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卡、支票及身份资料综合保险条款

(安盛天平)(备-家财)[2016](主)1号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保险凭证、投保单、任何附属协议或附加合同以及批单共同组成《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卡、支票及身份资料综合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并按同一合同解释方式加以理解

 

第一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生效日期为准,保险期间届满之日和保险费到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本公司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任何保险责任须以投保人一次缴付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保险费或按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缴付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为前提。本公司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二条 保险责任

若本保险责任项下的以下各分项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未载明,则意味本公司不承担该分项承保项目下所述的保险责任,即该分项承保项目条款不发生效力。

1.丢失或失窃

1)  银行卡丢失或失窃

若保险期限内,非授权人于下列情形使用持卡人丢失或失窃的银行卡或该银行卡内的资料,则本公司按保险单上所载该持卡人在此保险责任项下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赔偿持卡人在该卡发行机构开立的账户项下直接因该非法使用所发生的实际账款:

发行机构支付的或从自动柜员机(ATM)提取的现金或存款,或购买或租用的商品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网上购物,

但该账款须在保险期限内于挂失该丢失或失窃银行卡之前的48小时内发生,且该持卡人须在发现银行卡丢失或失窃后立即向发行机构挂失该银行卡。

2)  支票丢失或失窃

本公司按保险单上所载该持卡人此保险责任项下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负责赔付承保期限内持卡人在发行机构开立的账户项下直接因非授权人使用持卡人丢失或失窃的支票或该支票内的资料所发生的账款。

但该账款须在挂失该丢失或失窃支票前48 小时内兑付支票所造成 ,且该持卡人须在发现支票丢失或失窃后立即挂失该支票。

3)  身份资料丢失或失窃

本公司按保险单上所载该持卡人此保险责任项下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负责赔付承保期限内持卡人直接因身份资料失窃所致的身份资料失窃费用。

2. 抢夺/抢劫

1)  自动柜员机(ATM)抢夺/抢劫

本公司按保险单上所载该持卡人此保险责任项下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负责赔付承保期限内持卡人直接因从自动柜员机(ATM)提取的现金被抢夺/抢劫所致的现金损失。但该抢夺/抢劫须发生在用签发给持卡人的银行卡从自动柜员机(ATM)提款后的2 小时内。

2)  银行卡购物抢夺/抢劫

本公司按保险单上所载该持卡人此保险责任项下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负责赔付承保期限内持卡人因从合法商业机构购买的其他财产在购买后的2 小时内被抢夺/抢劫所致的其他财产损失。但该其他财产须在承保期限内以签发给持卡人的银行卡购买。

 

第三条 责任免除

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下列损失或以下事项导致的损失:

1.    身体伤害或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可归因于任何身体伤害、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2.    商业或专业服务: 可归因于(1)持卡人的商业活动;或(2)持卡人提供或未能提供专业服务的任何行为、过错或不作为。

3.    电脑错误: 可归因于电脑硬件、软件、指令、输入错误,包括但不限于自动柜员机(ATM)故障。

4.    欺诈行为: 可归因于以下任何一方的不诚实、欺诈或犯罪行为或放任上述行为:(1)持卡人或任何亲属;(2)任何发行机构的高级职员、董事或雇员,或任何授权、批准、管理或参与发行机构交易的机构;或(3)任何银行卡服务公司或其雇员。

5.    间接损失: 可归因于间接损失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1)若非发生现金或其他财产损失,持卡人应该已经获得的收益;

2)业务中断、延迟、市值损失;

3)报告发生保险事故的费用(不含身份资料失盗费用)、确定本保险合同项下应付款项的费用以及其他开支;

4)全部或部分未付或拖欠贷款或构成向持卡人的贷款的款项;

