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产品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承保,由人保财险委托南京星灿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灿保代”)进行销售(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访问链接:http://icid.iachina.cn/?columnid_url=201509301401)。
人保财险成立于1949年,总部设在北京,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24.24亿元。在全国范围内拥有10000+的网点服务机构。截至2021年3季度,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282.1%,满足监管要求,最近一期的风险综合评级结果为B。
1.1 订立本合同时,投保人应明确了解如下内容,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即视为了解并同意如下内容。
1.2 投保前请仔细阅读保险特别约定、保险条款及其中责任免除部分。
1.3 保险人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1.4 如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根据条款约定足以影响合同是否成立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5 如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1.6 如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1.7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备案名称 |
编号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责任保险条款 |
(人保财险)(备--责任保险)【2020】(主)114号 |
3.1 投保人/被保险人
家电售后服务网点(单位)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分销商、二级网点为保险合同的共同被保险人。
3.2 保险期限
自生效日起,保险期限为一年。
3.3 特别约定
本保险适用以下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责任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为“本条款”)
(一)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在保员工在受雇过程中因从事被保险人所安排的企业经营范围内的工作(不限家电品牌、品类)而遭受意外事故(包括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事故),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二)本保单保障项目分为死亡赔偿、伤残赔偿、医疗费用、误工费、第三者责任(含新机完工责任)、法律费用,每项保障项目的赔偿限额应在保单明确载明。
(三)本保单的共同被保险人包括但不限于保单约定的被保险人及其分销商、二级网点。但是其分销商、二级网点在理赔时需要提供与被保险人的相关合作协议、银行结算清单等关系证明材料。
(四)本保单采用记名承保,可承保的被保险人雇员包括正式在册职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学徒工,在保员工以投保人提供的人员名单及其身份证号码为准。
(五)鉴于被保险人的行业风险特性,本保单仅支持按年投保,不支持短期投保,本保单所定的保险费率已为最低收费,即短期保费等于保单保费。被保险人申请退保或在保员工批减时,可退保费为0。
(六)被保险人须按雇员实际工作中危险程度最高的情况选择投保方案,若被保险人的在保员工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实际工作的危险程度高于投保方案适用情况的,保险人将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七)国家标准GB/T3608-2008《高处作业分级》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都称为高处作业”。保险人仅对投保高空方案的被保人员承担高处作业的保险责任,投保高空方案的被保人员从事高处作业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八)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投保的人员名册,对发生死亡、伤残的人员按下列标准赔偿:
死亡:依据国家规定的工伤死亡赔偿标准计算,并在保单约定的死亡赔偿限额内赔偿。
伤残:根据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并对照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14)(以下称《伤残鉴定标准》)确定伤残等级后,依据国家规定的工伤伤残赔偿标准计算,并在保单约定的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保单约定的伤残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乘以该伤残等级对应于“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表”中的赔偿限额比例。为确保伤残鉴定结果准确无争议,在进行伤残鉴定前被保险人可提前联系保险人,确定保险人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对于伤残鉴定结果存在争议的,被保险人应前往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重新进行伤残鉴定。
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表
伤残等级 |
比例 |
一级 |
100% |
二级 |
90% |
三级 |
80% |
四级 |
70% |
五级 |
60% |
六级 |
50% |
七级 |
40% |
八级 |
30% |
九级 |
20% |
十级 |
10% |
伤残项目对应《伤残鉴定标准》两项者,如果两项不同级,以级别高者确定伤残等级,如果两项同级,以该级别的上一等级确定伤残等级;伤残项目对应《伤残鉴定标准》三项以上者(含三项),以所有伤残项目中最高级别的上一等级确定伤残等级。但无论如何,伤残等级不得高于《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表》中所规定的一级。
(九)医疗机构:本保单认可的医疗机构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如因紧急抢救无法前往本保单指定的定点医院救治的,应在情况允许的条件下,于72小时内转入本保单认可的医疗机构就诊。
(十)医疗费用:本保单所约定的医疗费用赔偿责任仅包含在本保单认可的医疗机构发生且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就诊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必要、合理、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但不包括受伤人员的陪护费、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取暖费、空调费及安装假肢、假牙、假眼和残疾用具费用。对被保险人所支出的符合本保单约定的医疗费用(包含门诊及住院)均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的,保险人只承担符合本保单约定的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十一)自费药赔付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在其它规定以保单、批单及保险条款为准的同时,被保险人的在保员工因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原因所致受伤、残、死亡时,本保单扩展承保医疗费用项下必要的、合理的自费药品部分,但是,每人年累计赔偿限额在保单约定的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内计算。
