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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2021年第一版)(互联网专属)
(注册编号:C00003932312021121719483)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条款、附加合同条款、保险单、所附的投保单和其它投保文件以及被保险人的个人投保单(如有)(正本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团体成员资料表、批注及其它约定书均为《美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二条 投保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或依法具有签订合同资格的其它机构。
第三条 年龄的确定与错误的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身份证件登记的周岁年龄为准。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投保单上所载为准。投保人在为被保险人申请投保时,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若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则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如果上述年龄不真实对本合同的保险费造成了影响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并不导致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丧失或终止,则应根据真实的年龄进行合理的保险费调整。
(2)如果上述年龄不真实对本合同的保险费造成了影响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导致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丧失或终止,则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将退还被保险人项下相应的未满期保险费。
第四条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于参加本合同时,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被保险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将享有相等的受益权。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由本公司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所引起的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应付的保险金给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特别安排外,若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项下应付的保险金将归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第五条 合同的转让和抵押
本合同不可转让抵押。
第六条 投保人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不作上述通知时,本公司按本合同所载的投保人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七条 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根据本合同规定申请变更本合同内容,经本公司同意并记录及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若某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不接受本合同中有关该被保险人的任何内容的变更申请。
第八条 保险期间及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以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期间为准,但最长不超过一年,自起始日的零时起到保险单满期日的二十四时止。
仅当保险期间为一个月或一年时,投保人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向本公司缴付续保保险费以示续保,若本公司同意且投保人已缴付续保期保险费,则本合同将于下一个保险期间持续有效。
第九条 被保资格的获得和被保险人的增加
一、 投保时或本合同生效后,投保人获本合同所约定的团体中的成员(该成员不包括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认定的恐怖分子或恐怖组织成员,或非法从事毒品、核武器、生物或化学武器交易人员)书面同意后,可为其提出加入本合同的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后获得被保资格。
二、 获得被保资格的成员将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十条 被保资格的丧失或终止
在下列情况下,被保险人将丧失或终止被保资格:
(1)自某一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保险单上约定的最高承保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满期日的二十四时起,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将不再包含该被保险人;
(2)若某一被保险人身故或本合同项下对该被保险人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单所载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则自其身故之日起或本公司于本合同项下对其应给付金额累计达其保险金额之日起,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将不再包含该被保险人;
(3)被保险人不再是本合同所约定的团体中的成员,其被保资格将于当日二十四时丧失。本公司将按承保日比例退还该被保险人未满期保险费。
第四章 保险责任
第十一条 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于本合同项下对任一被保险人给付的各项保险金累计金额以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1)身故保险金:任何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遭遇意外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直接且单独因该意外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若该被保险人在身故前曾领有本款第二项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其意外事故身故保险金为扣除该项内任何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2)意外伤残保险金:任何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遇意外事故,且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直接且单独因该意外事故致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保监发 [2014]6号,标准编号为JR/T 0083-2013,以下简称“评定标准”)中所列的伤残项目,本公司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该给付金额为按所致伤残根据评定标准评定的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计算。
若同一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人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若不同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同一器官或同一肢体的多次伤残,而伤残所属的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伤残等级的伤残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伤残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若前次伤残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伤残保险金。若不同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人不同器官或不同肢体的伤残,则本公司将给付各项伤残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之总数以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五章 责任免除
第十二条 责任免除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造成的被保险人的伤害,或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暴乱、罢工、武装叛乱或任何形式的恐怖活动。