5)由于持卡人账户内资金不足造成的损失;以及

6)投保人或发行机构或任何第三方的损失。

6.    基础设施: 可归因于机械故障、电气故障、软件故障或数据错误,包括但不限于供电中断、电涌、降低电压、停电,或电信、卫星系统故障。

7.    发卡行机构保管: 可归因于银行卡或资料在发行机构、制造商、信差或邮政保管期间或在上述各方间传递时发生丢失或失窃。

8.    法律费用: 可归因于任何涉及诉讼的费用,但不包括身份资料失窃费用。

9.    商业欺诈: 可归因于银行卡服务公司或商户的欺诈行为。

10.  自然事件: 可归因于火灾、烟雾、闪电、飓风、水浸、洪水、地震、火山喷发、海啸、山崩、冰雹、不可抗力以及任何其他自然事件促发的抢夺/抢劫。

11.  查封财产: 可归因于政府、执法机构、或该等机构之授权代表实施的财产没收、毁坏或查封。

12.  战争/恐怖主义: 可归因于敌对行为或战争(无论是否宣战)、外敌入侵行为、内战、叛乱、革命、起义、达至民众起义的骚乱、兵变或篡权、戒严、恐怖分子行为、暴乱或任何合法当局的行为。

 

第四条 持卡人义务

发生保险事故后,持卡人须及时:

1.    发出通知

1)  通知警方发生抢夺/抢劫或其他相关犯罪,并向本公司提供

a)  如果已正式向警方报案,请提供警方报案证明;或

b)如果因特殊情形无法正式向警方报案,请提供提相应政府当局的证明。

2)  尽快将保险事故通知本公司,但最迟不晚于保险事故发生后的60日,并向本公司说明:

a)  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经过;以及

b)以下各项的情况:(1)丢失或失窃现金或财产;(2)账项;(3)身份资料失窃费用;且

3) 如果发生银行卡丢失或失窃,持卡人须尽快通知发行机构或相应的银行卡服务公司该损失。

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2.    减少损失

尽可能在合理的范围内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对本公司的损失(该措施可包括但不限于保全持卡人的房产,保护持卡人的资产,结束持卡人同保险事故责任方的业务关系),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3.    确定索赔金额

1) 保险事故发生后60 日内,以本公司事先同意的格式,向本公司提交经签名确认的损失证明;

2)如本公司提出要求,还应提供其他文件和资料,并安排持卡人、亲属以及发行机构就持卡人索赔事宜如实回答本公司询问;

3)持卡人须配合本公司调查、评估和处理索赔,协助本公司

a)  对责任人行使持卡人或本公司的合法权利;

b)参加开庭和审判;

c)  获取并提交证据,并争取证人出庭。

本公司有权要求持卡人提供其他必要的资料和文件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投保人应取得持卡人同意:持卡人加入本保险合同,即表明持卡人应当提供并授权投保人和发行机构向保险人披露涉及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及持卡人账户的所有资料。

投保人及其分支机构同意配合本公司调查、评估和处理任何索赔,并向本公司提供本公司要求提供的涉及索赔或损失的任何必要资料。

 

第五条 投保和管理

本公司基于投保书、其附件及其它所提供的资料所作的重要陈述及所述各项细节向持卡人提供保障。该投保书、其附件及其它资料是订立本保险合同的基础,应视为本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投保人有权处理下列事项:

1)  涉及本保险合同管理(包括承保条件、生效时间、条款修改、批单、合同解除等)的通知;

2)  获持卡人同意后,代表持卡人接收本公司于本保险合同项下应付持卡人的金额。

 

第六条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

本保险合同项下,本公司对持卡人于承保期限内因所有保险事故所致全部损失的赔偿最高限额为保险单所载的每位持卡人责任总额。本公司对持卡人每一保障项下的损失的最高赔偿为保险单所载的分项责任限额。分项责任限额包含在责任总额内,不得另外相加。由于保险事故的持续或重复发生或与保险事故相关的所有损失视为单一保险事故损失。

计算任何应付赔偿金额时均须先扣除保险单所载的免赔额。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障仅作为任何其他适用的有效保险的超额保险,除非该其他保险作为本保险责任限额的超额保险予以承保。

