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家庭室内财产火灾及爆炸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安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家庭室内财产火灾及爆炸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约定您和我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文件。
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仅供辅助理解使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您向我们提出保险申请,并支付到期保险费,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公司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本合同的生效日期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保险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约定的保险单满期日止。
您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根据我们的续保通知向我们交纳续保保险费,若我们同意,则本合同延续有效1 年。
2.2 保险标的
本合同保险标的为坐落或存放在本保险合同上载明的地点内,与被保险人具有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害关系的室内财产,包括:
1、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
2、服装、床上用品;
3、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品;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范围:
(一)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图表、动植物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汽车、摩托车、三轮车、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助动车、游艇等各类交通工具。
2.3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火灾、爆炸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我们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前述火灾和爆炸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1、家庭燃气用具、电器、用电线路以及其他内部或外部火源引起的火灾;
2、家庭燃气用具、液化气罐以及燃气泄露引起的爆炸。
保险事故(见释义8.1)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我们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2.4 免除责任
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我们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见释义8.2)、服务人员、寄居人员(见释义8.3)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包括内战、外国入侵、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不论宣战与否);
(三)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见释义8.4)、盗窃;
(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海啸;
(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七)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自身损毁;
(八)虫蛀、鼠咬、霉烂、变质。
(九)保险标的因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施工、安装装修不善、建筑物沉降以及自然磨损、正常维修造成的损失或引起的费用。
(十)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引起的任何损失或费用。
下列损失和费用,我们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贬值损失或丧失使用价值;
(二)任何间接损失;
(三)任何不保财产的损失;
(四)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我们不负责赔偿。
2.5 贸易制裁法律的遵守
如果由于贸易或经济制裁或其它类似法律禁止我们、我们的母公司或最终控股公司提供本保险的承保范围,在禁止范围内本保险即不适用。
2.6保险价值
本保险合同项下室内财产的保险价值为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见释义8.5)。
2.7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室内财产的保险金额由您根据投保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并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标的项目分别列明;除非另有约定,未分别列明时,分项财产的保险金额按室内财产保险金额总额的以下比例计算:家用电器和文化娱乐用品按30%计算;服装及床上用品按30%计算;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品按40%计算。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我们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免赔额(率)由您与我们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3.保险费
3.1 保险费的交纳
您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我们交纳保险费。
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我们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4.双方的义务
4.1 我们的义务
4.1.1 本合同成立后,我们应当及时向您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4.1.2 我们按照4.2中索赔材料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您、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4.1.3 我们收到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请求以及完整的索赔证明和资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而我们未能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的,我们将通知被保险人所需的合理核定期间,并在通知的合理期间内作出核定。
我们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赔偿协议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我们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我们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4.1.4 我们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4.2 您与被保险人的义务
4.2.1 订立保险合同,我们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
若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将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若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将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4.2.2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保险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我们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您或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您和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但前述检查并不构成我们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您或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我们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4.2.3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我们。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我们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根据费率表的规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4.2.4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我们,我们可以根据费率表的规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4.2.5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我们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我们,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我们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我们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我们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涉及违法、犯罪的,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我们不承担赔偿责任。
4.2.6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被保险人填具并签署的索赔申请书;
(二)财产损失、费用清单;
(三)反映损失原因和受损财产的现场照片;
(四)公安或消防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五)修理受损财产的发票或收据;
(六)受损财产最初购买时的发票或收据(或其他我们认可的财产证明)
(七)您和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我们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我们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5.赔偿处理
5.1 赔偿方式选择及保险金计算
5.1.1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我们请求赔偿保险金。
5.1.2 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而受损,被保险人应以修复为原则尽量修复,我们负责赔偿相关修理费用。 除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而进行的紧急修理,被保险人应在修理前会同我们对受损保险标的进行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我们有权对前述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重新核定。我们仅负责赔偿将受损保险标的恢复到受损前状态的修理费用,对于受损保险标的在修复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而产生的额外费用,我们不负责赔偿。
5.1.3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我们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我们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分项保险金额和总保险金额。
(二)我们对施救费用(见释义8.6)的赔偿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照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与全部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三)我们赔偿保险标的损失时应扣除保险单中载明的免赔额(率),但赔偿施救费用时不扣除免赔额(率)。
5.1.4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5.1.5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见释义8.7),我们按照本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我们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我们多支付赔偿金的,我们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5.1.6 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或我们承担的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大于或等于保险金额的,我们履行赔偿义务后,本合同自动终止。
5.1.7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且我们承担的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小于保险金额的,我们履行赔偿义务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照我们的赔偿金额(不含施救费用赔偿金额)相应减少,我们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果您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照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从您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照日比例计算的恢复部分的保险费。
5.2 代位追偿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我们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我们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我们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我们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我们不承担赔偿责任;我们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我们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我们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我们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5.3诉讼时效
保险金申请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6.合同解除
6.1 合同解除
您可递交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需提交保险单正本、保费发票。本合同自我们收到您的书面申请之日的次日零点起终止,我们收到前述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见释义8.8)。如果解除时,本合同项下仍有尚未赔偿结案的保险事故,我们可在赔偿结案后再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7.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7.1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与本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8.释义
8.1保险事故
指本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8.2 家庭成员
指与被保险人存在法律上的亲属关系或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居住在一起的成员。
8.3寄居人员
指与被保险人不存在法律上的关系并居住在一起的成员。
8.4 恐怖活动
指恐怖分子使用武装、暴力或恐吓的方式制造危害社会稳定、危及平民的生命与财产安全的一切形式的活动。恐怖分子可以是任何个人或组织,不论其是单独行动,还是效忠与某些政府组织或与有联系。
8.5 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指保险标的的市场价值,可根据保险标的或与保险标的类似财产的市场交易价格确定,也可以根据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确定,或者根据我们与被保险人协商同意的其他方式确定。
8.6 施救费用
指保险标的在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佣人员等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失,采取各种抢救或防护措施而产生的费用。
8.7 重复保险
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保险价值的保险。
8.8 未满期净保费
指我们应退还的剩余保险期间的保险费,未满期保险费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剩余保险期间整数月数/保险期间总月数)×(保险金额总额-累计赔偿金额)/保险金额
其中,累计赔偿金额是指在实际保险期间内,我们已支付的保险赔偿金和已发生保险事故但还未支付的保险赔偿金之和,但不包括我们负责赔偿的施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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