(2)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3)投保人的故意行为;或被保险人无论当时神志是否清醒,自致伤害或自杀。
(4)因被保险人故意行为(见义勇为行为除外)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5)被保险人因从事违法犯罪的活动或因拒捕而导致的伤害;以及因遭受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
(6)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7)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8)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9)被保险人罹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上述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已受该病毒感染)。
(10)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11)先天性畸形。
(12)受保前已存在的受伤及其并发症。
(13)被保险人进行赛马、潜水、滑水、滑雪、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武术、拳击的运动或特技表演。
(14)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或半职业的体育运动。
(15)被保险人进行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
(16)被保险人于海军、空军、陆军服军役或以警察身份执行任务期间。
(17)被保险人从事采矿业、地下作业、山洞作业、水上作业、五米以上高处作业的职业活动期间。
(18)妊娠、流产、分娩及由此引起的伤害;性传播疾病引起的伤害;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19)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发生感染者除外)、食物中毒。
第十三条 保险费的缴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以保险单月度或保险单年度为单位计算。
若保险费以保险单年度为单位计算,投保人可选择由本公司同意的分期缴付的方式缴付保险费。第一期以后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到期日或之前由投保人根据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的缴费方式自行缴付。
若采取任何分期缴付保险费方式的情况下,发生索赔(包括在约定宽限期内发生索赔)时,本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先补缴该被保险人该保险年度应缴而未缴的保险费,然后再对该索赔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续保保险费
续保保险费根据续保时本合同所承保的风险,按当时本公司核定的费率计算;若有调整,本公司将书面通知投保人。若本公司已明确拒绝续保,则本公司将无息退还已缴付的续保保险费。
仅当保险期间为一年时,若投保人依约定分期缴付保险费,则除首期保险费外,每次保险费到期日起三十天内为宽限期。
第十六条 告知义务及合同的效力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本公司询问的告知事项应据实说明。
(1)若因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直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本合同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无论当时保险事故是否发生,本公司有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解除本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对于本合同解除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若上述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仅直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某一被保险人,则其被保资格将被取消;对于取消其被保资格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2)若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直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本合同 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无论当时保险事故是否发生,本公司有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解除本合同,并无息退还保险费。若上述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仅直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某一被保险人,则其被保资格将被取消,本公司将无息退还该被保险人相应部分的保险费。若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或取消被保资格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该保险事故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3)若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直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提高保险费率的,而本公司同意继续承保的,投保人应向本公司补缴自保险期间的起始日起累计增加的保险费及其利息【注】。
【注】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投保人可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随时书面通知本公司解除保险合同,本合同将于书面通知列明的合同终止日二十四时终止。退保时本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如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发生职业或工种方面的变更或受到相关国际组织或国家的制裁,影响到本公司同意承保的基础,本公司可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即保险费到期日三十天前(当保险期间为一个月时,本公司将提前十五天)以书面通知投保人解除合同,本合同将于该书面通知列明的合同终止日二十四时终止。该书面通知由专人或以挂号或其它类似邮寄方式送至投保人的住所地址或通讯地址,本公司将退回按日计算的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八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自动终止:
(1)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合同续保;
(2)当保险期间为一年时,本合同的应缴保险费于宽限期过后仍未缴交;
(3)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1)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合同效力于该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在(2)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合同效力于该保险费到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第十九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索赔申请应于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后的三十天内,由索赔申请人通知本公司。
如因索赔申请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本公司,而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损失部分不负赔偿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它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二十条 索赔申请
若发生保险事故,索赔申请人向本公司提出索赔时,应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予本公司,以申请本合同项下保险金:
(1)被保险人为投保团体成员的相关证明;
(2)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或其他相关类似证明、身份证件(如适用);
(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户籍证明或其他相关类似证明、身份证件(如适用);
(4)医院、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死亡证明或其他相关类似证明(如适用);
(5) 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鉴定书(如适用);
