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百年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百年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副本及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公司同意承保是指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本公司核保通过并签发保险单。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从载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零时开始。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生效日零时开始起算。
第四条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一)必选责任”和“(二)可选责任”,投保人在投保“(一)必选责任”中“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基础上可选择投保“(二)可选责任”中“意外伤残保险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意外医疗保险金”、“急性病医疗保险金”和“遗体安置费保险金”的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只有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可选责任的,本公司才承担可选责任中约定的保险责任。投保人选择投保的保险责任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约定承担旅游期间在旅游路线范围内的下列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
(一)必选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投保人投保时选择了意外伤残保险金,且本公司已给付过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可选责任
1、意外伤残保险金
1.1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本合同《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以下简称“《伤残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本公司将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状况进行伤残鉴定,本公司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伤残标准》所列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得采用《伤残标准》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的,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件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1.2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2、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突发急性病,且自该急性病发作之日起30日内因该急性病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急性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3、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诊疗的,本公司就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每次扣除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之一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本公司仅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未使用或不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其他途径的补偿或给付,本公司按照上述规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其中,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在保险单上载明。被保险人如在境外就医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按承保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确定。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合理医疗费用的,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4、急性病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突发急性病,且自该急性病发作之日起3日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诊疗的,本公司就被保险人该次治疗开始之日起30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每次扣除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之一给付急性病医疗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本公司仅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急性病医疗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未使用或不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其他途径的补偿或给付,本公司按照上述规定给付急性病医疗保险金。
其中,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在保险单上载明。被保险人如在境外就医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按承保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确定。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突发急性病而发生合理医疗费用的,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急性病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急性病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急性病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5、遗体安置费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或因突发急性病且自该急性病发作之日起30日内因该急性病导致身故的,需进行死亡处理或遗体安置的,本公司就其发生的合理费用给付遗体安置费保险金,但最高给付金额以遗体安置费保险金额为限。
本公司在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遗体安置费保险金, 若因第三人原因导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仅对其遗体安置发生的合理费用扣除依法应由第三人承担的部分后的余额按上述规定给付遗体安置费保险金。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急性病发作、医疗费用支出、遗体安置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猝死、斗殴、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7、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由此导致的身故、残疾、遗体安置费支出除外);
8、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0、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1、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2、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13、既往症;
14、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15、被保险人健康检查、预防性治疗、针刺治疗或接种;
16、被保险人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客运交通工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
对于已经给付过保险金的,本公司不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对于未给付过保险金的,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六条 伤残程度的鉴定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伤残的,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认可的医院或鉴定机构根据《伤残标准》进行伤残程度鉴定。若本合同任何一方对伤残程度的认定有异议,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状况进行鉴定。
第七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意外医疗保险金额、急性病医疗保险金额、遗体安置费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第八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约定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九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会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对于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对于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一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1、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2、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3、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且不得指定或变更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4、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5、除另有约定外,身故保险金以外的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6、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7、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8、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需承担由于延迟通知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费用,因不可抗力导致的通知延迟除外。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本公司,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三条 保险金申请
1、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人或急性病身故保险金申请人填写身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申请人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被保险人的旅行证明和相关资料;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如为境外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事故发生地公证机构的证明和资料。
2、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申请
由意外伤残保险金申请人填写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申请人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3)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根据《伤残标准》所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
(4)被保险人的旅行证明和相关资料;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如被保险人在境外发生伤残,受益人须提供伤残发生地相关部门的事故证明和资料。
3、意外医疗保险金、急性病医疗保险金的申请
由意外医疗保险金申请人或急性病医疗保险金申请人填写医疗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申请人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3)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4)医疗费用结算清单;
(5)医疗病历;
(6)被保险人的旅行证明和相关资料;
(7)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遗体安置费保险金的申请
由遗体安置费保险金申请人填写遗体安置费用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申请人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被保险人的旅行证明和相关资料;
(5)死亡处理或遗体安置费用原始凭证;
(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5、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6、若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受委托人还应提供申请人亲笔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7、以上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十四条 保险金给付
1、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做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公司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本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2、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3、本公司依照前款的规定做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4、本公司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申请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五条 诉讼时效
申请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合同注明的最后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七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第十八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生效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1、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投保人法定有效身份证明及保险合同;
(2)保险费交费凭证;
(3)解除合同申请书。
2、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公司于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但对已发生任何保险金给付或已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被保险人,本公司不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十九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释义
【本公司】指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旅游】指因旅行、洽谈公务、探亲等必须离开被保险人住所或经常居所的非劳务性行为。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以内】包含本数。
【突发急性病】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前未曾接受治疗及诊断且在旅行途中突然发病必须立即在医院接受治疗方能避免损害身体健康的疾病。
【本公司认可的医院】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24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猝死】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24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和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
【斗殴】是指双方或多方通过拳脚、器械等武力以求制胜的行为。斗殴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公安部门的有关法律文件,则以上述法律文件为准。
【醉酒】是指因饮酒而表现出动作不协调、意识紊乱、舌重口吃或其他不能清醒地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醉酒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公安部门的有关法律文件、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诊断书等,则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用于治疗疾病的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管制药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道路交通法规规定的标准。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以下情形之一:
1、没有驾驶证驾驶;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经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5、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6、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机动车行驶证;
2、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按时进行或通过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潜水】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特技表演】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 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既往症】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之前所患的已知的有关疾病或症状。
【未满期净保险费】本期应交保险费×(1-35%)×(1-已经过日数 /承保日数)。
已经过日数不足1日的按1日计算。
【申请人】指保险金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
【境外】指除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包括台湾、香港、澳门地区。