自费药品定义为:除社保甲、乙类用药以外的必须药品,不包括各种营养类、滋补类药品、保健品、中药和中药饮片,也不包括受伤人员的陪护费、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取暖费、空调费及安装假肢、假牙、假眼和残疾用具费用。
(十二)误工费赔付
暂时丧失工作能力且需住院治疗的事故,经二级(含)以上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提供合理的证明,保险人按照人民币100元/人/天的标准,以最长180天为限计算误工费。误工费计算包含住院期间以及出院后的休息误工时间,其中出院后休息误工时间取医嘱建休时间、实际误工时间及人身损害误工费评定标准三者中的最小时间,且一旦确定伤残程度后即刻停止误工费计算。如经过医疗机构诊断确定为永久丧失全部/部分工作能力的,应赔付误工费与根据(八)款约定所确定的伤残赔付金额合并在本保单赔偿限额内进行赔付,超出保单赔偿限额的部分保险人将不予赔付。误工费赔付无需被保险人提供出险员工的工资证明。出险员工仅需门诊治疗的,按本保单约定无误工费赔付。
(十三)扩展工伤事故
被保险人的在保员工在工作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时,对于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予以赔付。
(十四)若选择投保第三者责任,本保单扩展承保第三者责任(含新机完工责任)
(1)本保单扩展承保: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在保员工在从事被保险人所安排的企业经营范围内的工作(不限家电品牌、品类)过程中,因意外或疏忽,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条特别约定,在保险合同载明的本项扩展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2)本保单扩展承保: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被保险人的在保员工提供家用电器新机首次安装服务存在缺陷、瑕疵或安全隐患,在新机安装完工一年内引发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条特别约定,在保险合同载明的本项扩展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新机完工责任的保险责任成立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前提条件:1、导致第三者损失赔偿责任的意外事故发生在新机器首次安装完工后一年内;2、第三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失赔偿请求的时间需在保单有效期内;3、第三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失赔偿请求时,新机首次安装的安装服务人员必须在保单的在保员工名单中(必须提供派单系统或微信派单等能证明安装时间和安装人员的资料)。本项扩展的新机完工责任下,因火灾、爆炸、触电造成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的,必须提供机器检测证明或厂家出具的事故原因鉴定结果。4、根据派单系统或微信派单等资料证明,安装时间在保单有效期内。
本项扩展责任下,保单累计赔偿限额RMB10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50万元,其中每次事故人身伤亡赔偿限额RMB50万元,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RMB10万元。同一网点投保多份保单,本项扩展责任的累计赔偿限额和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均以单份保单限额为限,赔偿限额不可叠加。同时造成财产损失时,每次事故免赔额200元或者损失金额10%,两者以高者为准。
以下情况不属于第三者责任(含新机完工责任)的保障范围:
1、因驾驶各种机动车辆(包括电动车)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
2、装卸、运输货物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
3、冷库、商用中央空调、汽车充电桩及其他商用电器产品的作业;
4、第三者要求被保险人赔偿的间接损失,例如误工费、住宿费等。
5、若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前,该机器曾被维修过、被人为移动过、二次安装配件造成的损失等情况,不属于新机完工责任保障范围。
6、被保险人的在保员工在从事被保险人所安排的家用电器的拆机、移机、清洗工作导致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
7、如安装维修的机器本身为易碎品的,机器本身损坏不予赔偿。
(十五)扩展法律费用条款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可能引起本保险合同项下赔偿的情形时,被保险人被提起诉讼或仲裁,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诉讼费、鉴定费、取证费、案件受理费、评估费、公证费、律师费、仲裁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保险人依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保单累计赔偿限额为RMB1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RMB10万元。
(十六)报案约定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的48小时内向保险人报案,因延迟报案影响保险人查勘、定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4 保单形式
本产品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与纸质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投保人投保本保险时视为接受电子保单作为本投保书成立的合法有效凭证,具有完全证据效力。
3.5 发票形式
本产品根据投保人的需求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电子票)。电子发票效力等同于纸质发票。
出险后请您尽快通过“星灿企业保微信公众号-理赔服务-出险报案”进行报案。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在48小时内通过“星灿企业保”微信公众号进行报案。因延迟报案影响保险人查勘、定损的,保险公司有权利拒绝赔偿。保险公司收到报案后与被保险人联系,请被保险人按照指示提交理赔资料,保险公司将审核案件并对于属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的进行理赔金支付,理赔金将直接转账至被保险人名下的指定银行卡账户。
5.1 保险人将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充分的技术手段和制度管理,确保投保人提供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未经投保人/被保险人同意披露给未授权的第三方。
5.2 若投保及后续服务和理赔过程中出现争议情况,您可致电星图金融客服热线95177-6或人保财险客户服务及投诉热线:95518,我们将安排专人跟进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