(6)索赔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若索赔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则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证明资料,以提出索赔申请。
索赔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本公司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本公司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人的赔偿请求及完整的索赔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如无法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核定,则双方同意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限最长不超过 30 天。
本公司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索赔申请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索赔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本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本公司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向索赔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合同项下的相关索赔申请人向本公司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以适用法律规定的为准,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 补充索赔证明和资料的通知
如果本公司认为索赔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会及时一次性通知索赔申请人补充提供。
第二十二条 先行赔付义务
本公司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将会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将会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二十三条 资料的提供
(1)投保人应保存本合同每个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详细记录其姓名、性别、投保年龄、出生日期、职业、职务、基本保险金额、保险计划类型、被保险人加入本合同的生效日、被保险人被保资格终止日、保险计划类型的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和其 它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资料。
(2)投保人应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拟参保成员的个人资料,且保证其提供给本公司的该个人资料的准确性。投保人申报的个人资料不真实,并不会影响本合同中的其他合法有效部分,但在发现该个人申报资料不真实时,本公司有权对包括适用的保险 费率在内的相关事项作出相应的调整。
(3)本公司有权随时调阅被保险人提供给投保人的所有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资料。
(4)本公司可收集与本合同有关的每个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该个人资料将由本公司持有或使用,并可为与本保险及相关服务之目的而透露给与本公司有关的个人或者组织。
第二十四条 失踪的处理
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且在该事故发生日起失踪,后经法院宣告为身故,本公司将视此情况为意外事故而导致身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若于日后发现被保险人生还时,身故保险金的受领人必须将已领取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于一个月内返还本公司。
在申请索赔期内,本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作身体检查或提供有关的检验报告。若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本公司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 争议的处理
在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其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保险金结算汇率
理赔时,如需由外币转换为人民币支付,则本公司在支付保险金时所适用的汇率以被保险人填写索赔申请书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第二十八条 法律适用
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仅为本保险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任何法律)。
第二十九条 释义
一、本合同所称的团体:指投保人的全体成员的集合或满足本合同保险单、报价单或投保单上所约定的成员资格的部分成员的集合。
二、评定标准中所称的正常工作:指投保人合法雇佣的全职雇员,在投保人规定的工作日上班,以例行的方式在工作日全职履行投保人雇佣其执行的通常职责,且工作地点为投保人的办公地点,或者根据投保人的业务需要前往的地点。
三、本合同所称的意外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不可预见的 客观意外事件,并以此意外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体伤害。为避免疑义,任何情形导致的猝死均不属于本合同承保的意外事故。
四、本合同所称的战争:指不管宣战与否,主权国家为达到其经济、疆域的扩张、民族主义、种族、宗教或其他目的而进行的任何战争或军事行动。
五、本合同所称的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六、本合同所称的攀岩运动: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七、本合同所称的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八、本合同所称的索赔申请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或法律规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人。
九、本合同所称的身故保险金的受领人:指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或法律规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人。
十、本合同所称的医院: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机构:
(1)拥有合法经营执照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
(2)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
(3)有合法执业的医生和护士驻院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4)非主要作为精神病院、养老机构、康复医院、诊所、天然治疗所、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若医院处于中国大陆境内,则医院必须是经国家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
十一、本合同所称的医生:指在医院内行医并拥有处方权的医生,亦指在被保险人接受诊断、医疗、处方或手术的地区内合法注册且有行医资格的医生;但该医生不得为被保险人本人、被保险人的代理人、合伙人、雇员或雇主,或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如配偶、兄弟、姐妹、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具有类似亲密关系的人。
十二、本合同所称的受保前已存在的受伤:指被保险人于其在本合同项下获保前五年内曾因受伤出现任何症状而使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或被保险人于其在本合同项下获保前五年内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
十三、本合同所称的利率: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已颁布生效的三个月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