 

第七条 合同解除

投保人可提前向本公司邮寄、递送载明本保险合同解除之生效时间的书面通知以解除本保险合同。投保人须在解除生效后7 日内通过邮寄或递送方式将保险合同或正式签署的保险合同丢失证明及责任免除声明书送达本公司或本公司代理人。若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本公司将按照报价单及保险单列明的比例收取已承保期间的保险费。

若投保人未按约定缴纳保险费,本公司可于保险合同解除生效日前10 日向投保人邮寄或递送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以解除本保险合同。若因其它事由解除,则需提前30日发出书面解除通知,但本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保险合同效力将于书面通知所载明的保险合同解除生效日期终止。该通知将邮寄或递送到投保人最近告知本公司的邮寄地址。通知邮寄后,邮寄凭单即构成已发出通知的充分证明。本保险合同解除后,本公司将退还投保人全部应退还保险费,但投保人仍须缴纳应付未付保险费。若本公司解除保险合同,保险费将按保险合同有效日数之比例收取或保留。本保险合同的解除是否生效不以本公司返还保险费为前提。

 

第八条 一般条件

转让

未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本保险合同及相关权益。

 

变更

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变更本保险合同内容。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仅可由本公司签发批单修订或放弃本保险合同有关约定,且该批单为本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如实告知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本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持卡人、发行机构或投保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持卡人、发行机构或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若持卡人、发行机构或投保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对本公司询问的告知事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即时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持卡人、发行机构或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持卡人、发行机构或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该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按日比例退还已收取的自解除之日起的未满期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损失核定及赔付

持卡人索赔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本公司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本公司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公司认为持卡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持卡人补充提供。

本公司收到持卡人的赔偿请求及完整的索赔资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如无法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核定,则双方同意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限最长不超过 30 天。

本公司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持卡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持卡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期限有约定的,本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本公司依照前款的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持卡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自收到赔偿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符合法规

若本保险合同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则按照法律法规的最低要求加以修订。

 

代位求偿权

本公司依本合同赔偿后,应在该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持卡人的请求权。持卡人须签署全部所需文件,并尽一切可能确保本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包括签署必要文件,以确保本公司能以持卡人的名义提起诉讼。

持卡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本公司赔偿时,可以相应扣减持卡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本公司未赔偿之前,持卡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公司向持卡人赔偿后,持卡人未经本公司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持卡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本公司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本公司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

 

诉讼时效

持卡人向本公司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估价/外币

发生外币损失时,本公司将负责以等价本地货币赔付,兑换汇率以保险事故发生当日有关机构公布的官方汇率为准。

 

争议的解决

本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适用法律

本保险合同的解释、效力,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承保区域

本保险承保区域以保险单所载为准。

 

章节标题、单复数

章节标题仅起参考作用,不限制、扩充或以其他方式影响有关条文的内容。单数词语与短语亦包含复数含义,反之亦然。

 

第九条 释义

本合同所称的身体伤害

系指身体伤害、疾病或死亡,包括但不限于此等伤害造成的必要护理和丧失劳动能力。

 

本合同所称的银行卡

系指由发行机构依法发行给持卡人并带有投保人标志的任何有效银行卡(信用卡、签账卡、借记卡或现金卡)。

 

本合同所称的持卡人

系指以其名义向发行机构申请银行卡,并由其本人签名使用的自然人。

 

本合同所称的被保险人

指投保人申报的持有其所签发的银行卡的持卡人,且本公司或授权代理人已书面确认将对其提供保险保障的的符合投保条件的人员。

 

本合同所称的支票

系指任何从银行提取存款,向指定收款人见票支付特定金额的无条件票据,但不包括:1)已加盖签名印章,或 2)丢失或失窃前已由持卡人签字的票据。

 

