集的信息,用于平安集团及其因服务必要委托的合作伙伴为本人提供服务、推荐产品、开展市场调查与信息数据分析。本人授权平安集团,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基于为本人提供更优质服务和产品的目的,向平安集团因服务必要开展合作的伙伴提供、查询、收集本人的信息。为确保本人信息的安全,平安集团及其合作伙伴对上述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采取各种措施保证信息安全。本条款自本单证签署时生效,具有独立法律效力,不受合同成立与否及效力状态变化的影响。本条所称“平安集团”是指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以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作为其单一最大股东的公司。如您不同意上述授权条款的部分或全部,可致电客服热线95511取消或变更授权。

4. 本人同意贵公司通过手机(包括手机短信)、E-mail适时提供保险信息服务。

为使用保险服务,本人(以下简称“您”)同意并授权南京苏宁易付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南京苏宁易付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以下统称“易付宝”)向南京星灿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保”)提供您的相关信息。为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务必详细审慎阅读、充分理解本授权函的全部内容,特别是加粗显示的部分,以及与您的权益具有或者可能具有重大关系的条款,以及对易付宝具有免责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当您点击同意、确认或者继续使用苏宁保服务时,则视为您已阅读、了解并同意接受本授权函所有条款。如果您不同意本授权函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易付宝对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您理解并同意,您使用苏宁保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时,不可撤销的授权易付宝有权将您的以下信息提供给苏宁保,以便苏宁保用于产品投保:

(1)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证件开始结束日期、地址、职业、身高体重等);

(2)账户信息(包括账户号、户头号、手机号、银行卡校验类型、银行卡卡号、开户银行、银行预留手机号、实名状态、电子邮箱等);

(3)车辆信息(车牌号、车辆投保地区、购车日期)【仅车险预约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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