十四、本合同所称的境内:指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台湾省、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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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第五版)(互联网专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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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附加合同须投保始有效力)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美亚附加意外医药补偿团体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合同而成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未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或以本附加合同的批注所载明的生效时间为准。
1.若被保险人没有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或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取得医药费用补偿,则本公司在扣除保险单所载适用于该情形下的免赔额(如载有)后,再按保险单所载适用于该情形下的赔付比例(如载有)补偿该被保险人,但最高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2.若被保险人拥有且已从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取得医药费用补偿,则本公司按如下公式补偿该被保险人,但最高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的105%为限:
医药费用补偿金 = [已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 – 任何获得的医药费用补偿-保险单所载适用于该情形下的免赔额(如载有)] X 保险单所载适用于该情形下的 赔付比例(如载有)
任何获得的医药费用补偿包括被保险人已收到的医药费用补偿或应收到的医药费用补偿,二者以较高者为准
无论被保险人有无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本公司按上述规定补偿被保险人时,若被保险人可从其他途径取得补偿,包括但不限于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给付(包括个人先行自付但可通过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报销部分的医药费用),本公司仅给付剩余的部分。
在本附加合同项下,实际的医药费用以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范围包括医生诊断、处方、手术费、救护车费、住院费、药费、X光检查、护理、医疗用品等在医院内支出的费用,具体费用项目在本附加合同项下给付金额应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费用项目相应的赔偿限额为限。但对于在中国大陆境内发生的实际医药费用,本公司仅补偿被保险人符合中国大陆境内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由个人自负的费用部分(包含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部分自费的费用,不包含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全额自费的费用)。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导致的医药费用,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1)任何原因进行的牙齿保养、牙齿修复、牙齿整形或牙齿植种;非因意外事故进行的任何牙科检查、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进食活动(包括咀嚼或啃咬)引发的牙科治疗;对非自然牙进行的任何治疗。
(2)屈光不正;任何非因意外事故而进行的眼科检查、视力矫正,以及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
(3)一般的身体检查(不包括因意外事故进行的牙科和眼科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
(4)脊椎病。
(5)中草药、中药材或任何传统中医治疗,传统中医治疗包括但不限于推拿、按摩、指压治疗、足科治疗、营养师治疗、理疗、针法、灸法、针灸、顺势治疗、整骨治疗。
(6)任何在中医科、理疗科、康复科进行的治疗。
(7)任何妊娠、流产、分娩、不孕不育症、避孕或绝育手术、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
(8)任何过敏反应、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9)未取得医生的证明。
(10)中国大陆境内医院自主制定价格并在特定区域内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特需门诊、特需病区、国际医疗、干部病房的相关医疗服务。
(11)中国大陆境内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全额自费的诊疗项目和药品、检 查、治疗、材料等费用,但在境外医院发生的医药费用除外。
被保险人支出医药费用并提出索赔申请后,应向本公司递交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作为医疗证明文件:
(1)被保险人为投保团体成员的相关证明;
(2)完整的门、急诊病历;
(3)出院小结(若发生住院);
(4)医院所签发的医药费原始收据。
(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当赔付金额未达实际支出医药费用的全额时,被保险人可书面向本公司申请发还收据原件。本公司在加盖印戳并注明已赔付金额后发还收据原件。
第六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自动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3)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4)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2)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附加合同效力于该保险单年度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第七条 释义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指:
(1)由医生或医院根据被保险人伤害情况,决定收取的必要的医疗和医药费用;
(2)即使无本保险赔偿情况下被保险人仍需支出的同样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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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本公司)
(2021 年第一版)
(注册编号:C00003931922021072908971)
(本附加合同须投保始有效力)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美亚附加意外每日住院津贴团体收入保障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合同而成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未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或以本附加合同的批注所载明的生效时间为准。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入住医院治疗,本公司将依据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意外每日住院津贴金额,按住院日数赔偿该被保险人。
如保险期间为不足一年,则无论续保次数,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住院的总赔偿日数以保险单所载为限。但在本附加合同持续续保的情况下,即使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入住医院,若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超过三百六十五天,本公司将按不同原因住院赔偿。
如保险期间为一年,则本公司对任何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入住医院的总赔偿日数以保险单所载为限。
本附加合同适用的免责日数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日数为准。本公司对小于免责日数的住院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直接、间接地造成被保险人入住医院,或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任何原因进行的牙齿保养、牙齿修复、牙齿整形或牙齿植种;非因意外事故进行的任何牙科检查、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进食活动(包括咀嚼或啃咬)引发的牙科治疗;对非自然牙进行的任何治疗。
(2)屈光不正;任何非因意外事故而进行的眼科检查、视力矫正,以及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
(3)一般的身体检查(不包括因意外事故进行的牙科和眼科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
(4)脊椎病。