本合同所称的承保期限

本公司对于任一持卡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

1)  开始于以下较晚者:

a)  保险期间开始后,持卡人参加本保险的生效时间(以发行机构申报的日期为准);或

b)保险期间开始时间;

2)  终止于以下较早者:

a)  持卡人注销银行卡时间;或

b)保险期间届满日二十四时(北京时间)。

 

本合同所称的发行机构

系指

1) 就银行卡而言,向持卡人签发该银行卡的机构;及

2) 就支票而言,付款银行。

 

本合同所称的丢失或失窃

系指

1)  由于持卡人疏忽导致丢失,或

2)  被第三方窃取,但不得获得持卡人协助、同意或合作。

 

本合同所称的保险期间

系指起始于保险单中指定日期和时间,并终止于下列较早日期的二十四时(北京时间)的期间:本保险1)到期日;或2)本保险合同解除生效日。

 

本合同所称的现金

系指现行流通的具有面值的货币、硬币和纸币。

 

本合同所称的挂失

系指首次向有关机构报案:1)丢失或失窃银行卡;2)丢失或失窃支票;3)银行卡购物被抢夺或抢劫。受理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机构和有关银行卡服务公司。

 

本合同所称的其他财产

系指有形财物。其他财产不包括1)现金;2)动植物;3)票券、有价证券、可流通票据或投资权益;4)服务或租金;5)武器或军事装备;6 非法获得或拥有的财物。

 

本合同所称的人身伤害

系指任何1)精神痛苦或精神伤害;2)身体伤害;3)损害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人身权利所致损害。

 

本合同所称的投保人

系指保险单中所载的机构。

 

本合同所称的财产损失

系指有形财产的物质损害、损毁、灭失或丧失使用功能。

 

本合同所称的亲属

系指持卡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子女、(外)祖父母以及(外)孙子女。

 

本合同所称的抢夺/抢劫

系指以下列方式非法取得持卡人或任何亲属保管的现金或其他财产:1)伤害或威胁伤害持卡人或任何亲属的身体;或2)在持卡人或亲属面前实施明显非法或暴力的活动。

 

本合同所称的身份资料失窃费用

系指身份资料失窃导致的下列合理费用:

1) 向相关机构报告身份资料失窃事件;

2) 修改或指出持卡人档案中有关真实姓名或身份资料的错误;

3) 重新申请因为资料错误导致拒绝授予的信用;

4) 最多6 次修改合法信用报告;以及

5) 本公司指定律师的律师费用,包括(1)持卡人被起诉要求支付其未购货物的货款、未享有服务的服务费用或非持卡人发生的账款,因为之辩护而发生的费用;(2)申请撤销对持卡人作出的错误民事判决的费用;(3)因持卡人被刑事指控而发生的辩护费用。该律师费用须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

 

本合同所称的身份资料失窃事件

系指骗取、非法使用持卡人姓名、身份证号、社会保障卡号或持卡人的其他身份识别方式。

 

本合同所称的保险事故

系指首次使用丢失或失窃银行卡或支票、自动柜员机(ATM)提取的现金或银行卡购物被抢夺/抢劫,或身份资料失窃事件。

 

本合同所称的本公司

“保险人” 系保险单中所载的保险公司。

百万账户安全卫士投保告知书

1. 本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须为同一人,且被保险人年龄为18周岁(含)以上。

2. 每位被保险人最多投保一份,多投部分无效。

3. 本产品提供电子保单,同纸质保单拥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妥善保存。

4. 若被保险人的易付宝账户余额发生盗刷、盗用等情况,请及早联络星图金融进行挂失及冻结,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保留相关挂失及报案凭证。如被保险人在盗刷、盗用事故发生后的72小时内未能向星图金融要求挂失及冻结账户,则由此造成的盗刷、盗用损失将无法获得保险赔偿。

5. 投保人未能披露与本保险相关之重大事实可能导致本保险无效。重大事实是指可能影响保险公司风险评估或接受投保申请与否之事实。如果投保人不能确定某些事实是否属于应披露之重大事实,请予以披露。否则本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且不承担赔偿责任。