(5)中草药、中药材或任何传统中医治疗,传统中医治疗包括但不限于推拿、按摩、指压治疗、足科治疗、营养师治疗、理疗、针法、灸法、针灸、顺势治疗、整骨治疗。
(6)任何在中医科、理疗科、康复科进行的治疗。
(7)任何妊娠、流产、分娩、不孕不育症、避孕或绝育手术、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
(8)任何过敏反应、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9)未取得医生的证明。
第五条 证明文件/索赔申请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应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如注明为复印件的除外)作为索赔单证,连同保险合同及本公司规定的索赔申请表格在出院之日起的三十天内递交本公司:
(1)完整的门、急诊病历;
(2)诊断证明、出院小结及住院病案;
(3)住院医疗正式收据(复印件);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第六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自动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3)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4)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第(2)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附加合同效力于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第七条 释义
一、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入住医院:指被保险人经医生建议入住医院达二十四小时以上且由医院收取病房或床位费用。
二、本附加合同所称的住院日数:指被保险人在医院住院部病房内实际的住院治疗日数,住院满二十四小时为一日。
注意: |
在确认投保本保险前,请仔细阅读理解本保险条款的各项规定,尤其是以粗体阴影标注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规定。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联系本公司业务人员或致电:400-820-8858。 |
美亚附加特种作业限制条款
(2021年第二版)(互联网专属)
(注册编号:C00003932322021122437203)
兹经双方理解并同意,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进行任何特种作业操作前,应依法取得规定的特种作业证书。若被保险人未依法取得规定的特种作业证书而进行特种作业操作的,则对于其因该特种作业操作导致的任何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兹经双方进一步理解并同意,特种作业证书以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规定的为准。
本合同的所有其它规定均保持不变。
注意: |
在确认投保本保险前,请仔细阅读理解本保险条款的各项规定,尤其是以粗体阴影标注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规定。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联系本公司业务人员或致电:400-820-8858。 |
美亚附加特定职业类别人员高处作业条款
(2021年第二版)(互联网专属)
(注册编号:C00003932322021122437123)
兹经双方理解并同意,本合同承保合同约定职业类别为 5 类和 6 类的被保险人在从事高 处作业的职业活动期间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本条款所称的高处作业以《高处作业分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3608-2008)中规定的为准,如属于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 5 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前述被保险人应依法取得规定的特种作业证书。为明确起见,特种作业证书以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规定的为准。
兹经双方进一步理解并同意,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或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本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1) 被保险人从事高处作业时未系绑安全带。
(2) 被保险人在从事距坠落高度基准面 5 米及以上高处作业时未取得对应的特种作业证书。
本合同的所有其它规定均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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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第一版)(互联网专属)
(注册编号:C00003932322021122437463)
兹经双方理解并同意,本公司在本合同及/或其附加合同(具体以双方约定为准)项下对所 有被保险人于任一次意外事故中累计所给付的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单所载的每一意外事 故总赔偿限额为限。如在任一意外事故中,前述总赔偿限额低于按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的总赔偿金额,则本公司将根据前述总赔偿限额与按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计算的赔 偿总额的比例赔偿每一被保险人。
本合同的所有其它规定均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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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亚附加经济制裁责任免除条款
(注册编号:C00003931922019052907382)
本保险合同的所有其它规定均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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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亚附加仅承保境内意外事故条款
(2021年第二版)(互联网专属)
(注册编号:C00003932322021122437063)
兹经双方理解并同意,本合同仅承保于境内发生的意外事故。本合同所称的境内是指 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台湾省、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
兹经双方进一步理解并同意,本合同所称的医院仅指境内经国家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 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不包括任何精神病院、养老机构、康复医院、诊所、天然 治疗所,以及主要作为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目的的医疗机构。
本合同的所有其它规定均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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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亚附加不承保特定医院条款
(2021年第二版)
(注册编号:C00003931922021072908951)
兹经双方理解并同意,本合同所称的医院不包括:北京市(平谷区、密云区、怀柔区)、天津市(滨海新区、静海区)、福建省南平市、安徽省宿州市、河北省(三河市、廊坊市、青龙县、兴隆县)的所有医院;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医院;河北省承德市第六医院、邯郸市第一医院、馆陶县人民医院、元氏县中医院;河南省(开封市、信阳市、新密市、内黄县、通许县)所有医院,河南省新乡市中医院、新乡市第二人民医院、焦作市第五人民医院、许昌县人民医院、商水县人民医院、濮阳县第二人民医院、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山东省(莱州市、栖霞市、威海市、金乡县、禹城)所有医院,山东滨州市中心医院、鱼台县人民医院、青岛市即墨区中医院、荣成市中医院、烟台市中医医院、聊城市中医医院;四川省宜宾市所有医院、雅安市雨城区人民医院、雅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富顺县中医医院、绵阳市人民医院、泸州市纳溪区人民医院、内江市第四人民医院、阿坝州林业中心医院、遂宁市大英县中医院;甘肃省民勤县人民医院、宁县人民医院;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医院;黑龙江鸡西市所有医院,黑龙江省中医医院、牡丹江市中医院、牡丹江市第二人民医院、哈尔滨市第一医院、五大连池市第一人民医院;吉林省四平市所有医院,吉林省中医医院、通化市人民医院、长春市中心医院;辽宁省铁岭市所有医院,辽宁省中医医院;海南省第三人民医院。
本合同的所有其它规定均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