6. 若投/被保险人已在苏宁完成实名认证,则该人员信息须与苏宁实名信息一致。

7. 本保单自投保支付成功后的第二日零时生效。

8. 投保人可于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责任开始前书面申请撤销本合同,本公司进行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将退还已缴保费,保险合同关系自本公司同意退费之日解除,对于保险期间为一年的保单,投保人可于本合同有效期内至少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退保,但本公司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本合同将于书面通知列明的合同终止日二十四时终止,退保时本公司将退还给投保人未满期保费。(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9. 本公司将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充分的技术手段和制度管理,保护您提供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给未授权的第三方。

10. 请您了解本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已达到了监管要求,若需进一步了解本公司最新季度的偿付能力信息及风险综合评级结果,请登录安盛天平保险公司官网www.axa.cn查询,该信息可以作为您决定是否投保的参考信息。

11. 您可以向本公司业务人员或代理商索取保险条款,或致电本公司客服热线95550、或登录本公司官网www.axa.cn查询保险条款;请您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除外责任、免责条款、赔偿限额、免赔额、一般条件等黑体字/彩色标题标注的条款内容,如有不明白或有异议的,请向保险公司业务人员或代理商进行询问,如未询问,视同已经对条款内容完全理解并无异议。

12. 本特别约定与条款若有冲突,以本特别约定为准,未尽事项以条款为准。


二、投保人声明:

1. 本人已经仔细阅读《苏宁易付宝百万帐户安全卫士保险条款》,尤其是除外责任、免责条款、赔偿限额、免赔额、一般条件等黑体字/彩色标题标注的条款内容,并对保险公司就保险条款内容的说明和提示完全理解,没有异议,申请投保。

2. 本人从未遭受任何保险公司拒绝受理投保、续保或取消保险合同或要求提高保费及附加特别约定。

3. 本人已经如实填报一切重要的有关资料,绝无隐瞒或保留任何重大事实以影响安盛天平评估风险或接受本投保申请,并同意将投保信息和声明作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盛天平)和本人所定合约的根据,并以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合同为准。

4. 本人理解并同意在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公司可因处理与保险合同有关的事项如理赔调查、损失查勘等事务授权第三方公司或者人员基于继续履行保险合同义务的需要查阅与投保人有关的资料或者基于监管部门/人员的调查要求,在要求范围内披露投保人的有关信息。

5. 本人明白本产品每人仅限购买一份。若本人自愿投保安盛天平承保的多项综合保险(不包括团体保险),且在不同保障产品中有相同保险利益的,则贵保险公司仅按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并退还其它保险项下已收取的相应保险利益的保险费。

6. 本人同意安盛天平及/或安盛集团成员公司、关联公司,可以在安盛集团内部或者外部使用我所提交的以及后续提交的信息,并且为进行保险业务或/和为了其他相关目的,可以转让或者披露上述信息给那些公司。

7. 本人理解并知晓:本产品由安盛天平承保,在浙江、深圳、北京、宁波、江苏、广东、河北、四川、上海、湖北、东莞、佛山、山东、重庆、天津、大连、广西、云南、山西、青岛、河南、安徽、陕西、福建、内蒙古设有25家分公司。本产品由安盛天平面向全国销售。但对于安盛天平未设分公司的地区,我若在非以上地区购买的,后续服务可能会受到影响。

为使用保险服务,本人(以下简称“您”)同意并授权南京苏宁易付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南京苏宁易付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以下统称“易付宝”)向南京星灿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保”)提供您的相关信息。为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务必详细审慎阅读、充分理解本授权函的全部内容,特别是加粗显示的部分,以及与您的权益具有或者可能具有重大关系的条款,以及对易付宝具有免责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当您点击同意、确认或者继续使用苏宁保服务时,则视为您已阅读、了解并同意接受本授权函所有条款。如果您不同意本授权函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易付宝对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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